'說法 |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聽聽專家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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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聽聽專家怎麼說

近年來

“熊孩子”犯罪的話題多次走進公眾視野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誰的責任?

應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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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熊孩子”犯罪的話題多次走進公眾視野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誰的責任?

應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說法 |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聽聽專家怎麼說

孩子怎麼了?

制度怎麼健全?

社會責任如何履行?

普法宣傳到位了嗎?

今天

我們一起來了解

當孩子出現了問題,怎麼辦?

在中國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看來,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首先都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的家庭是生而不養,有的家庭是養而不教,更多的是教育不當。”她說。

“家庭教育這件事上,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對父母提出要求。建議在法律修改時,明確如果沒有特殊理由,父母必須親自撫養孩子。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監護,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明確替代監護人是誰。”長期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如是說。

當孩子出現了問題時,孩子的父母就應該被警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辦家長學校,或者把他們集中到一個地方,看家庭教育的錄像等。

李玫瑾認為,應該讓家長承擔孩子犯罪的民事連帶責任,用民事的方式來促進解決父母對孩子根本不管的問題。

未成年人不可為所欲為

“現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他們知道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但是理解上有重大偏差。社會上也有很多人認為,18歲才算成年人,才開始負刑事責任,低於此年齡,就可以不負責任、無罪釋放,這是非常錯誤的。”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長易定君說。

事實上,對於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重罪的,也一樣要負刑事責任。

而對於那些罪責較輕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機關也有著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送專門學校、實施收容教養、進行社區矯治等。

“應該對青少年群體進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易定君認為,避免青少年極端惡劣案件發生,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讓青少年真正懂法尊法守法用法。

這樣,他們才能夠更加自覺有效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治本之策

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輝認為,不能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有人主張降到12週歲,那還有11歲、10歲怎麼辦?甚至年齡更小的孩子也有犯罪的。所以‘一降了之’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治本之策。”

宋英輝認為,“科學研究證明,孩子的大腦發育和心理成熟程度,並沒有因為他們身體發育而提前,他們依然還不完全具備情緒控制和行為控制能力,所以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都屬於衝動型犯罪,這也是其身心發育不成熟的表現。”

“我們的現實情況是,缺少少年刑法。在執行階段,對於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矯治措施也不完善。”宋英輝說。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機制

怎樣處置涉罪未成年人才是科學的?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祕書長田相夏的答案是,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級處置機制。

“最近《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把行政拘留的年齡從16週歲降到14週歲,應該說是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的舉措。”田相夏說。

他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建立制度化、體系化、規範化的教育矯治和懲戒制度。

激活、細化收容教養舉措也很必要,應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確規定收容教養的執行主體、執行對象、時間、場所、程序等,切實發揮其教育和懲戒功效。

輿論引導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一些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並不是。媒體報道的都是個案,並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情況。”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祕書長、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姚煒耀說。

在他看來,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媒體尤其重要,應當以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為己任,引導公眾樹立未成年人保護的客觀視角,而非針對某一起或幾起極端案件進行放大、渲染或跟風報道。

涉及未成年人,不應該“炒熱點”“蹭流量”,應該儘量往理性方面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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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犯罪的話題多次走進公眾視野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誰的責任?

應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說法 |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聽聽專家怎麼說

孩子怎麼了?

制度怎麼健全?

社會責任如何履行?

普法宣傳到位了嗎?

今天

我們一起來了解

當孩子出現了問題,怎麼辦?

在中國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看來,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首先都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的家庭是生而不養,有的家庭是養而不教,更多的是教育不當。”她說。

“家庭教育這件事上,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對父母提出要求。建議在法律修改時,明確如果沒有特殊理由,父母必須親自撫養孩子。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監護,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明確替代監護人是誰。”長期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如是說。

當孩子出現了問題時,孩子的父母就應該被警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辦家長學校,或者把他們集中到一個地方,看家庭教育的錄像等。

李玫瑾認為,應該讓家長承擔孩子犯罪的民事連帶責任,用民事的方式來促進解決父母對孩子根本不管的問題。

未成年人不可為所欲為

“現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他們知道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但是理解上有重大偏差。社會上也有很多人認為,18歲才算成年人,才開始負刑事責任,低於此年齡,就可以不負責任、無罪釋放,這是非常錯誤的。”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長易定君說。

事實上,對於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重罪的,也一樣要負刑事責任。

而對於那些罪責較輕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機關也有著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送專門學校、實施收容教養、進行社區矯治等。

“應該對青少年群體進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易定君認為,避免青少年極端惡劣案件發生,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讓青少年真正懂法尊法守法用法。

這樣,他們才能夠更加自覺有效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治本之策

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輝認為,不能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有人主張降到12週歲,那還有11歲、10歲怎麼辦?甚至年齡更小的孩子也有犯罪的。所以‘一降了之’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治本之策。”

宋英輝認為,“科學研究證明,孩子的大腦發育和心理成熟程度,並沒有因為他們身體發育而提前,他們依然還不完全具備情緒控制和行為控制能力,所以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都屬於衝動型犯罪,這也是其身心發育不成熟的表現。”

“我們的現實情況是,缺少少年刑法。在執行階段,對於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矯治措施也不完善。”宋英輝說。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機制

怎樣處置涉罪未成年人才是科學的?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祕書長田相夏的答案是,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級處置機制。

“最近《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把行政拘留的年齡從16週歲降到14週歲,應該說是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的舉措。”田相夏說。

他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建立制度化、體系化、規範化的教育矯治和懲戒制度。

激活、細化收容教養舉措也很必要,應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確規定收容教養的執行主體、執行對象、時間、場所、程序等,切實發揮其教育和懲戒功效。

輿論引導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一些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並不是。媒體報道的都是個案,並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情況。”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祕書長、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姚煒耀說。

在他看來,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媒體尤其重要,應當以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為己任,引導公眾樹立未成年人保護的客觀視角,而非針對某一起或幾起極端案件進行放大、渲染或跟風報道。

涉及未成年人,不應該“炒熱點”“蹭流量”,應該儘量往理性方面引導。

說法 |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聽聽專家怎麼說

• end •

來源 | 西部法制報

編輯 | 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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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熊孩子”犯罪的話題多次走進公眾視野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誰的責任?

應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說法 |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聽聽專家怎麼說

孩子怎麼了?

制度怎麼健全?

社會責任如何履行?

普法宣傳到位了嗎?

今天

我們一起來了解

當孩子出現了問題,怎麼辦?

在中國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看來,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首先都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的家庭是生而不養,有的家庭是養而不教,更多的是教育不當。”她說。

“家庭教育這件事上,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對父母提出要求。建議在法律修改時,明確如果沒有特殊理由,父母必須親自撫養孩子。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監護,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明確替代監護人是誰。”長期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如是說。

當孩子出現了問題時,孩子的父母就應該被警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辦家長學校,或者把他們集中到一個地方,看家庭教育的錄像等。

李玫瑾認為,應該讓家長承擔孩子犯罪的民事連帶責任,用民事的方式來促進解決父母對孩子根本不管的問題。

未成年人不可為所欲為

“現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他們知道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但是理解上有重大偏差。社會上也有很多人認為,18歲才算成年人,才開始負刑事責任,低於此年齡,就可以不負責任、無罪釋放,這是非常錯誤的。”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長易定君說。

事實上,對於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重罪的,也一樣要負刑事責任。

而對於那些罪責較輕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機關也有著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送專門學校、實施收容教養、進行社區矯治等。

“應該對青少年群體進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易定君認為,避免青少年極端惡劣案件發生,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讓青少年真正懂法尊法守法用法。

這樣,他們才能夠更加自覺有效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治本之策

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輝認為,不能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有人主張降到12週歲,那還有11歲、10歲怎麼辦?甚至年齡更小的孩子也有犯罪的。所以‘一降了之’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治本之策。”

宋英輝認為,“科學研究證明,孩子的大腦發育和心理成熟程度,並沒有因為他們身體發育而提前,他們依然還不完全具備情緒控制和行為控制能力,所以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都屬於衝動型犯罪,這也是其身心發育不成熟的表現。”

“我們的現實情況是,缺少少年刑法。在執行階段,對於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矯治措施也不完善。”宋英輝說。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機制

怎樣處置涉罪未成年人才是科學的?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祕書長田相夏的答案是,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級處置機制。

“最近《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把行政拘留的年齡從16週歲降到14週歲,應該說是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的舉措。”田相夏說。

他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建立制度化、體系化、規範化的教育矯治和懲戒制度。

激活、細化收容教養舉措也很必要,應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確規定收容教養的執行主體、執行對象、時間、場所、程序等,切實發揮其教育和懲戒功效。

輿論引導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一些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並不是。媒體報道的都是個案,並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情況。”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祕書長、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姚煒耀說。

在他看來,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媒體尤其重要,應當以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為己任,引導公眾樹立未成年人保護的客觀視角,而非針對某一起或幾起極端案件進行放大、渲染或跟風報道。

涉及未成年人,不應該“炒熱點”“蹭流量”,應該儘量往理性方面引導。

說法 |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聽聽專家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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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西部法制報

編輯 | 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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