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4家奔馳4S店還在強收金融服務費


南京4家奔馳4S店還在強收金融服務費

南京寧星奔馳4S店


南京4家奔馳4S店還在強收金融服務費

南京寧星奔馳4S店內的公示


現代快報近期連續關注了“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一事。在昨天的報道中,記者採訪了南京一家奔馳4S門店,對方銷售人員表示即日起他們可以只賣裸車,如果需辦理按揭服務,無論是選擇銀行還是奔馳金融,都不收取任何服務費。此外,保險、上牌、裝潢等業務,也不需要在4S店指定商家處辦理。

然而在報道刊出後,有多位市民向記者反映,南京現在仍有奔馳4S店在辦理收取金融服務費。對於這一情況,現代快報記者立即展開了調查。

探訪

貼出消費提示:辦貸款要收4%服務費

根據市民提供的線索,記者來到南京大明路附近的一家叫做“南京寧星”的奔馳4S店。在店內,記者看到收費處及客戶接待室內,都擺放了一則“消費提示”。其中提到“本店是奔馳金融及多家商業銀行的指定合作商……我們提供貸款諮詢、申請、資料寄送保存等服務。根據客戶的申請資質及按揭方式,收取貸款金額4%的貸款綜合服務費。”

《消費提示》下方還寫著“客戶自主選擇,本公司不強制與新車捆綁銷售”,落款時間為2017年1月。

儘管寫著“自主選擇”“不強制捆綁”,但該4S店銷售經理夏天也明確告訴記者,只要是在他們店內辦理車輛按揭服務,無論是走“奔馳金融”還是其他商業銀行,都需要繳納這4%的服務費。

“我們的金融服務費收費標準是於2017年開始執行,在那之前市工商局因為金融服務費一事還對我們下發過責令整改通知,要求我們明碼標價,將收費寫進合同,且收益進入公司賬戶,之後才有的這份公示。”夏天表示。

調查

南京收費4S店與西安利之星是一家

據記者調查發現,此前採訪中向記者表示“不收取服務費,可以賣裸車”的南京奔馳4S店,系一家名叫“江蘇萬邦”的銷售集團所有。而4月16日記者探訪的大明路“南京寧星”奔馳4S店則與“西安女車主維權”事件中西安利之星同屬於一個集團,為“利星行集團”旗下的子公司。

“南京一共有9家奔馳4S店,其中我們南京寧星、利之星、江北之星、溧水之星與此次事發的西安利之星,同屬於利星行集團,是一家公司。而且南京的這4家門店所執行的貸款收費政策,也是一模一樣的。”夏天表示。

該負責人還表示,國家沒有相關法律說不允許收服務費,只要在經營服務範圍內就可以。但西安奔馳金融事件是將這筆費用進了私人賬戶,是一種不規範的行為,這與南京公司有本質區別。“我們收取的服務費統一進入公司賬戶,也可以給顧客開具發票,正常繳稅。對於收費標準,我們進行了公示,符合規定。”

數據

辦貸款的車佔總銷量六成

據記者瞭解,利星行集團在南京所擁有的4家門店,其去年一年的奔馳汽車銷售量大約在8000臺左右,選擇辦理按揭購車服務的車主,佔到了其總銷量的6成左右。

4月14日以來,奔馳已經公開表示,不向客戶及經銷商收取金融服務費,為何利星行在南京的4家門店,仍在向客戶收取金融服務費?而在調查採訪中記者也發現,儘管4S店在公示的“消費提示”中寫到“不強制、不捆綁”,但只要是辦理按揭購車服務的車主,仍需要向4S店方面繳納一筆4%的服務費,對於這樣的“公示”又有何意義呢?對於此事,現代快報也將繼續關注。

江蘇去年受理萬件家用汽車投訴,上牌費、汽車貸款、服務費等套路多

4月15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江蘇省消保委瞭解到,2018年全省消保委系統共受理10219件家用汽車投訴,同比上一年增長了46.72%。4S店立名目搭售周邊產品,比如上牌費、汽車貸款、裝潢費等各種費用,讓消費者處於不利地位。

奔馳送修三次,找不出原因

2019年1月10日前後,消費者胡先生髮現自己購買近3年的奔馳SUV出現了故障代碼。1月15日,胡先生將車送修。當時車輛還在質保期內,4S店進行了處理。但是,胡先生駕駛後發現,問題並沒有解決,而且故障碼還增多了。1月底,他又將車送修。4S店更換了行車電腦、後輪傳感器後,同樣沒有解決問題。2月12日,車第三次送修,4S店維修人員給出車輛進水的結論,但給不出車輛進水的原因或是水是如何進去的解釋。

對此,胡先生認為,車輛存在質量問題,4S店應該查明原因,並承擔質保期內的維修費用。他擔心,如果沒法查明原因,後期使用過程中還會出現同樣的故障。

後來,經過省消保委工作人員調解,4S店最終決定先修理好車輛,而維修費用4S店承擔1萬元,消費者承擔5000元。同時,4S店提供9個月的免費檢測,直至故障徹底修復,並承諾在免費檢測期間,如出現同樣故障,退還本次修理費用5000元,並從發現故障的當日起,整車免費延保一年。

套路多,搭售汽車貸款等

2018年全省消保委系統共受理10219件家用汽車投訴,同比上一年增長了46.72%。江蘇省消保委投訴部工作人員吳惠敏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問題主要集中在汽車銷售過程中的售前合同糾紛以及售後維修糾紛。

吳惠敏介紹,其中,合同糾紛主要體現在,很多經營者為了增加盈利點,往往採用降低車價,卻巧立名目搭售周邊產品。比如,上牌費、汽車貸款、裝潢費、保險費、服務費等各種費用,有些甚至超出了提供服務的原本價值。

“三包”規定不能濫用

剛買車,車就出了問題,4S店以“三包”規定為由,不予換新車,而是更換部件。這樣對嗎?對此,吳惠敏表示,“三包”適用的前提是車輛在交付給消費者時,產品質量是合格的。

“如果經營者將新車剛交付給消費者,消費者還沒有正常使用,或使用期限很短,不存在人為、外力破壞的情況下,消費者有理由懷疑經營者提供的新車為不合格產品。”吳惠敏表示,如果經檢驗,車輛確實是質量不合格產品,則不再適用“三包”,而是應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進行處理。比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馬文煜 徐岑)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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