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訴維權”4S店法定代表人系奔馳中國董事!曾另有女車主敗訴

奔馳 西安 轎車 法律 渭南 德國 南方都市報 2019-04-17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案”已引發監管部門關注。4月14日,西安市網信辦公告稱,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利之星”立案調查,責成其儘快退車退款。

南都記者梳理髮現,涉事汽車經銷商——西安利之星與奔馳中國聯繫緊密。其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也在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中擔任董事。14日,奔馳中國就此事發布致歉聲明,並稱已派工作小組前往西安展開調查。

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公司涉法律訴訟超過20起,問題重重。“發動機漏油事件”發生前,就有另一名90後女車主因“購車1個月後出現異響”問題將西安利之星訴至法院。不過,因證據不足,車主方最終敗訴。此外,2014年,西安利之星一名銷售顧問馬某虛構事實,騙取了31名車主近2000萬元的購車款,最終被判刑15年。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奔馳中國董事

一段“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的視頻把西安利之星公司推向了風口浪尖。

視頻中,一名女子盤腿坐在車輛引擎蓋上哭訴。她表示,今年3月底,自己在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購買一臺奔馳轎車。然而,新車還沒開出去一公里,便發現車輛發動機存在漏油問題。隨後,被女子4S店告知,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

“哭訴維權”4S店法定代表人系奔馳中國董事!曾另有女車主敗訴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不少人對涉事4s店是否涉嫌瞞報產品質量表示質疑。4月14日,西安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迴應稱,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利之星”立案調查,責成其儘快退車退款。

企業工商信息顯示,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簡稱“西安利之星”)於2012年在西安市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8000萬元。截至目前,西安利之星已在西安市碑林區、高新區,以及渭南市開出三家分支機構。

西安利之星背後有兩大參股股東。其中,外資背景的中星集團有限公司持股75%,擁有絕對控股權;而國資背景的西安航空發動機集團天鼎有限公司持股25%,為參股股東。當前,西安利之星登記許可顯示為“外商投資企業登記”。

南都記者注意到,西安利之星公司與奔馳中國聯繫緊密。當前,西安利之星主要為進口與國產奔馳車提供品牌經銷服務,具體包括汽車銷售、配件生產及銷售、售後維修等服務。其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也在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中擔任董事一職,而後者是德國奔馳進口乘用車的中國境內總經銷商。

4月14日,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就此事發布聲明致歉,並稱已派工作小組前往西安展開調查。

購買1個月後,車輛出現異響

90後女車主起訴西安利之星敗訴

南都記者梳理髮現,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涉法律訴訟超過20起。其中,在“女車主坐引擎蓋哭訴”事件發生前,另一位90後女車主王女士也曾因奔馳車質量問題,將西安利之星公司訴至法院。

2017年8月,家住西安市碑林區的王女士以493000元的價格在西安利之星公司購買奔馳轎車一部。同年9月,王女士在使用到588公里時,發現該車存在異響問題。王女士認為,汽車經銷商惡意隱瞞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並且對外銷售。於是將西安利之星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並賠償相應損失。

西安利之星對此辯稱,公司向王女士出售車輛時,不存在惡意隱瞞車輛質量問題。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王女士所稱車輛存在異響問題可以通過維修解決。

經查,王女士發現車輛存在異響後,將車開回至西安利之星公司,並一直存放其中。期間,該車並沒有進行檢修。我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了“可申請退車”的多種場景。

依據規定,汽車在有效期內車輛存在嚴重安全性故障累計2次修理沒能解決的;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等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積超過35日,或因同一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可申請退車。

“哭訴維權”4S店法定代表人系奔馳中國董事!曾另有女車主敗訴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在提車時並未發現車輛存在異響現象,不能因使用中發生異響,就推斷經銷商一方存在“惡意隱瞞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並對外銷售”的情況。同時,因王女士不同意修理,且該車實際未進行修理,故未能達到規定的退車條件。2017年12月,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南都記者注意到,王女士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訴,不過於2018年3月撤訴。

涉31名車主近2000萬元詐騙案

西安利之星一銷售顧問獲刑15年

2014年6月起,多家媒體報道了消費者在西安利之星公司遇到了銷售人員設下的“購車騙局”。

據受害車主介紹,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一名銷售顧問馬某對外宣稱,可以低於市場價5萬到10萬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奔馳轎車。然而,當消費者把購車款打入馬某私人賬戶和利之星的公司賬戶後,馬某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提車時間,並在2014年6月底突然“失蹤”。

2014年7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馬某涉嫌詐騙立案,後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隔一年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判決。法院認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馬某在西安市高新區科技八路利之星公司擔任汽車銷售顧問。

期間,他對外虛構可用4S店員工身份以內部優惠價格低價購買奔馳牌汽車、公司年底清倉可低價購買奔馳牌汽車、可優惠購買加油卡、可幫助代繳車輛購置稅和辦理車輛保險等事實,與呂某等31名被害人達成協議,進而要求此31人將共計1823.0234萬元購車款、車輛購置稅等款項匯入其個人賬戶或匯入利之星奔馳4S店公戶等賬戶。

法院認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其系奔馳4S店員工的身份,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贓款由偵查機關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追繳,發還給各被害人。

採寫:南都記者 毛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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