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

法律 民法 人生第一份工作 優律庫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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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得依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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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得依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

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

行為保全是在我國新刑訴法修訂過程中首次確立的一項制度,該制度可以用於避免那些惡意逃債、拖延履行的情況。

案情簡介

4月10日,某塗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漢某公司所欠近800萬元貨款。法院查封漢某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財產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債權。塗料公司隨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劉某不但不依法律規定向法院申報公司財產,反而攜公司公章和重要資料離開,下落不明。

此時,漢某公司已停止經營。法院遂著手評估、拍賣查封的機器設備。若該公司停產超過6個月,工商部門將吊銷其營業執照,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基於此,法院創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漢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並向工商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進行行為保全,要求工商部門不得為欠債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

案例解讀

據瞭解,審判實踐中,被執行公司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躲避債務時有發生。“更換法定代表人有公司原因,也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緣故。公司股東可能想轉移資產,法定代表人看到公司停止經營沒錢賺,想逃避個人後續義務。”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無財產的個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責任,亦起不到實質作用。

國內曾有法院通過發函方式,要求工商部門禁止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函沒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執行與否取決於工商部門。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法院可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裁定書有法律效力,工商部門必須協助執行。未經法院允許而變更,相關部門需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導致賬目不明,最終造成清算不能,法定代表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一旦禁止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為防止承擔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得不主動配合法院工作,法院化被動為主動,有利於保障案件快速執行。

當然,裁定公司禁止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保全措施並非對一切欠債公司皆適用,要根據情況而定。如有些情況變更法定代表人更有利於債務履行時,就不必採取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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