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競拍遇陷阱 “事故車”變“拼裝車” 寶馬車買家維權獲法院支持

保險 法律 BMW 交通 廈門 青羊檢察 2019-07-11
網絡競拍遇陷阱 “事故車”變“拼裝車” 寶馬車買家維權獲法院支持

買家在拍賣公司網絡平臺上競買到一輛二手寶馬車,網站註明該車曾發生碰撞、水淹,發生兩次事故。但提車後買家卻發現這輛寶馬竟是一輛拼裝車。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車主返還買家購車款、代繳的車輛施救費、運輸費及車輛保管費用等約8萬元,拍賣公司返還買家拍賣佣金、競拍保證金及其他服務費用等約1.6萬元。一審宣判後,原車主提出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4月,蔣某與北京某拍賣公司簽訂合同,委託該拍賣公司對其一輛二手寶馬車進行公開拍賣。在此之前,該二手寶馬車曾發生過事故,蔣某與保險公司簽訂《推定全損協議書》,約定蔣某委託保險公司通過公司競價平臺對外公開處理車輛殘值。

2017年5月,小李在拍賣公司的網絡平臺上獲悉該輛二手寶馬車的拍賣信息,網站上註明該車曾被碰撞、水淹,發生兩次事故。當月2日,小李拍下這輛寶馬車,並支付包括車輛拍賣價款在內的費用約8.7萬元及競買保證金5000元。

等車輛送到廈門後,小李卻發現這輛寶馬竟然是輛拼裝車。小李遂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車輛買賣協議無效,拍賣公司、原車主蔣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退還購車款、競拍保證金以及其他費用,並賠償購車款的一倍金額。但拍賣公司、蔣某和保險公司卻以拍賣前告知了車輛涉及事故等理由,拒絕退款。

小李認為,這輛車是拍賣公司、保險公司和蔣某共同出售的,且經鑑定這輛車為拼裝車,各被告應當承擔共同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與小李沒有直接拍賣關係,涉案車輛的出賣方是蔣某,其不需擔責。

蔣某認為,委託拍賣是以其名義進行拍賣,但其只是名義上委託方,本案實際委託拍賣方應是保險公司。

拍賣公司則認為,這輛車的委託拍賣合同可以認定是其與蔣某簽訂的,但簽訂者也有可能不是車輛所有人,實際的車輛所有人不在其審查範圍。

法院查明,在三被告否認涉案車輛為拼裝車的情況下,小李申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認為案涉二手寶馬車為拼裝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作為拼裝車輛出賣方,蔣某應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應返還小李拍賣的購車款及代為支付的車輛施救費、運輸費、保管費。對於原告訴請懲罰賠償金一項,其提供的證據尚無法證明蔣某對涉案車輛系拼裝車在主觀上存在明知,原告訴求懲罰性賠償金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另,基於合同無效,蔣某應在退還上述款項後將車輛取回,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拼裝車輛,不得上路行駛,蔣某在取回車輛後應依法對車輛進行處置;基於車輛買賣合同無效,拍賣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達成,作為居間方,拍賣公司應將拍賣佣金、競拍保證金及其他服務費用退還原告。對於小李訴請拍賣公司對車輛買賣價款返還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節,經查,拍賣人在拍賣規則中已聲明不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依照拍賣法規定,依法不承擔標的物質量問題的相關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蔣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拍賣合同既有買賣關係也有居間關係

關於如何確認案涉二手寶馬車出賣方的問題,本案承辦法官黃湧稱,拍賣合同系特殊的買賣合同,其間存在著買賣關係與居間關係,就買賣關係而言,本案《委託拍賣合同書》系蔣某與拍賣公司簽訂,委託方為蔣某,保險公司僅依與蔣某的保險合同負有對被保車輛損毀賠償的義務,並非涉案車輛買賣合同的當事方,涉案車輛買賣合同的出賣方應確定為蔣某,故小李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法律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涉案車輛為拼裝車輛,依據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非法拼裝車輛的買賣行為,有違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共政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依據合同法規定,應為無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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