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接入網約車發生事故 法院為何判保險賠“順風車”卻不賠“快車”?

中國之聲報道:王先生經常晚上開著私家車接“滴滴快車”訂單,去年8月,他發生了追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卻拒絕在商業險下理賠。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而在另一起事故中,李先生用私家車接的是“順風車”訂單,法院卻認定,保險公司得賠付。

同樣是“網約車”,為啥“順風車”賠“快車”不賠?出租車、快車、專車、順風車,都可以在網上約,它們的性質有何區別?對於私家車接入網約車後發生保險糾紛的處理規則到底是什麼?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日前發佈典型案例。

法院:從事網約車增加被保車輛危險程度,保險公司可拒賠

私家車接入網約車發生事故 法院為何判保險賠“順風車”卻不賠“快車”?


6月19日,北京西城法院對王先生與保險公司的交通事故理賠糾紛繼續開庭審理。2018年8月,王先生投保交強險、車損險7.7萬元、商業三者險100萬元。8月21日0時35分,發生追尾事故,兩車受損,王先生支出修車費共計4萬多元。王先生被認定全責,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項下理賠2000元,其他損失拒賠,理由是王先生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從事滴滴快車運營。

王先生:“我一直都承認,我確實是用這車給人送貨,拉一些順道的,因為現在做生意比較難,我送一袋狗糧我可能掙不了什麼錢,只能靠這種。我覺得現在有很多人都是用這種私家車給人家送個貨。第二次開庭的時候,對方代理律師說,用私家車給人送貨也是改變營運性質,我覺得對於老百姓特別不公平。”

法院向滴滴公司調取了被保險車輛的運營記錄,顯示王先生在2018年8月20日至21日期間承接了8筆快車業務訂單,此前一週,承接了20多筆訂單,且運營時間段多集中在夜間21點至凌晨2點。法官周韜:

周韜:“根據一般生活經驗以及邏輯推理,頻頻在凌晨及深夜駕駛機動車會導致駕駛員在精力消耗、疲勞程度等方面增加,從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事故發生和訂單結束時間的間隔大約在10分鐘左右,因此即便在發生事故時被保險車輛未處於運營狀態,也不能因此完全否認從事運營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的關聯性。”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保險金,一審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長甘琳分析:

甘琳:“從事‘快車’業務的網約車大多原為非營運車輛,其是否從事網約車運營具有一定的機動性,因此需根據運營記錄等證據判斷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進而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商業險的保險金。”

法院建議: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

並非所有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在發生事故後都面臨被商業保險拒賠的風險。典型案例顯示,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李先生,從網絡平臺接了一單順風車業務,後在行駛過程中與道路護欄相撞。被認定為李先生單方責任事故,保險公司以他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李先生也起訴到了法院。

甘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為終點,順路搭乘,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行駛範圍亦在可控範圍內,並未因此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李某機動車損失費及損害公路設施費用。”

私家車接入網約車發生事故 法院為何判保險賠“順風車”卻不賠“快車”?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即使機動車使用性質改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致保險事故發生,交強險也應當予以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交強險只針對第三者進行賠付,駕駛員和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賠付範圍內,且交強險有一定限額,即財產損失2000元,醫療費1萬元,傷殘死亡賠償金11萬元。而如果私家車改變使用性質,最好的選擇就是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長劉建勳分析:

劉建勳:“交強險我說的是,保險公司不賠嗎?你去找法律依據。商業險下你找保險公司要錢嗎?找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如果合同沒說我賠你,法律沒說保險公司必須賠,一律不賠。”

法院建議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網約車平臺應當合理提示車主,與保險公司實現信息共享與聯動。

原標題:私家車接入網約車發生事故 法院為何判保險賠″順風車″,卻不賠″快車″?

來源:中國之聲

編輯:馬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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