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賺外快”肇事 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來源:經濟參考報

自網約車平臺興起後,不少私家車車主利用閒暇時間接單賺外快。私家車變身“網約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2019年以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金融街(7.780, 0.06, 0.78%)人民法庭共受理了8起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均為已投保商業險的網約車車主被保險公司拒賠後向保險公司提起的訴訟。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長甘琳表示,私家車在從事快車、專車等網約車活動時,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告知保險人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可以拒賠。

如何判斷“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運營記錄是重要的依據。例如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穆某駕駛的車輛在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車費、車輛救援費2萬餘元。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發現黃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臺上註冊。事故發生當天,黃某共承接網約車業務20多單,事故發生地距離剛完成的最後一單終點的距離約為5公里,保險公司以黃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承接運營業務,變更了車輛的使用性質,符合《保險法》第52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一般不屬於營運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順風車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其目的在於互助,並非運營,因此,其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服務有明顯的區別。順風車客觀上不會使車輛使用頻率增加,進而不會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甘琳表示。

據法院調研發現,網約車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難以獲得商業險賠償的主要原因有:網約車車主保險知識不足、保險公司提示說明存在疏漏、網約車平臺未進行合理提示。

為此,法院建議,網約車車主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保險公司應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網約車平臺應合理提示車主,與保險公司實現信息共享與聯動,最終實現三者之間的共贏,促進網約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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