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事故車由賣方主動告知”有規定,為何買家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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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澎湃新聞報道了一則《重慶律師買到事故車維權兩審均敗訴,向檢察院告法官枉法裁判》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

2015年4月,雷啟富在成都鑫迪克公司花56.8萬元買了一輛二手奧迪Q7越野車。2017年10月,他到重慶一家4S店準備將車置換寶馬,評估人員查詢發現該車在2014年發生過交通事故,鋁合金輪轂、下控制臂、轉向節等進行過維修,維修金額高達9萬餘元,換件數達70餘件。雷啟富認為鑫迪克公司故意隱瞞奧迪車曾發生交通事故的信息,構成消費欺詐,將其告上成都高新區法院。

一審認為,買受人雷啟富對二手車交易有注意義務,對二手車的現狀審查認可,即視為符合交易標準。二審進行了事故車鑑定,但認為雷某在交易時並未查詢該車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也未要求商家進行保證,說明他並未排除發生交通事故的二手車,賣方未告知發生過交通事故不會影響他的購買意願。從而兩審都判決雷某敗訴。

很多二手物交易,確實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以買受人自己查看、自願購買為準。購買即視為對交易物性狀認可,一般不存在欺詐問題。但二手車的交易並非如此。

一則,在普通人看來,車輛是否屬於事故車,直接關係到購買意願和價格可接受度,法院“賣方未告知發生過交通事故不會影響他的購買意願”的論斷不符合常理。

二則,也是更重要的是,二手車交易中,商家應主動向客戶提供相關信息是有明確規定的。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經營者應當提供商品的真實全面信息外,《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四川與成都的相關地方法規也要求對二手車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說白了,對於是不是事故車這樣重要信息,賣方應主動提供,而不是讓買方自己去查詢,也不能因為買方不懂、不問,賣家就不予提供。賣方不能把自身義務,轉嫁到買方頭上。否則,就涉嫌違法。

此次新聞中,兩審法院的法官置相關規定不顧,作出徑直相反的認定,讓人匪夷所思。說嚴重點,有瀆職之嫌。更有甚者,因不支持雷某“退一賠三”的請求,給其造成的損失遠遠超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所規定的10萬元立案標準,可能已經達到滿足犯罪構成要件的程度。

其實,早在2017年,就有過一起類似案件。成都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張某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升之星公司在出售車輛時未向張某某告知車輛所發生事故和維修情形,構成欺詐。中升之星公司被判撤銷購車合同並“退一賠三”。

目前,雷啟富向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郵寄的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書面材料,已轉交成都市檢察院處理。期待相關部門最終能給出一個公正合理,讓各方信服的結論。如果確實證明相關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彰顯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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