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變網約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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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山東高法

如今,網約車已深度融入城市生活,從事網約車運營已經成為部分有車一族兼職賺錢的常見方式。私家車變更為網約車,從“家用”轉為“營運”,保險費用高了近1倍,如此大的保費差額,讓不少網約車司機心存僥倖。那麼,未變更保險的情況下,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且聽黃島法院來說法。

案情回顧

車主趙某於2016年12月向某財產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一輛小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期間為1年,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投保單顯示投保機動車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

2017年1月,趙某在某平臺上註冊了快車業務,同年5月,趙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載王某、孫某)與陳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趙某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保險公司隨即派人查勘,確定了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然而在趙某提出理賠申請的時候,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

原來,保險公司通過向車上乘客調查得知,事故發生時,趙某使用被保險車輛並非家庭自用,而是從事快車業務,屬於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用於運營,而趙某在變更車輛性質後,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問題,因此保險公司對於事故商業險部分不予賠付。

面對高額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一紙《拒賠通知書》,像晴天霹靂一樣砸在了趙某頭上,他心想,既然已經投保了商業險,保險公司憑什麼不賠付?雙方爭執未果,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並辯稱自己通過平臺與乘客聯繫後,雙方決定合乘,並沒有收取打車費用,不算運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自在某平臺註冊日至本案事故發生時,成交單量超過2000單,結合註冊時間、運營單數,其車輛性質發生變化,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依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提出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事故發生時,趙某正在從事訂單服務,即便此時未從事網約車服務,亦無法改變車輛性質發生變化的事實,保險公司拒賠於法有據,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趙某自行負擔。

法官說法

私家車成為網約車,不論是不是兼職,車輛使用性質本質上已經從家庭自用變成了商業運營,而商業運營的車輛所繳納的車險費用與自駕私用的車輛是不一樣的。從事營運活動的車輛風險遠高於私家車,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保險公司有權不予理賠。提醒各位網約車司機,變更車輛用途一定要變更保險,否則出險後將無法理賠,切莫為了省一點保費,而將自己置於更大的風險之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來源:青島市黃島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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