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投保,怎麼更保險?

保險 責任保險 交通 法律 轎車 中國保險報 2019-06-01

□董娟娟

近年來,隨著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的驅動,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網約車如火如荼地在全國各地迅猛發展起來。網約車的出現,對保險行業的傳統車險業務構成了挑戰。在車輛出險理賠變得複雜的同時,相關爭議也在增多。本文通過一起司法案例,對網約車與普通車輛保險理賠在實踐中的認定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幾點意見和建議。

網約車投保,怎麼更保險?

典型案例

2017年8月28日,郝某為其豐田汽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等商業險。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為275343.2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

2017年12月21日3時48分,郝某駕豐田汽車與一小客車右前部相撞,造成兩車相應部位損壞,無人傷。經當地交通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郝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日,郝某向A公司提出索賠申請。2018年1月11日,A公司向郝某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為被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如下:A公司賠償郝某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損失、三者車的維修費損失,交強險下損失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損失。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A公司有權拒絕承擔商業險保險金的賠償責任,但交強險項下的損害賠償責任A公司應依法承擔。

爭議焦點

本案中二審改判的關鍵在於認定網約車為運營車輛,並非普通家用車輛。

(一)網約車與運營車分類不同

站在保險行業的角度,我國目前將機動車分為運營車輛和非運營車輛。由於運營車輛具有較高的出行頻率,危險程度高,其面臨的風險也與非運營車輛不可相提並論。故保險公司要求車輛承保的險種也不同。非運營車輛一般是私人自用,不提供有償服務,因此從性質看,不存在營利行為,故而保費較低。相較非運營車輛,運營車輛在投保時保費較高。

機動車輛的責任保險在我國主要分為交強險和商業責任保險。根據出租汽車的服務方式進行劃分,出租汽車分為網約車和巡遊車。而網約車是指從事網絡預約服務的出租汽車,在實際生活中以快車、專車、順風車形式存在。

(二)網約車是否為運營車,不應以特定某一時點是否承攬業務為標準

在上述案件中,A公司申請法院向B網約車平臺公司調取郝某車輛在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的訂單情況,B公司回覆稱: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21日平均每日有3-5份訂單。事故發生時的2017年12月21日3時48分無訂單。根據B公司的回覆,可以確認的是,郝某車輛在網約車平臺進行了註冊並曾經實際承攬運營業務,可以稱其為網約車,但在事故發生的時點郝某可能並未從事運營行為。

而且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於“2017年12月21日3時48分”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時間。另有一種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後,乘客在沒有人身損傷的情況下取消原訂單另行安排其他交通方式繼續行程亦符合常情。此外,B公司所述該時點沒有訂單,亦不能完全排除郝某在承接訂單後趕往乘客所在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繼而乘客取消訂單之情形。

另外,本案件中當法院明確要求郝某提交該段時期其承攬網約車業務的詳細訂單信息時,郝某未予提交。法院向B公司致函要求予以核實,B公司始終未予明確回覆。在向A公司調取證據未果的情況下,法院再次明確要求郝某提交相關信息,並向其釋明法律後果,但郝某仍以手機號碼註銷且忘記A公司手機軟件註冊密碼為由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應信息。

(三)網約車是否存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進而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之情形

關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保險標的使用範圍的改變;(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本案中郝某駕駛車輛承接B公司營運業務,改變了車輛用途,增加了車輛使用頻率,符合“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之基本情形,且未及時通知A保險公司,故A公司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以及車損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五)項之約定,有權拒絕承擔商業三者責任保險金的賠償責任,但交強險項下的損害賠償責任該公司應依法承擔。

啟示與建議: 裸奔的“網約車”應當得到社會關注

網約車是在“互聯網+”時代中,順應大眾需求而產生的新生事物。目前,國家對於網約車的法律規定比較模糊,雖然社會上一直非常關注網約車的違法違規現象,但總體來看,許多網約車車主仍徘徊在監管的“灰色地帶”,缺乏對相關風險的預防機制,處於“裸奔”狀態。

由於網約車車主的工作時間與工作頻率自由且隨意,網約車的風險與正常的營運性出租車不盡相同,存在較大的社會風險因素。因此,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保險公司在網約車保險領域大有可為,可以考慮與網約車平臺合作,採集網約車車主的在線運營數據,以實際營運天數、時長等因素為廣大網約車車主定製個性化的商業保險險種,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2016年7月27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聯合發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網約車駕駛員應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車輛應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無證網約車會受到行政處罰。車輛非法營運的責任應該由車輛所有者或者駕駛員承擔,而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該責任。但在實際案件中,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使保險公司無法獲悉索賠車輛的營運性質。所以,對於此類惡意騙保行為,應對車輛所有者或駕駛員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對失信者加入黑名單進行公示,懲罰違規現象,保障保險人權益。

此外,建議政府進一步完善對網約車的相關法規的制定,將網約車保險機制與監督管理制度有效統一。保險業可以利用網約車平臺數據採集的優勢,充分與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及國家交通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鼓勵網約車車主投保相應保險險種,保障網約車車主與乘客及第三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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