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用3個案例告訴你 私家車變身網約車出險後 保險到底賠不賠

西城法院用3個案例告訴你 私家車變身網約車出險後 保險到底賠不賠

從原來的“招手即停”到如今的“一鍵即來”,網約車已經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重要選項。滴滴出行、首汽約車、曹操專車、美團打車……交通運輸部數據顯示,截至去年6月,已有70多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部分城市取得了經營許可,網約車發展正逐步納入規範化軌道。

但隨著網約車平臺數量一同增加的,還有與之相關的保險理賠糾紛。糾紛的關鍵集中在一點,即私家車變身為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保險公司究竟賠不賠?

一位出租車司機對《金融時報》記者說:“肯定不賠。我們運營車輛的保險跟私家車是不一樣的,貴多了。”“我車上也沒拉客人,我覺得這種時候出現交通事故必須賠。”一位快車司機表示。

賠,還是不賠?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金融街(000402)法庭發佈“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典型案例”,用真實案例回答了種種疑問。

快車與順風車裁判不同

第一個案例,保險公司未賠償被保險人。

2018年5月,黃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5.8萬元。2018年10月19日23時,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穆某駕駛的車輛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黃某支出修車費、車輛救援費共計兩萬餘元。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

事故發生後,黃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時發現,黃某於2016年在“滴滴出行”平臺上註冊。事故發生當天,黃某共承接網約車業務20多單,事故發生地距離剛完成的最後一單終點的距離約為5公里,黃某稱事故發生時其在收車回家路上。保險公司以黃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黃某認為,事故發生在其回家途中而非運營過程中,保險公司在黃某投保時並未就免責條款向其提示併合理說明,故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

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長甘琳表示,《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記者查閱多家財險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其中都明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個案例,保險公司賠償了被保險人。

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17年7月9日,李某從網絡平臺接了一單順風車業務,後在行駛過程中與道路護欄相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李某單方責任事故。後李某就修車費用以及護欄損壞賠償費用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李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為終點,順路搭乘,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行駛範圍亦在可控範圍內,並未因此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李某機動車損失費及損害公路設施費用。

商業險與交強險責任不同

從上述兩個案例不難看出,是否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是被保險人能否獲得賠償的關鍵。

對於第一個案例,甘琳表示,雖然黃某稱事故發生時其在回家途中而非運營過程中,但這無法排除其仍可以等待並承接下一個訂單。即使黃某確已收車,也無法改變其更改車輛使用性質的事實,進而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險項下拒賠。

對於第二個案例,“由於是順路搭乘,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客運服務有明顯的區別,順風車的行駛範圍亦在合理可控範圍內,因此,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進而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甘琳表示,對於順風車的駕駛員而言,其收取的費用並非自己計算,而是由信息平臺向其推送。因此,通常情況下,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並非屬於營運行為,也不會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

值得注意的是,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商業險拒賠保險金,不等於交強險也可以拒絕。

“交強險屬於強制保險,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因此,並不完全適用於《保險法》的規則。”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長劉建勳表示,通常情形下,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並不屬於交強險的免責事由。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即使機動車使用性質改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致保險事故發生,交強險也應當予以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交強險只針對第三者進行賠付,駕駛員和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賠付範圍內,且交強險有一定限額,即財產損失2000元、費1萬元、傷殘死亡賠償金11萬元。

建議定製個性化商業車險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和調研發現,大量網約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難以獲得商業險賠償而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為自身保險知識不足、保險公司提示說明存在疏漏、網約車平臺未進行合理提示。

因此,對於網約車車主而言, 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保險公司在與私家車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仔細詢問車主是否從事網約車業務,並提示車主如果今後需從事網約車業務,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可以減少因投保人不知曉、不瞭解相關保險知識錯誤購買保險所帶來的風險。

網約車平臺當然也不能袖手旁觀,應當合理提示車主,與保險公司實現信息共享與聯動。私家車車主在網約車平臺註冊時,網約車平臺應當向車主合理提示相關風險,告知車主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且變更保費。

除了要盡到提示責任之外,保險公司與網約車平臺共同找出解決方案,才是解決網約車交通事故賠償的關鍵。

由於網約車的風險與正常的營運性出租車風險存在一定差異,劉建勳建議,保險公司可以考慮與網約車平臺合作,採集網約車車主的在線運營數據,以實際營運天數、時長等因素為廣大網約車車主定製個性化的商業保險險種,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例如,針對網約車接單數不確定的特點,在家庭自用車保險保費基礎上,按照每筆訂單金額比例繳納額外的保費,保費直接從網約車訂單的收益中劃扣,實現三者之間的共贏,促進網約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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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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