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拉快車 出事故保險不賠

營運性質改變致發生交通事故概率顯著增加 需提前告知保險公司

王先生開著私家車拉“滴滴”快車,在沒有載客的情況下出了交通事故,花了4萬餘元修車。但讓他沒想到的是,自己上了100萬保額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卻一分不賠。王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西城法院一審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西城法院召開通報會,專門對私家車“變身”網約車後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糾紛進行分析解讀。車主們開著私家車去拉網約車,也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當心出了交通事故得不到保險理賠。

■車主起訴

上了100萬三者險 出事故一分沒獲賠

王先生是一家寵物店的小老闆,平時也開著自家的車去送貨,收入不高,所以就順路拉滴滴快車掙點外快。

去年8月21日凌晨,王先生駕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交通隊認定,王先生負全責。此後,他支付了兩輛車的修理費共4萬餘元。

當月,他剛投保了新一年度的保險,保險上得還不低:車損險7.7萬元,商業三者險更高達百萬。他認為,保險公司會為修車費買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項下理賠了2000元,商業險一分沒賠。理由是王先生開“滴滴”,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發生改變,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王先生隨即提起訴訟,他一口咬定自己發生事故時根本沒有載客,未處於營運狀態,沒有改變用車性質,並要求法院調取事發時附近的監控錄像來證明。

此外,他還表示,在投保時自己已經和保險業務員溝通過開滴滴的問題,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而保險公司未作出明確提示,拒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判決

運營記錄顯示夜間拉活 車輛危險度顯著增加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滴滴公司調取了王先生車輛的運營記錄,發現王先生在去年8月20日至21日期間,一共承接了8筆快車業務訂單。而此前一週,他承接了20餘筆業務訂單,運營時間段多集中在晚上9點以後至凌晨時分,且事故發生時距離王先生最後一筆訂單完成時間僅十餘分鐘。

法院分析認為,王先生經常性從事滴滴快車業務,而且,他拉“快車”的時間段多集中在夜間以及凌晨。由此可以看出,王先生的車輛相較於普通的家庭自用轎車,在使用頻次、時間段等方面都有明顯區別,已構成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涉案事故距離王先生最後一筆滴滴訂單完成時間僅十餘分鐘,且王先生在事故發生前幾天,頻繁在凌晨、深夜從事快車業務。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這會導致王先生在精力消耗、疲勞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從而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

而王先生在投保時確實與保險業務人員就拉“滴滴”一事有過交流,但王先生當時的原話是:“就是屬於說沒事就拉個順風車拉著玩什麼的,不是說專職拉,不是專職拉。”法院認定,這一陳述與王先生的車輛實際使用情況不符,不能證明他已對保險公司履行了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告知義務。

最終,法院從車輛使用時間和訂單數量兩個角度,認為王先生從事網約車業務會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保險金,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

開私家車幹快車專車 屬於營運性質改變

聽到判決結果,王先生很不服氣,依然在跟法官申辯:“我當時根本不是營運狀態,怎麼就改變用車性質了?”

王先生的不解其實也反映了很多私家車主對網約車投保理賠問題的誤解。不少車主認為,網約車又不是出租車,不算營運車輛。或者說,只要出事故時沒有載客,就不是營運狀態。

對此,主審此案的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周韜法官解釋說,《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快車、專車等網約車的營運性質。所以,如果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而車主在保險期間內從事了快車、專車業務,就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交通事故發生時是否處於營運狀態,並不會改變這一認定。

保險公司根據被保車輛的用途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車輛的兩倍。這是因為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保險事故的概率更大。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車主開著私家車攬網約車業務,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保費。如果車主沒有告知,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也就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就可以拒賠商業險。

在現實中,有的車主以開網約車為業,有的不過是“打醬油”的。法院又如何判斷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是否達到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程度呢?

周韜法官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否顯著增加,還要以被保險車輛的綜合使用情況為判斷依據。法院會從網約車接單數量、網約車行駛時長、網約車是否某段時間集中接單、網約車接單時間處於夜間或者凌晨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就拿王先生來說,頻繁在夜間拉“快車”,每天平均接三五單,其車輛使用明顯有別於一般家庭自用車。而且司機頻繁在夜間拉“快車”也會導致危險程度的增加。綜合來看,已構成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網”開一面

開順風車非營運性質 保險公司不能拒賠商業險

記者瞭解到,西城法院今年已審結的4起開滴滴快車的車主告保險公司的糾紛中,車主都敗訴了。但在法院通報的案例中,有一個例外——一位開順風車的李先生贏了官司。

去年12月17日晚,李先生開車回家,順便在“嘀嗒出行”平臺接了一單順風車業務。不想,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李先生還負全責。

李先生自己花了6萬餘元修車,還為另一輛被撞車輛墊付了6萬餘元修理費。隨後,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同樣以李先生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賠付商業險。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涉訴行程的始發地與李先生的工作地點接近,目的地與其居住地區域接近。因此,李先生駕車運送搭乘者的行為應界定為順風車,並未從本質上改變車輛的家庭自用性質,支持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長甘琳法官介紹說,根據《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由此可見,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地為終點,合乘的目的在於分攤行駛成本,因此順風車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由於是順路搭乘,順風車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服務有明顯區別。順風車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進而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且,順風車收取的費用並非車主自己計算,而是由信息平臺計算合乘分攤費用,向車主推送,這就更便於判斷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的非營運性質。

因此,法院認為,私家車拉“順風車”不屬於營運行為,因而也不會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

■法院建議

保險公司可為網約車定製個性化商業保險

網約車是近些年共享經濟催生的新事物,無論是車主、保險公司還是網約車平臺,對於網約車的投保問題還存在誤區及疏漏。

甘琳法官介紹說,不少網約車車主保險知識不足,不知道網約車屬於營運性質,還按照家庭自用車輛購買保險並交納保費。或者不知道應該主動將開網約車的事實告知保險公司,以變更相應的險種或增加保費。

而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與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也很少就車主是否從事或者今後是否可能從事網約車業務進行仔細詢問,在投保人蔘與網約車業務應當依照運營車輛購買保險的問題上存在提示疏漏。網約車平臺在私家車車主註冊時,一般也不會提醒車主更新車險或者提高保費。

對此,法官建議網約車車主要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自己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險種。那些在網約車平臺註冊過、後來又不再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也應當及時在網約車平臺註銷網約車信息,避免正常理賠受到影響。

其次,保險公司在與私家車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仔細詢問車主是否從事網約車業務,並提示車主如需從事網約車業務,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另外,考慮到網約車與正常的營運性出租車在風險上存在一定差異,保險公司可以考慮與網約車平臺合作,以實際營運天數、時長等因素,為廣大網約車車主定製個性化的商業保險險種。

最後,私家車車主在網約車平臺註冊時,網約車平臺應當向車主合理提示相關風險,告知車主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且變更保費。還可以嘗試建立車主、乘客、保險公司之間多方保險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不僅有利於保險公司科學合理地評估風險和確定保費,也有利於發生事故時使被保險人獲得及時的理賠。

本報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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