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傷如何證明勞動關係,要求工傷賠償

工地受傷如何證明勞動關係,要求工傷賠償。

在工地受傷骨折,沒有勞動合同,有小老闆的工作指令短信息,(其中有提到現在的公司),有我受傷者寫的受傷過程讓工友簽字按了手印,有每天上班時在工地大門內小賣部的支付寶消費記錄,還有每天在公司宿舍食堂與宿舍商店的微信交易記錄。請問我的這些證據能證明我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嗎?

工地受傷如何證明勞動關係,要求工傷賠償


律師解答:

一、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有同的證人證言也是可以證明你與相關單位的關係的。工作指令短信、支付寶、微信在單位的消費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建築工地如何存違法轉包的情況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傷責任不以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

根據《最高法院會議紀要》的司法精神,如果工地的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個體老闆用僱傭你的話,你與有資質的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是有資質的單位直接招用的你,也由資質單位給你開工資的,你們之間是勞動關係,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總結:建築工地工作時,如果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而且勞動者直接受僱傭於個體老闆的話,最高法院的精神是與有資質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當然沒有勞動關係並不影響資質單位承擔工傷責任對勞動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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