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載客出事故,保險賠不賠?

保險 交通 轎車 龍山普法先鋒 2019-06-06

很多有車族

會通過跑“順風車”的方式賺取外快

但如果在載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遭到拒賠

車主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順風車載客出事故,保險賠不賠?

案情簡介

李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保險責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幾個月後的某一天,李先生通過某線上平臺接到一位順風車乘客,在上路行駛時,李先生車輛撞上了路中心護欄,經交管部門認定為單方責任事故。

但在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涉案車輛實際用於運營,車輛使用性質改變,違反了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為由,拒絕理賠。

順風車載客出事故,保險賠不賠?


於是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對他的損失進行理賠。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李先生使用順風車接單,此舉不會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故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先生同時註冊了某線上平臺的快車和順風車業務,而即使是平臺上的順風車,也不同於日常上下班順路搭乘、分擔油費的行為,法院不能僅依靠業務名稱來認定事實。

經審理,三中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網約出租車應辦理相關營運證照後才能投入運營,而順風車屬於私人小客車合乘,是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而非運營行為。

根據李先生的當日接單次數、路線終點與其居住區域相近、收取費用等證據,可以認定李先生在出險時的行為應為順風車。

因此李先生並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合乘行為也是以車主正常的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不會因此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據此,三中院二審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裁定維持原判。


順風車非網約車出險理應獲賠

我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參照該規定可知,網約車不僅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亦因其具有經營性質而需辦理相關審核和證照手續。

《暫行辦法》還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在上述行政規章中,順風車與網約車並非同一概念,且順風車的管理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

順風車載客出事故,保險賠不賠?

在此基礎上,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合乘意見》)。

其第一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其他城市關於順風車的規定,與北京市的上述規範大同小異,從中可知,順風車並不以盈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無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

對於順風車而言,其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過基於免費互助或分攤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

此外,合乘行為是以車主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並不會因此而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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