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靠保健品“救命” 身故後家屬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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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在診斷出癌症後,拒絕在醫院接受治療,而是道聽途說聽信朋友介紹,大量購買一種據說可以治療癌症的“特效藥”。在癌症奪走其生命後,男子的家屬將保健品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00餘萬元。四川省彭州市法院經一審審理,以證據不足依法駁回了其家屬的訴訟請求。男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成都市中級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診斷出癌症拒絕治療 大量購買“特效藥”

四川男子羅強感覺身體不適,於2016年12月來到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檢查,經診斷為非霍奇金淋巴瘤,也就是俗稱的淋巴癌。得知診斷結果後,羅強及其家人沒有選擇在醫院接受治療,而是四處打聽求醫。

後來,羅強及其姐姐羅英經“張二哥”介紹認識了胡曉紅,胡曉紅告訴姐弟二人:江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品有獨特的功效和治療作用,是癌症病人的福音,姐弟二人信以為真。接著,二人被髮展為胡曉紅的“下線”營銷人員,並在胡曉紅推薦的王玉經營的專賣店裡拿貨,羅強多次購買並服用了該公司生產的多個系列保健產品。同時,胡曉紅還通過非正規途徑帶羅強到某醫院進行放療和腫瘤手術。

然而,羅強身體不見好轉反而每況愈下,2017年3月,因肺部感染,羅強被先後送往都江堰惠馨康復醫院、都江堰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年7月,羅強全身身體出現包塊,被轉入四川省腫瘤醫院住院治療。羅強及其家屬認為造成羅強身體不適入院系胡曉紅一手造成,延誤了羅強最佳治療時期,雙方多次發生糾紛後,終於達成了賠償協議,協議載明:胡曉紅同意向羅強支付部分醫療費,於2017年7月19日先行支付50000元醫療費,後續醫療費待續。

死亡後家屬要求賠償115萬

法院駁回

2017年11月3日,羅強死亡。羅強的家屬又來到王玉經營的專賣店要求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後,羅強的家屬起訴至彭州市法院,主張因王玉推薦羅強大量長期服用產品給身體造成損害,且因服用產品沒有及時治療,延誤病情造成損害,要求王玉退還保健品貨款45311元,並支付三倍賠償即135933元;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財產保全費用、喪葬費等各類費用合計115萬餘元。

王玉辯稱:羅強所患疾病是惡性淋巴瘤的一種,此病是導致其死亡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為服用了江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該公司的銷售模式是直銷模式,雖然羅強姐弟成為經銷商後從王玉的專賣店拿過貨,但羅強與王玉之間沒有購銷合同關係,王玉沒有出售產品給羅強,故王玉不是本案的侵權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原告羅強的家人主張的理由,本案應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而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承擔的退還貨款、三倍賠償的責任系產品責任,故上述兩項請求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對於其餘訴訟請求,因原告羅強的家人在本案中沒有舉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王玉向羅強銷售了產品,也沒有證據證明王玉向羅強推薦了大劑量的服用量,以及因王玉的原因導致羅強存在延誤治療的情況,屬於舉證不能,法院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理性科學看待保健品

承辦此案的法官姜波介紹,羅強家屬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王玉向羅強銷售了產品,也不能證明王玉推薦羅強長期大劑量服用該產品的事實。羅強在服用該產品之前,就被診斷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羅強身體出現的症狀,是加大劑量服用該產品造成,還是其本身疾病導致。綜上,原告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近年來,從鴻茅藥酒到權健事件,保健品市場引起各方關注。姜波法官提醒:市面上保健品種類繁多,廣告宣傳誇大功能誤導消費者的情況屢見不鮮,廣大消費者應當理性科學地看待保健品,保健品不等於藥品,患病應及時到正規醫院就醫,不能盲目聽信經銷商的宣傳,更不能盲目大量服用。購買前,應當仔細查閱公司資質等信息,不購買無保健食品標識的非法保健品,從正規途徑購買,並有意識地索取、保存發票、小票等相關證據,以防糾紛產生後無法舉證。

(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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