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滿十年,法院是否應判令公司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 個回答
Sir聊HR
2019-01-05

你好,無需法院判令,你自己就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合同到期後員工如果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律上面已經明確規定了這事,因此根本沒必要通過法院判令的方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題主之所以這麼問,應該是公司不想與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才寄希望於法院吧。如果是這樣,那也輪不到法院的。因為續簽勞動合同的事,首先應該是勞動部門管理,如果勞動部門不管,再到法院尋求支持才符合程序。

所以,員工在一個公司裡面連續幹了十年,只要還想繼續在公司裡幹,那麼最好要求與公司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一定要主動提出來,不鬆口、不妥協,以期達成目的。如果公司不答應,那麼員工就到勞動局投訴,勞動局如果沒有處理好,那麼再到法院起訴即可,屆時就是法院判令企業必須與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總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先自己處理,不行再找勞動局,最後才找法院。

德哥劳动法在线
2019-10-22

如在同一單位(包括關聯企業用工)工作已滿10年,則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員工因個人原因拒絕簽訂或者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除外。

法律实务人
2019-10-26

工作年滿十年,勞動者請求法院判定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只能確認雙方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還是能判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法院的觀點:

案情概述 甲於1993年10月到A公司工作,與A公司簽訂了五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後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均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3月31日到2008年3月27日。 A公司稱甲2001年4月、2007年6月沒有在A公司工作,A公司出示的考勤表、工資表顯示,甲於2001年4月領取工資288元,2007年6月出勤9天。且A公司為甲從1996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間一直連續繳納養老保險,從1994年8月至2004年12月一直連續為甲繳納失業保險費。 2008年3月27日,甲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A公司向甲發出了續訂通知書,要求甲七日內與A公司續訂一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甲不同意,要求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A公司認為甲未在A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不同意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於2008年3月停止了甲的工作。 同年4月10日,甲向大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A公司與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 關於法院是否應當判令A公司與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案例索引 (2018)黑民再158號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釋明甲將要求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與A公司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甲不同意變更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審再審認為,從《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法條原文來看,該條第二款第一句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表述應當是法條列舉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大前提,並在大前提項下列舉了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因A公司多次明確表示不同意與勞動者甲訂立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甲提出“依法判令頭臺公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求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判的範疇,人民法院不能判令用人單位A公司與勞動者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確認雙方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的內容,比如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範圍均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約定的事項,人民法院不能對此進行裁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甲的此項訴求並無不當。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勞動合同期限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聯繫工作滿十年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實務分析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請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明確拒絕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判令單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雖然屬於特殊合同,不同於一般民商事合同,但勞動合同仍為合同的一種。勞動合同中除合同期限等相關內容外,其他內容,諸如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都屬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協商訂立。本案,在A公司拒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只能確認雙方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能強制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苑闲谭
2019-10-22

是的,公司應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兩種情況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二是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作年滿十年,法院是否應判令公司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如果不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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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天晴
2019-01-05

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合同到期,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法院才支持,勞動者不要求,法院不理睬。所以,但凡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務必發通知到用人單位,以證明你有要求過。

金盆盆1
2019-10-22

這個問題我是這樣想的:沒有法律以據,按人義道德是可以簽定的,但是你犯有公司職場的違規行為,那就不一定了。再者公司效易不高面臨倒閉,那也不可能了。只要公司有前景市場永遠看好,那就是百年之計:千年大計了

公正法制不都是梦
2019-01-05

不一定的!公司會不與你籤,而且解除不用你的!

用户63596891487赵振
2019-01-05

自己說話單位能聽嗎?我們幹了\20多年被趕走了,天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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