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勞動合同裡:工作崗位一欄,只寫了操作工,而不寫具體崗位,這樣合法嗎?

公司這麼做是想把隨意調崗合法化了
3 個回答
打官司找我
2019-08-03

謝謝邀請。

您這個問題包含兩個內容,1、公司的勞動合同裡工作崗位只寫了操作工,不寫具體崗位合法嗎?2、公司不寫具體崗位是不是準備把隨意調崗合法化?下面就從這兩個角度來分析:

謝謝邀請。

您這個問題包含兩個內容,1、公司的勞動合同裡工作崗位只寫了操作工,不寫具體崗位合法嗎?2、公司不寫具體崗位是不是準備把隨意調崗合法化?下面就從這兩個角度來分析:

一、我認為公司的勞動合同完全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裡指的工作內容是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職責,而工作崗位這一項既包括具體崗位又包括工種。這在各個省市的勞動部門給出的勞動合同範本中都可以體現,一般都寫著“…入職甲方公司,從事 工作崗位(工種)…”。您公司填寫的“操作工”就屬於工種。

對於勞動合同中,員工的工作內容到底是寫詳細工作崗位還是寫工種,相關的法律並沒有明確需要細化到何種程度,這也是考慮到用人單位有自主管理權,法律法規不適宜規定的太死。

謝謝邀請。

您這個問題包含兩個內容,1、公司的勞動合同裡工作崗位只寫了操作工,不寫具體崗位合法嗎?2、公司不寫具體崗位是不是準備把隨意調崗合法化?下面就從這兩個角度來分析:

一、我認為公司的勞動合同完全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裡指的工作內容是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職責,而工作崗位這一項既包括具體崗位又包括工種。這在各個省市的勞動部門給出的勞動合同範本中都可以體現,一般都寫著“…入職甲方公司,從事 工作崗位(工種)…”。您公司填寫的“操作工”就屬於工種。

對於勞動合同中,員工的工作內容到底是寫詳細工作崗位還是寫工種,相關的法律並沒有明確需要細化到何種程度,這也是考慮到用人單位有自主管理權,法律法規不適宜規定的太死。

二、公司無權將隨意調崗合法化。

公司雖然具有一定範圍的調崗權,但不是沒有限制,對於工作內容的變更,第一是需要雙方協商,第二如果協商不成,公司僅能合理調崗。因為公司調崗而發生糾紛的,公司需要對調崗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進行舉證,無法舉證的要承擔不利後果,雙方仍按原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一般公司的合同裡都會約定,“公司根據經營需要,可隨時進行調崗,乙方(勞動者)必須服從”。對於這一點,上海高院有一個關於勞動爭議審理的解答,裡面對於公司是否能隨時調崗就有相關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公司濫用“用工權”,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在合理範圍內,公司擁有勞動請求權,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員工。實際發生的案件中,有的公司以經營需要為由,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明顯地超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範圍,引起員工的極大不滿。

至於調崗的合理性,需要綜合考慮員工的情況,包括員工的工作經驗、工作能力,在調崗前的工作內容等等方面,新崗與舊崗是否要求相當。

所以可以明確的是,雖然公司的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今後如果涉及調崗,公司是否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是需要法院來判斷,不是由公司說了算。

以上是我對於您這個問題的回答,祝您工作愉快!

謝謝邀請。

您這個問題包含兩個內容,1、公司的勞動合同裡工作崗位只寫了操作工,不寫具體崗位合法嗎?2、公司不寫具體崗位是不是準備把隨意調崗合法化?下面就從這兩個角度來分析:

一、我認為公司的勞動合同完全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裡指的工作內容是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職責,而工作崗位這一項既包括具體崗位又包括工種。這在各個省市的勞動部門給出的勞動合同範本中都可以體現,一般都寫著“…入職甲方公司,從事 工作崗位(工種)…”。您公司填寫的“操作工”就屬於工種。

對於勞動合同中,員工的工作內容到底是寫詳細工作崗位還是寫工種,相關的法律並沒有明確需要細化到何種程度,這也是考慮到用人單位有自主管理權,法律法規不適宜規定的太死。

二、公司無權將隨意調崗合法化。

公司雖然具有一定範圍的調崗權,但不是沒有限制,對於工作內容的變更,第一是需要雙方協商,第二如果協商不成,公司僅能合理調崗。因為公司調崗而發生糾紛的,公司需要對調崗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進行舉證,無法舉證的要承擔不利後果,雙方仍按原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一般公司的合同裡都會約定,“公司根據經營需要,可隨時進行調崗,乙方(勞動者)必須服從”。對於這一點,上海高院有一個關於勞動爭議審理的解答,裡面對於公司是否能隨時調崗就有相關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公司濫用“用工權”,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在合理範圍內,公司擁有勞動請求權,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員工。實際發生的案件中,有的公司以經營需要為由,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明顯地超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範圍,引起員工的極大不滿。

至於調崗的合理性,需要綜合考慮員工的情況,包括員工的工作經驗、工作能力,在調崗前的工作內容等等方面,新崗與舊崗是否要求相當。

所以可以明確的是,雖然公司的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今後如果涉及調崗,公司是否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是需要法院來判斷,不是由公司說了算。

以上是我對於您這個問題的回答,祝您工作愉快!

职场天下
2019-08-03

這種做法的確不合法,打法律的擦邊球,一般勞動者也很少計較這種事情,也不能說一定不合法,因為操作工就是崗位,只是沒有明確其具體哪個崗位,但如果出現了,我們怎麼處理呢?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2012版),就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應具備的幾種條款,其中就有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公司不填寫具體工作崗位,模糊其概念,雖然我們不能以不良之心度之,但不能不防患於未然,提前做好相關崗位工作的證據保留,這是以防萬一,具體哪些證據呢,如工作車間的圖片,或視頻,操作機器的人員表等,只要能證明你在其工作崗位的證據都可以,當然如果可以的話,可作錄音保存;

2,勞動者一般所擔心的是,崗位以後會被調動,工資降低,或者是自己不熟悉的職業操作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司是違法的,因為工作調動,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說勞動者不能勝任當前崗位,要調到別的崗位(這個需要公司證明的,實際上這種證明很難被法院採納),如果公司拿勞動合同上的操作工一職說事,那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你說我是別的崗位操作工,公司須出具證據來證明,所以有時,公司聰明反被聰明誤,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如果公司強制性的調動你的工作性質,勞動者要學會採集證據,證明是公司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條件為由,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且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此中略過,相關問答筆者已在別人的問題中作了詳細講解)。

專心護航勞動者合法權益,正確處理職場問題,從小白變專資,關注我並給我點贊,隨時提供有效建議,讓您職場不再迷茫!

這種做法的確不合法,打法律的擦邊球,一般勞動者也很少計較這種事情,也不能說一定不合法,因為操作工就是崗位,只是沒有明確其具體哪個崗位,但如果出現了,我們怎麼處理呢?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2012版),就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應具備的幾種條款,其中就有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公司不填寫具體工作崗位,模糊其概念,雖然我們不能以不良之心度之,但不能不防患於未然,提前做好相關崗位工作的證據保留,這是以防萬一,具體哪些證據呢,如工作車間的圖片,或視頻,操作機器的人員表等,只要能證明你在其工作崗位的證據都可以,當然如果可以的話,可作錄音保存;

2,勞動者一般所擔心的是,崗位以後會被調動,工資降低,或者是自己不熟悉的職業操作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司是違法的,因為工作調動,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說勞動者不能勝任當前崗位,要調到別的崗位(這個需要公司證明的,實際上這種證明很難被法院採納),如果公司拿勞動合同上的操作工一職說事,那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你說我是別的崗位操作工,公司須出具證據來證明,所以有時,公司聰明反被聰明誤,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如果公司強制性的調動你的工作性質,勞動者要學會採集證據,證明是公司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條件為由,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且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此中略過,相關問答筆者已在別人的問題中作了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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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的確不合法,打法律的擦邊球,一般勞動者也很少計較這種事情,也不能說一定不合法,因為操作工就是崗位,只是沒有明確其具體哪個崗位,但如果出現了,我們怎麼處理呢?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2012版),就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應具備的幾種條款,其中就有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公司不填寫具體工作崗位,模糊其概念,雖然我們不能以不良之心度之,但不能不防患於未然,提前做好相關崗位工作的證據保留,這是以防萬一,具體哪些證據呢,如工作車間的圖片,或視頻,操作機器的人員表等,只要能證明你在其工作崗位的證據都可以,當然如果可以的話,可作錄音保存;

2,勞動者一般所擔心的是,崗位以後會被調動,工資降低,或者是自己不熟悉的職業操作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司是違法的,因為工作調動,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說勞動者不能勝任當前崗位,要調到別的崗位(這個需要公司證明的,實際上這種證明很難被法院採納),如果公司拿勞動合同上的操作工一職說事,那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你說我是別的崗位操作工,公司須出具證據來證明,所以有時,公司聰明反被聰明誤,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如果公司強制性的調動你的工作性質,勞動者要學會採集證據,證明是公司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條件為由,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且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此中略過,相關問答筆者已在別人的問題中作了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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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的確不合法,打法律的擦邊球,一般勞動者也很少計較這種事情,也不能說一定不合法,因為操作工就是崗位,只是沒有明確其具體哪個崗位,但如果出現了,我們怎麼處理呢?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2012版),就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應具備的幾種條款,其中就有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公司不填寫具體工作崗位,模糊其概念,雖然我們不能以不良之心度之,但不能不防患於未然,提前做好相關崗位工作的證據保留,這是以防萬一,具體哪些證據呢,如工作車間的圖片,或視頻,操作機器的人員表等,只要能證明你在其工作崗位的證據都可以,當然如果可以的話,可作錄音保存;

2,勞動者一般所擔心的是,崗位以後會被調動,工資降低,或者是自己不熟悉的職業操作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司是違法的,因為工作調動,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說勞動者不能勝任當前崗位,要調到別的崗位(這個需要公司證明的,實際上這種證明很難被法院採納),如果公司拿勞動合同上的操作工一職說事,那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你說我是別的崗位操作工,公司須出具證據來證明,所以有時,公司聰明反被聰明誤,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如果公司強制性的調動你的工作性質,勞動者要學會採集證據,證明是公司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條件為由,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且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此中略過,相關問答筆者已在別人的問題中作了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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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猫猫
2019-08-03

言外之意,就是公司可以將你任意調動至操作工的所有崗位,再沒有明確降低你薪資待遇的前提下,而你不得拒絕,否則將會被公司合理辭退。


所以最好明確要求公司在勞動合同寫上你的具體崗位,這麼一來即是對你自身權益的保障,也能避免公司日後為了辭退你而去搞一些見不得人的小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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