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無證醉駕致人死亡獲刑6年,檢察機關抗訴後改重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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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元宵節夜間,山東省茌平縣城區鬧市區一四輪電動車輛肆意衝撞,致一人死亡、多輛汽車毀損。經調查,駕車人為張逢逢(化名),其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後茌平縣檢察院對張逢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2018年11月15日,茌平縣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逢逢有期徒刑六年。

茌平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後,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罪名不正確,確有錯誤為由對此案提出抗訴。2019年3月20日,聊城市檢察院對茌平縣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予以支持。6月13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採納了檢察院的全部抗訴意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張逢逢有期徒刑十一年。

醉酒駕車鬧市區衝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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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元宵節夜間,山東省茌平縣城區鬧市區一四輪電動車輛肆意衝撞,致一人死亡、多輛汽車毀損。經調查,駕車人為張逢逢(化名),其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後茌平縣檢察院對張逢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2018年11月15日,茌平縣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逢逢有期徒刑六年。

茌平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後,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罪名不正確,確有錯誤為由對此案提出抗訴。2019年3月20日,聊城市檢察院對茌平縣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予以支持。6月13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採納了檢察院的全部抗訴意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張逢逢有期徒刑十一年。

醉酒駕車鬧市區衝撞


男子無證醉駕致人死亡獲刑6年,檢察機關抗訴後改重判11年


張逢逢所駕肇事車輛

2018年3月2日晚,即當年元宵節晚上,張逢逢駕駛四輪電動車到朋友家吃飯,把酒言歡後已爛醉,他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徑直下樓駕駛自己的電動車回家。

張逢逢啟動車輛,準備離開朋友家所在小區,首先撞到了他人停放在該小區的小型轎車,並將小區北面門崗隔離樁撞倒。而後張逢逢繼續駕車沿文化南路行駛至茌平縣中心街與文化南路交叉路口東處時,與推自行車順行的李某和孟某相撞。隨後,他駛離現場時與正常順行的一輛小轎車相撞。這時,張逢逢向左打方向欲繼續逃離,被小轎車駕駛人林某攔截。其下車後與被害人林某發生推搡,後互相毆打。從以上事實看出,張逢逢醉酒駕車連續發生四次碰撞,導致多輛汽車損壞,被害人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而後經抽血檢驗,張逢逢靜脈血中乙醇含量高達221.6mg/100ml。

茌平縣檢察院對張逢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逢逢有期徒刑六年。茌平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後決定提起抗訴。

連續衝撞醉酒不是理由

承辦此案的聊城市檢察院檢察官對照抗訴意見書,仔細審閱卷宗,反覆觀看了全部監控視頻,總覺得有些不對勁:高度醉酒駕駛後,鬧市區連續衝撞多輛汽車和路人,導致多輛汽車損壞,一名路人死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一審法院為何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更能評價張逢逢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

經過認真閱卷和實地勘查,檢察官發現,案發時,張逢逢無駕駛證、高度醉酒,這種情況下仍然駕車上路,其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就是一種放任的故意。再進一步看,張逢逢啟動汽車時即發生了碰撞事故,這種情況下他繼續駕車逃逸,說明其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進一步加深。特別是張逢逢在撞到人後仍然繼續加速開車逃逸,追尾後仍左打方向試圖再次逃逸,無視重大傷亡後果。本案中張逢逢雖然辯解自己喝多了,不記得當時的情況了,但從他實施的一系列客觀行為,可以判斷其主觀上對於法律、對於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對於公共安全的漠視和放任,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求。

一番分析後,檢察官認為,此案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其行為更為適宜。

此案改變定性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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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元宵節夜間,山東省茌平縣城區鬧市區一四輪電動車輛肆意衝撞,致一人死亡、多輛汽車毀損。經調查,駕車人為張逢逢(化名),其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後茌平縣檢察院對張逢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2018年11月15日,茌平縣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逢逢有期徒刑六年。

茌平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後,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罪名不正確,確有錯誤為由對此案提出抗訴。2019年3月20日,聊城市檢察院對茌平縣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予以支持。6月13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採納了檢察院的全部抗訴意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張逢逢有期徒刑十一年。

醉酒駕車鬧市區衝撞


男子無證醉駕致人死亡獲刑6年,檢察機關抗訴後改重判11年


張逢逢所駕肇事車輛

2018年3月2日晚,即當年元宵節晚上,張逢逢駕駛四輪電動車到朋友家吃飯,把酒言歡後已爛醉,他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徑直下樓駕駛自己的電動車回家。

張逢逢啟動車輛,準備離開朋友家所在小區,首先撞到了他人停放在該小區的小型轎車,並將小區北面門崗隔離樁撞倒。而後張逢逢繼續駕車沿文化南路行駛至茌平縣中心街與文化南路交叉路口東處時,與推自行車順行的李某和孟某相撞。隨後,他駛離現場時與正常順行的一輛小轎車相撞。這時,張逢逢向左打方向欲繼續逃離,被小轎車駕駛人林某攔截。其下車後與被害人林某發生推搡,後互相毆打。從以上事實看出,張逢逢醉酒駕車連續發生四次碰撞,導致多輛汽車損壞,被害人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而後經抽血檢驗,張逢逢靜脈血中乙醇含量高達221.6mg/100ml。

茌平縣檢察院對張逢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逢逢有期徒刑六年。茌平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後決定提起抗訴。

連續衝撞醉酒不是理由

承辦此案的聊城市檢察院檢察官對照抗訴意見書,仔細審閱卷宗,反覆觀看了全部監控視頻,總覺得有些不對勁:高度醉酒駕駛後,鬧市區連續衝撞多輛汽車和路人,導致多輛汽車損壞,一名路人死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一審法院為何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更能評價張逢逢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

經過認真閱卷和實地勘查,檢察官發現,案發時,張逢逢無駕駛證、高度醉酒,這種情況下仍然駕車上路,其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就是一種放任的故意。再進一步看,張逢逢啟動汽車時即發生了碰撞事故,這種情況下他繼續駕車逃逸,說明其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進一步加深。特別是張逢逢在撞到人後仍然繼續加速開車逃逸,追尾後仍左打方向試圖再次逃逸,無視重大傷亡後果。本案中張逢逢雖然辯解自己喝多了,不記得當時的情況了,但從他實施的一系列客觀行為,可以判斷其主觀上對於法律、對於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對於公共安全的漠視和放任,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求。

一番分析後,檢察官認為,此案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其行為更為適宜。

此案改變定性有法可依


男子無證醉駕致人死亡獲刑6年,檢察機關抗訴後改重判11年


2019年4月10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定性量刑召開審委會審議此案,該市檢察院檢察長王欽傑列席審委會並發表支持抗訴的意見。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有相關規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王欽傑在會上還提出,此案案發時間是元宵節晚上8點半左右,正是傳統節日最熱鬧、街上行人最多的時候。監控錄像也顯示,無論是被告人出發的小區還是後來撞死撞傷行人的路口,人流量車流量都很密集。張逢逢在無證、高度醉酒的狀態下,在這樣的時間和場合駕車高速衝撞,且違反交通規則從非機動車道高速超車,這種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是極大的。他的一系列行為,不僅給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最終也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具體危害結果。另外,監控視頻還顯示,最後追尾地點前方不遠處有很多群眾在路上放煙花,而張逢逢追尾後仍想繼續逃逸,如果不是被人攔下,本案極有可能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審委會上,檢察長對被告人張逢逢的主觀心態、客觀行為、危害後果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認為本案張逢逢的行為符合最高法的上述規定,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6月13日,聊城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採納了該市檢察院的全部抗訴意見,撤銷茌平縣法院的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逢逢有期徒刑十一年。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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