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百輛共享單車集體消失 杭州餘杭:批捕6名盜竊買賣共享單車犯罪嫌疑人

來源:檢察日報

共享單車為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有一群人,卻把共享單車當成非法牟利的工具。近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此前,該院還以涉嫌盜竊罪批捕了5名犯罪嫌疑人。

一條買賣共享單車的犯罪鏈浮出水面

今年2月,某共享單車公司發現,江蘇省連雲港市有人在交易自家品牌的共享單車。經過調查,涉事的單車是從浙江杭州流出,數量超過200輛。

這麼大量的共享單車“集體消失”實屬罕見,到底是誰盯上了共享單車?公安機關迅速展開偵查,一條靠買賣共享單車獲利的犯罪鏈條浮出水面。蔣某、薛某、李某等6人陸續被警方抓獲歸案。

薛某在杭州某共享單車公司做過三年的聚攏、調度工作,今年初離職前,他負責在杭州市餘杭區一停車場裡整理單車。

“我認識了收購共享單車的蔣某,他知道我平時的工作就是與共享單車打交道,於是經常打電話問我要車。他要買酷奇、由你、摩拜一代單車。”薛某向警方交代說。

於是,薛某工作的時候,把停車場裡這些品牌的單車翻出來放在一起,然後讓蔣某拉走,同時收取每輛單車5元到40元不等的費用。“這些單車應該是城管從路面上拉回來的違規違停的車。”薛某說。

“停車場有保安看管,但薛某是共享單車的工作人員,他開的廂式貨車有共享單車清運標誌。”蔣某說:“保安看到這個標誌基本都會放行,而進去之後裝車保安是看不見的。”

就這樣,2018年11月至12月,薛某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多次在保安的眼皮底下“賣”車給蔣某,前後共獲利2.3萬餘元。

嫌車輛太少,繼續發展下線

48歲的陳某是另外一家共享單車公司的路面運維工作人員,蔣某同樣找到了他,要求他收集共享單車。

前前後後加起來,陳某通過為蔣某收集共享單車拿到了近5000元的“辛苦費”。為薛某收集運輸共享單車的還有王某等人。

摩拜單車鋁製護板90塊、電動機7個、前叉83個、電子鎖58把、車輪12個、車架88個……這些單車零件是民警在蔣某位於浙江省海寧市的出租房外發現的。

蔣某從薛某、陳某等人那裡收集來共享單車後,會先將單車拉到他位於海寧市的出租房外停放,再聯繫下家進行變賣。

來自江蘇省連雲港市的李某曾是蔣某最大的買家。2018年12月,蔣某將250輛摩拜共享單車以每輛170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共獲利4.25萬元。但後來,李某擔心被查,無法在家中停放共享單車,蔣某同意退車。4萬餘元的“車款”,蔣某隻退了對方2萬元。

被“退貨”的單車,大概有150輛被蔣某停在了杭州某大學的人行道上,剩下的約100輛單車則被拆成了零件。

據瞭解,共享單車攜帶的定位器用的是輕型材料,一輛共享單車的製造成本遠超普通自行車。被盜的摩拜單車每輛價格超過2300元,其中豪華版藍牙常溫整機鎖就價值350元。經鑑定,光是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認定的250輛贓車的涉案金額就已經接近39萬元,遠超盜竊罪的定罪標準。

“共享”變“己有”,涉嫌盜竊被批捕

“盜竊罪我不認,我只是‘銷贓’。”被抓捕歸案後,蔣某辯稱。那麼,蔣某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單車是蔣某從薛某處購得,蔣某與薛某在盜竊單車前已取得合意,二人一起到現場拉車,事後由蔣某對竊得的單車進行處理,可認定蔣某與薛某形成了事前通謀,其與薛某交易這部分單車可認定為盜竊罪。”餘杭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趙蓬勃說。

目前,蔣某與薛某、陳某等人作為盜竊共享單車的共犯,已被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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