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島主”,機會來了~

珠海 廣東 機會來了 漁業 澳門 央視經濟信息聯播 2019-05-18

今天,廣東《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進入實施階段。目前我國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主要通過審批制,而廣東此次推出的市場化出讓辦法,無疑為無居民海島開發打開新的思路。


什麼是無居民海島?

所謂無居民海島,是指不屬於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這次通過市場化方式轉讓的只是使用權。《辦法》表示,廣東省政府審批權限內,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並強調“旅遊娛樂、交通運輸、工業倉儲、漁業等經營性用島,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申請條件?

對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開發利用申請書,編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並且要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還明確表示,即使擁有了無居民海島的使用權也絕不意味著可以隨意開發、無序開發,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嚴禁用於房地產用途。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 海洋局局長 屈家樹 :違規開發利用的,作為政府是有權終止這方面的合同,這方面的監管的主體是我們地方黨委政府,還有我們有關部門,資源部門,包括我們海洋綜合執法部門,都責無旁貸。


出讓價格?

此外,無居民海島出讓價作為申請審批出讓和市場化出讓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低於最低價。

最低價的計算公式為: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面積×出讓年限×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標準。按照不同的用途,無居民海島使用的最高期限也各有不同,比如旅遊、娛樂用島二十五年,公益事業用島四十年,養殖用島十五年等。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 海洋局局長 屈家樹 :這個價格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尤其是財政部和原來國家海洋局發佈的無居民海島的海域使用金的標準來確定的,在這個基礎上還要考慮無居民海島的地理位置,開發方式以及無居民海島的附近的土地的基本價格綜合來進行考慮。


先例:珠海 三角島

在《辦法》出臺之前,廣東省已經在珠海市通過市場化出讓的方式,出讓了一個無居民海島的使用權。三角島位於香港、珠海、澳門之間,在2017年通過招拍掛的程序,成為廣東省第一個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配置使用權的無居民海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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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島隸屬於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面積約0.87平方公里,上世紀八十年代,由於開山採石,生態環境被破壞。2017年2月,通過掛牌方式,64.4公頃的海島使用權轉讓給珠海市下屬的一家國有企業。

廣東省珠海市自然資源局海域海島科 樑憲明 :我們對這個島開發利用的指導思想,就是如何恢復島的原貌,另一個生態修復,破壞部分進行修復,在這種情況下,再結合這個島的生態環境的承載力,做一個適度開發利用。

為了把這個島打造成環境優美的旅遊目的地,生態修復方面的預算就達到了9.8個億。

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慶龍 :主要生態修復就是恢復它裸露的一些空地。對整個整島4.9公里的海岸線進行了修復,同時對於包括現在我所站的裸露的山地,我們都會因地制宜,把它進行復綠。

珠海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表示,將監督管理三角島的開發利用,確保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做到生態優先。通過生態修復,打造生態文明示範島,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海島旅遊目的地。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關於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要求,進一步規範我省無居民海島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審批權限內,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以下統稱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旅遊娛樂、交通運輸、工業倉儲、漁業等經營性用島,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第三條 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在出讓公告發布時,縣級人民政府應已批准並公佈其保護和利用規劃,出讓時不得存在權屬和利益糾紛。

第五條選擇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時,應按下列規定選擇出讓方式:

(一)對出讓海島用途、開發目標、生態保護與修復、海島使用權人資格條件等有特別要求且有三個及以上意向用島申請者的,採用招標方式;

(二)對出讓海島用途、開發目標、生態保護與修復、海島使用權人資格條件等無特別要求且有三個及以上意向用島申請者的,採用拍賣方式;

(三)以上兩種情形之外,可採用掛牌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掛牌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不受用島申請者個數的限制。

第六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審批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活動,受省人民政府委託,辦理用島批覆手續。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方案等相關材料的審查及上報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無居民海島出讓前期工作並編制出讓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組織《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評審工作;不設縣(市、區)的地級以上市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上述工作。

第二章 出讓前期工作

第七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擬出讓海島的位置、用途、出讓範圍、出讓面積、出讓期限等內容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權屬等異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及時告知異議人。異議處理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並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人、利益相關者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八條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問題已處理完畢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組織編制出讓方案。

出讓方案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海島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關港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等制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海島的名稱、位置、自然形態、面積、現狀、主導功能等;

(二)出讓範圍(附位置圖)、面積、用途、使用年限等;

(三)開發利用功能佈局、建築物和設施的最大佔島面積、建築物高度限制、建築物離岸距離、綠地率和自然岸線保有率等開發控制性指標和開發利用要求;

(四)生態保護、自然岸線保護與整治修復要求;

(五)交通、水、電及其他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配套要求;

(六)採用的出讓方式及其理由;

(七)出讓底價;

(八)投標人或競買人資格要求;

(九)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

(十)出讓具體流程及進度要求。

第九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無居民海島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評估過程應嚴格執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相關技術規範。

出讓底價參照使用權價值評估結果確定,不得低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與測量費、評估費、出讓方案編制費、利益相關者補償費等出讓前期費用之和。出讓底價在出讓活動結束前必須嚴格保密。出讓前期工作經費應單獨列明,通過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出讓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涉及國防安全的,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出讓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並附以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

(三)出讓底價;

(四)現場勘查情況及測量材料;

(五)利益相關者情況說明或處理材料;

(六)公示情況、異議複查或聽證材料、相關部門意見。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出讓方案及附屬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將相關材料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報送的出讓方案及附屬材料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出讓方案經批准後,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市場化出讓工作。需對出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第三章 組織出讓

第十三條 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法委託具有招標、拍賣代理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出讓活動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20日前、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開始日7日前通過相關報紙、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佈出讓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海島名稱、位置、自然形態、面積、現狀、主導功能等;

(二)出讓範圍(附位置圖)、面積、使用年限等;

(三)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控制性指標,禁止、限制進行的活動;

(四)競標人、競買人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

(五)獲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相關文件、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六)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時間、地點及投標或競價方式;

(七)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八)保證金數額、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第十五條 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具體程序依照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拍賣、掛牌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市場化出讓活動結束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蓋見證章或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進場交易見證證明。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持相關材料與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出讓成交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發佈出讓公告的報紙、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成交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出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無居民海島位置圖、出讓範圍、開發利用面積、用島類型、用島方式及用島期限;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方式及期限;

(三)生態保護與修復措施;

(四)出讓公告中約定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中止、收回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條件和情形;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法定義務。

出讓方案、《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作為出讓合同的附件材料。

第四章 出讓後續工作

第十九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向中標人、競得人依法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第二十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並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用島批覆。申請時,中標人或競得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憑證;

(四)通過評審並修改完善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用島申請材料進行批覆,並將批覆結果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二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海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化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廣州、深圳市繼續行使省級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限。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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