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抵押權預告登記並不具有阻卻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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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事審判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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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對於其他人享有抵押權的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對拍賣變賣的價款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當事人對房屋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尚未享有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顯然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即被執行財產上的抵押權預告登記並不具有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2、根據《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30條的規定,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處分行為的,系不動產買賣關係中已對標的物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而並非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04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武漢街**號。

法定代表人:邢戰坤,該中心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展,該中心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港興路*號大連萬達中心寫字樓裙樓底商**層********單元。

負責人:李運新,該分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葉臻勇,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雨,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大連分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連恆大高新材料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遼河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盧廣霞,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連奧斯卡專用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保稅區十三裡工業新區中興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立偉,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連遠大恆基環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普灣新區炮臺鎮鮑家村。

法定代表人:郭凱,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盧廣霞,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郭凱,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郭向陽,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因與被申請人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花旗銀行)、大連恆大高新材料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大公司)、大連奧斯卡專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斯卡公司)、大連遠大恆基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盧廣霞、郭凱、郭向陽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終13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公積金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原審遺漏部分事實沒有查清,導致事實認定不完整。公積金中心作為案涉房屋的抵押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在將抵押權的預告登記轉為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前,必備條件是案涉房屋必須辦理不動產登記並取得正式產權證,該過程必須由房屋買受人郭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納稅申報必須購房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能委託其他人代辦)。而郭凱作為花旗銀行的被執行人,同時也是公積金中心的債務人,拒絕配合辦理房屋的產權登記,導致無法辦理抵押權登記。公積金中心對於未進行不動產登記沒有過錯,因此預告登記並未失效。基於抵押權預告登記仍然有效的前提,原審判決錯誤。(二)原審判決對司法解釋的援引和適用錯誤。原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認定公積金中心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錯誤。本案應該適用第三十條關於“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的規定。結合本案的事實,花旗銀行與郭凱之間的糾紛是借款糾紛,屬於典型的金錢債權執行;被查封的不動產已經辦理了抵押權受讓預告登記,若沒有人民法院的查封,已經符合了物權登記的條件。在上述情況下,公積金中心請求停止對於不動產的處分,排除執行完全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理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及司法實踐都支持了預告登記權利人。(三)公積金中心是以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權預告登記作為貸款債權擔保的前提而提供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公積金中心的貸款債權及擔保該貸款債權實現的權利應當予以保護,請求法院確認公積金中心對於設定了抵押權預告登記房屋的變現款項擁有優先受償權。(四)本案所反映事實並非獨特的個案,在金融領域,購房者將期房預抵押給金融機構辦理按揭貸款,已經成為住房抵押貸款的主要交易模式。如果不承認預告登記可以排除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將會使預告登記保全債權的功能大為減損,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也會完全暴露,也可能引致一些當事人利用民事審判或仲裁程序投機取巧,惡意損害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支持公積金中心的再審申請。

花旗銀行提交意見稱,公積金中心不能依據抵押權預告登記權利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也不能主張以拍賣、變賣案涉房產的價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公積金中心的再審申請。

恆大公司、遠大公司提交意見稱,兩公司對案涉事實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沒有獨立的請求權,尊重法院裁決。

本院認為,公積金中心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前述規定,對於其他人享有抵押權的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抵押權人則可以通過對拍賣變賣的價款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本案中,公積金中心對案涉房屋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尚未享有抵押權,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顯然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即被執行財產上的抵押權預告登記並不具有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根據文義可知,該條司法解釋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處分行為的,系不動產買賣關係中已對標的物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而並非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公積金中心以其對案涉房屋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在此前提下,原審是否查明案涉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時效等事實,不影響原審對公積金中心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事實認定。如前所述,公積金中心僅是案涉房屋的抵押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具備完成本登記條件的情況下,原審對其要求確認就案涉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並無不當。公積金中心主張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事由不成立。

綜上,公積金中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富博

審 判 員 張代恩

審 判 員 宋春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 望

書 記 員 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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