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公積金辦理流程做出重大調整 24條修訂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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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蘭州市城鎮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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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蘭州市城鎮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蘭州公積金辦理流程做出重大調整 24條修訂結果出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蘭州市城鎮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蘭州市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所屬分支機構。

第三條 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所屬分支機構依據中心授權,受委託銀行依據《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協議書》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

第四條 本規程所指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由職業者管理、封存和啟封、轉移、託管戶管理、單位銷戶、記賬結息、出具繳存證明等,由中心分支機構直接辦理。

第二章 繳存登記

第五條 單位開戶

(一)繳存範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地區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

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也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3.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也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中心提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本條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各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港、澳、臺人員,但不包括外國國籍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職工。

(二)申請資料

1.單位證照:行政機關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各類企業提供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法人登記證書。

2.其他資料:《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申請表》(見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以上資料除申請表外,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如不能出具原件的,由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鮮章,視同原件。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六條 個人賬戶設立

(一)賬戶設立

1.單位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須向中心提出申請,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2.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30日內向中心申請,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3.已銷戶職工在同一單位重新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間隔時間須在一年以上。

(二)申請資料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清冊》、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清冊須同時提供電子版。

本操作規程中需要填制的清冊均以中心信息系統提供的表冊為準,在中心網站、信息系統或者網廳下載使用,單位加蓋公章。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七條 月繳存額核定

(一)核定內容

繳存單位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發生變化的,須由繳存單位統一提出申請,整體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業務。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於每年1月或7月核定一次,核定後本年度(自然年度)全年保持不變。

新開戶職工和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首次匯繳時核定,核定後當年保持不變。

(二)計算方法

1.繳存基數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總額÷12。

工資總額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為依據,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職工當年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首月工資總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統計局統計的本市上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於省政府發佈的當年本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如當年未發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延用以前年度最新發布的標準。

2.繳存比例

按照《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蘭住管〔2011〕1號)規定,我市目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個人9%、單位12%。職工個人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分別由單位在5-12%的範圍內確定,最高不超過12%,最低不低於5%。

3.月繳存額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資助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資助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個人、單位月繳存額均採取四捨五入到元的方式處理。

 (三)申請資料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或《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清冊》,同時提供電子版。

 (四)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八條 按月繳存

(一)辦理流程

1.當月繳存人員、匯繳金額與上月相同的,直接打印《住房公積金匯繳通知書》,辦理繳款業務。

2.當月繳存人員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業務,確定繳存人數和繳存金額,再打印《住房公積金匯繳通知書》,辦理繳款業務。

3.月匯繳額發生變更的,先辦理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業務,再打印《住房公積金匯繳通知書》,辦理繳款業務。

繳存單位可以在中心規定的繳款方式中選定一種方式,辦理繳款業務。

(二)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九條 補繳

(一)補繳情形、時限和額度: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分別按照以下7種情形為單位全體或部分職工予以補繳:

1.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開戶時需要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或已開戶繳存單位追溯補繳開戶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頒佈之月起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但同時不能早於單位取得營業執照的日期。

2.單位因故發生降低比例繳存、緩繳(停繳)情形需要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只能在欠繳期間內確定具體的補繳時段。

3.未按規定上調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需要補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的,只能在該期間內確定具體的補繳時段。

4.部分職工因故封存停繳,需要補繳停繳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可在間斷期間內確定具體的補繳時段。

5.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新增、調入職工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只能補繳職工錄入或調入本單位之日起至單位為該職工開戶繳存日之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且單位必須一次性補足應補繳額。

6.因統計錯誤或計算錯誤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只能且必須全額補繳發生錯誤時段實際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7.通過稽核、審計發現職工有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須追回的,按補繳程序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不在以上情形範圍內的不允許補繳;自由職業者繳存戶只能從開戶之日起按月繳存,不允許追溯補繳開戶之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須嚴格按照補繳期間中心規定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計算應補繳額,職工當年繳存額與補繳額之和不得超過當年的繳存額上限。如在複核、審計中發現有超額補繳的,經核實後取消該筆補繳業務,將補繳資金退回原單位,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申請資料

單位辦理補繳業務須填制《住房公積金補繳申請表》(見附件2)及《住房公積金一般補繳清冊》,清冊須提供電子版。並對應7種補繳情形分別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1.追溯補繳開戶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單位證照(換髮證照或者中途變更單位名稱的,提供換髮或者變更證照的證明資料以及新、舊證照)、核定職工補繳期間繳存基數的原始工資表。

2.因降低比例繳存、緩繳(停繳)情形需要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的審批文件、核定職工補繳期間繳存基數的原始工資表。

3.未按規定上調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需要補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單位關於未及時上調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情況說明、核定職工補繳期間繳存基數的原始工資表。

4.補繳部分職工停繳封存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該部分職工在本單位勞動關係存續的證明資料、核定職工補繳期間繳存基數的原始工資表。

5.未及時為新增、調入職工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勞動合同或者職工工作調入的證明、核定職工補繳期間繳存基數的原始工資表。

6.因統計錯誤或計算錯誤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單位關於統計錯誤或計算錯誤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說明、核定職工補繳期間繳存基數的原始工資表。

7.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追回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時附稽核或者審計結果。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十條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一)降低比例或者緩繳的範圍

1.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確有困難的,可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2.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後仍存在困難,無法正常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緩繳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請,由管理中心審批辦理;每次批准的緩繳期為1年,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及時接續繳存並補繳欠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如到期仍無力繳存的,應提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

單位的申請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的決議(決議必須同時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和工會公章,單位無工會組織的,由申請單位全體繳存職工簽字確認)。

 (三)辦理程序

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由分支機構受理,初審後上報中心專題會議討論決定,下發會議紀要,分支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給予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

(四)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辦理合計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備註:繳存單位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政策按照《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有關事宜的通知》(蘭住金〔2018〕64號)的規定執行,如遇住建部政策調整,則按照調整後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信息變更

(一)變更內容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期間,如單位賬戶信息或個人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二)申請資料

1.單位賬戶信息變更提供:《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件3),以及單位信息發生變更的批准文件、發生變更後重新辦理的證照或者法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等相關資料。

2.個人賬戶信息變更:

(1)個人賬戶中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的,須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職工身份證、公安機關變更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證明資料,或者能夠證明信息變更的相關證明資料。本業務中的申請表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且必須由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到業務大廳前臺辦理。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業務後,留存申請表原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2)個人賬戶中除姓名、身份證號碼外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須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申請表》、職工身份證。辦理本類業務時,申請表不要求加蓋單位公章。如果職工本人辦理的,現場填寫後直接辦理;如果由他人代辦的,填寫代辦人信息,同時提供代辦人和職工本人的身份證,給予辦理。分支機構辦理業務後,留存申請表原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3.長期欠繳封存單位無法出具單位證明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中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錯誤,符合以下兩種條件之一的,可以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業務:

(1)職工可以出具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正常繳存時間段內,能夠證明該職工在該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工作證、退休證等,並且此類證明材料顯示的信息與職工身份證、中心信息系統中的個人賬戶關鍵信息有關聯關係。

(2)職工無法出具有效證明,但可以通過聯繫本單位在同一時間段內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個人賬戶信息正確的兩位及兩位以上職工(賬戶狀態為“封存”或者“銷戶”均可),持身份證原件,與職工同時到業務大廳前臺簽署證明,證明該賬戶屬於該職工所有。

按照以上兩種方式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業務時,必須由職工本人到中心業務大廳申請辦理。分支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寫出情況說明,由申請職工、業務經辦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分支機構公章後,與其他資料一起裝訂存檔。如果同一單位賬戶內存在兩名或兩名以上職工姓名相同,且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有誤,無法人為區分的,必須由該單位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然後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業務,不能按照上述兩種方法辦理。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三章 自由職業者管理

第十二條 自由職業者管理按照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蘭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 封存和啟封

第十三條 封存

(一)封存範圍

1.職工與單位因中斷工資關係等未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但需要保留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須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

2.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集中封存,轉入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由中心統一管理。

(二)申請資料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清冊》,同時提供電子版。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的,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十四條 啟封

(一)啟封範圍

職工與原單位接續勞動關係,或者自其他單位轉入本單位,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為封存狀態的,單位應先為該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再為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申請資料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清冊》,同時提供電子版。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五章 託管戶管理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託管戶和集中封存戶

(一)賬戶

1.託管戶是指依法宣告破產、關閉企業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經單位(或個人)申請,對其住房公積金實行集中封存管理的情形。

2.集中封存戶是中心為管理集中封存的職工個人賬戶,在分支機構設立的虛擬管理戶。

(二)申請資料

1.託管戶須提供:《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託管開戶申請表》、《住房公積金託管開戶清冊》。依法宣告破產、關閉企業,由破產清算組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原件、複印件;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需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書及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轉入集中封存戶的申請資料參照內部轉移業務。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六章 轉移

第十六條 內部轉移

(一)轉移條件

繳存職工因工作調動或重新就業,需要到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轉入、轉出單位均在我中心所屬分支機構匯繳住房公積金的,首先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業務,然後到原單位繳存公積金的分支機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業務。

(二)申請資料

《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申請表》(見附件5),一次轉移人數較多的,可填制《住房公積金批量內部轉移申請表》(見附件6)、《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清冊》,清冊須同時提供電子版。

辦理轉移業務時,如轉入或轉出單位為中心的集中封存戶,由業務大廳加蓋業務專用章。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十七條 外部轉移

凡職工因工作調動或重新就業,在本中心與外中心之間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的,均按照住建部規定及中心的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在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轉移業務。其中,在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被凍結,或者負有清償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且尚未還清的,不能向其他中心辦理外部轉移業務。

辦理轉移業務時,如果職工個人賬戶尚未封存的,先為職工辦理封存業務,再辦理轉移業務。

第七章 單位銷戶

第十八條 單位銷戶

(一)銷戶情形

單位依法撤銷、破產或者解散,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銷戶提取或者轉移到其他單位繳存,單位賬戶內繳存職工賬戶餘額均為零並且沒有償還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的,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相關證明到業務大廳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手續。

(二)申請資料

《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銷戶申請表》(見附件7)、《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銷戶清冊》(單位賬戶下無個人賬戶的可不填)、單位依法撤銷、破產或解散的批准文件,清冊須同時提供電子版。

(三)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八章 記賬結息

第十九條 記賬

(一)業務內容

1.記賬:中心為繳存職工建立職工明細賬,將單位資助部分和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一併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人明細賬記載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結息等情況。

2.繳存單位對賬:繳存單位需要對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核對的,可登錄中心的網上業務大廳查詢核對,也可持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到業務大廳歸集前臺打印住房公積金對賬清冊,對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結息、轉移、提取情況進行核對。

3.繳存職工對賬:繳存職工需要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核對的,須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申請表》(見附件8),持身份證原件到業務大廳查詢打印個人賬戶明細賬。辦理本業務時,申請表不需要加蓋單位公章, 職工現場填寫申請表、提供身份證即可辦理;如果由他人代辦的,填寫代辦人信息,同時提供代辦人和職工本人的身份證,給予辦理。分支機構辦理業務後,留存申請表原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4.錯賬調整: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調整。需要提供的資料為:

(1)因繳存單位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出具繳存單位的書面調賬申請(列明調整原因、金額、調整方向,以及辦理調賬業務的單位經辦人)、繳存職工現場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申請表》、經辦人和需要辦理錯賬調整業務的繳存職工的身份證。分支機構辦理業務後,留存單位調賬說明原件、申請表原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本類錯賬調整業務須單位經辦人和辦理錯賬調整業務賬戶的繳存職工同時到場,核實並簽字確認,辦理調賬業務。

(2)因中心原因造成記賬錯誤的,由分支機構核實情況,做出調賬說明,報中心審批後辦理錯賬調整業務。

(二)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二十條 結息

(一)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中心於每年6月30日為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結息。

(二)職工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結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免徵利息稅,結息後其利息轉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本金。

第九章 出具繳存證明

第二十一條 出具繳存證明

(一)業務內容及申請資料

1.單位因上市需中心出具繳存證明的,須提供單位開具繳存證明的書面申請、經辦人身份證、單位社保繳存證明。

2.職工因申請經適房等原因需要出具繳存證明的,須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申請表》、職工身份證。

3.職工需要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的,須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申請表》、職工身份證。

備註:單位因上市需中心出具繳存證明的,由計劃歸集科辦理。職工個人需出具繳存證明或者異地貸款證明的,由分支機構辦理,職工須填寫申請表(不要求加蓋單位公章)、提供身份證即可辦理;如果由他人代辦的,填寫代辦人信息,同時提供代辦人和職工本人的身份證,給予辦理。分支機構辦理業務後,留存申請表原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二)辦理時限

申請資料完整無誤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符合即時辦理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十章 業務辦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各項業務的辦理程序

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辦理程序為:受理→複核→辦結,其中需要進一步審核的業務辦理程序為:受理→複核→審批→辦結。

1.受理:歸集業務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且資料真實、齊全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業務。

2.複核:複核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受理人員錄入的業務信息再次進行審核,符合規定且資料真實、齊全的,在信息系統中複核通過。

3.審批:審批人員對需要進一步進行核實的業務資料進行核實,資料真實有效、前臺工作人員錄入正確的,審批通過。

4.打印業務回單:提取複核人員打印業務回單,個人業務必須由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單位清冊類業務視具體情況,需要確認的由單位經辦人簽字,複核人員加蓋歸集業務專用章。

5.辦結:複核或者審批通過後,單位匯、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將匯、補繳金額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屬於審核、審批的事項,由分支機構辦結。

6.資料整理:

各類業務辦結後,分支機構根據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將申請資料和各類業務憑證整理裝訂統一存檔。

第十一章 查詢

第二十三條 查詢方式

1.鏈接中心網站http://gjj.lanzhou.gov.cn

2.下載手機APP“蘭州公積金”

3.關注微信公眾號“蘭州公積金”

4.撥打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電話0931-12329

5.前往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大廳現場查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7月8日起實施,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蘭州公積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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