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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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上市公司廣東中順潔柔紙業有限公司狀告南通一家小紙品廠侵權,理由是對方的產品外包裝上出現了“柔潔”字樣。而審理該案的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則以通用詞彙不能壟斷使用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

原告廣東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是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生產的潔柔牌紙巾被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在市場上擁有不小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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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上市公司廣東中順潔柔紙業有限公司狀告南通一家小紙品廠侵權,理由是對方的產品外包裝上出現了“柔潔”字樣。而審理該案的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則以通用詞彙不能壟斷使用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

原告廣東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是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生產的潔柔牌紙巾被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在市場上擁有不小的知名度。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被告

被告是南通一家生產紙品的小廠--濠景紙品廠,成立於2002年8月的個人獨資企業。濠景紙品產品包裝中印有“柔潔”字樣,主要是取其描述屬性,藉以宣傳自家產品“柔軟乾淨”,增強產品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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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上市公司廣東中順潔柔紙業有限公司狀告南通一家小紙品廠侵權,理由是對方的產品外包裝上出現了“柔潔”字樣。而審理該案的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則以通用詞彙不能壟斷使用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

原告廣東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是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生產的潔柔牌紙巾被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在市場上擁有不小的知名度。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被告

被告是南通一家生產紙品的小廠--濠景紙品廠,成立於2002年8月的個人獨資企業。濠景紙品產品包裝中印有“柔潔”字樣,主要是取其描述屬性,藉以宣傳自家產品“柔軟乾淨”,增強產品競爭力。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案情

被告濠景紙品廠在產品外包裝上印了“柔潔”字樣,被擁有“潔柔”商標的權利人原告中順潔柔認為濠景紙品廠構成了商標侵權,侵害了中順潔柔的商標專有權,將被告濠景紙品廠告到江蘇省海安縣法院,要求法庭判令濠景紙品廠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同時在報刊登出聲明消除影響。

庭審

庭審中,被告濠景紙品廠辯稱,自己在設計產品包裝時用大字突出標識了自己的商標“壕景”,用小字標明“柔潔衛生紙”,只是說明紙品的品質特

點柔軟清潔,便於和同時推出的“柔韌”、“加韌”系列加以區分,方便選購。況且,“柔

潔”作為通用詞彙,人人都有權使用,並無有攀附之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無權壟斷使用通用詞彙

海安縣法院經過調查、審理。最終認定,濠景紙品廠在其衛生紙產品包裝上使用“柔潔”二字既不構成商標性使用,被告使用通用詞彙描述產品特點,無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也不會造成社會公眾的混淆或誤認,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中順潔柔公司的“潔柔”商標是通用詞彙,存在顯著性固有缺陷,中順潔柔公司通過添加蝴蝶、對字體筆畫進行藝術化設計等方式,增強了商標識別性,但不能因此改變“潔柔”文字或者說“潔柔”詞組的描述屬性,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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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上市公司廣東中順潔柔紙業有限公司狀告南通一家小紙品廠侵權,理由是對方的產品外包裝上出現了“柔潔”字樣。而審理該案的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則以通用詞彙不能壟斷使用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

原告廣東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是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生產的潔柔牌紙巾被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在市場上擁有不小的知名度。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被告

被告是南通一家生產紙品的小廠--濠景紙品廠,成立於2002年8月的個人獨資企業。濠景紙品產品包裝中印有“柔潔”字樣,主要是取其描述屬性,藉以宣傳自家產品“柔軟乾淨”,增強產品競爭力。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案情

被告濠景紙品廠在產品外包裝上印了“柔潔”字樣,被擁有“潔柔”商標的權利人原告中順潔柔認為濠景紙品廠構成了商標侵權,侵害了中順潔柔的商標專有權,將被告濠景紙品廠告到江蘇省海安縣法院,要求法庭判令濠景紙品廠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同時在報刊登出聲明消除影響。

庭審

庭審中,被告濠景紙品廠辯稱,自己在設計產品包裝時用大字突出標識了自己的商標“壕景”,用小字標明“柔潔衛生紙”,只是說明紙品的品質特

點柔軟清潔,便於和同時推出的“柔韌”、“加韌”系列加以區分,方便選購。況且,“柔

潔”作為通用詞彙,人人都有權使用,並無有攀附之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無權壟斷使用通用詞彙

海安縣法院經過調查、審理。最終認定,濠景紙品廠在其衛生紙產品包裝上使用“柔潔”二字既不構成商標性使用,被告使用通用詞彙描述產品特點,無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也不會造成社會公眾的混淆或誤認,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中順潔柔公司的“潔柔”商標是通用詞彙,存在顯著性固有缺陷,中順潔柔公司通過添加蝴蝶、對字體筆畫進行藝術化設計等方式,增強了商標識別性,但不能因此改變“潔柔”文字或者說“潔柔”詞組的描述屬性,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被告使用“柔潔”字樣的通用詞彙,來表達其紙類產品具有柔軟乾淨的特性屬於情理內,且濠景紙品廠的使用並無突出,並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或存在誤認的可能,故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利人以外的個人或企業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描述、指示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利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合理使用法律依據來源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根據商標的顯著性理論,僅為商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點是無法獲得商標註冊的,但由於商標第二含義的獲得,使得這些不能獲得商標註冊的元素成為可能。為平衡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權與公共資源之間的關係,商標合理使用制度應運而生。

商標合理使用通常又被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與“指示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商標是用來描述商品的用途、大小、提供者、性質、使用者類別的商標,因為描述商品的商標不具有內在的顯著性,一般難以獲得商標註冊或保護。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而言,描述性詞彙是有限的,如果將有限的詞彙註冊成為商標,一旦成為壟斷資源,將在無形中增加競爭者的成本。

在商標侵權認定中,判斷是否為描述性使用還是非商標性使用對案件的定性至關重要。非商標性使用與描述性合理使用都是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但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將兩者混淆誤用。非商標性使用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共同之處在於都沒有發揮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都不具有識別性。

非商標性使用雖沒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沒有侵犯商標專用權人的商標專用權,但不排除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其他侵權的可能性;而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完全合法的,是對商標第一含義的使用,屬於利用公共資源的範疇。

在盧森堡普拉達有限公司訴陝西東方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中,後者在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其東方國際中心房地產項目和推銷店鋪招租廣告中,使用了“PRADA”文字和圖案商標、“PRADA”企業字號,宣稱“全球頂級奢侈品牌進駐,引領國際奢侈生活潮流”等廣告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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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上市公司廣東中順潔柔紙業有限公司狀告南通一家小紙品廠侵權,理由是對方的產品外包裝上出現了“柔潔”字樣。而審理該案的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則以通用詞彙不能壟斷使用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

原告廣東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潔柔”餐巾紙的商標持有者,是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生產的潔柔牌紙巾被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在市場上擁有不小的知名度。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被告

被告是南通一家生產紙品的小廠--濠景紙品廠,成立於2002年8月的個人獨資企業。濠景紙品產品包裝中印有“柔潔”字樣,主要是取其描述屬性,藉以宣傳自家產品“柔軟乾淨”,增強產品競爭力。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案情

被告濠景紙品廠在產品外包裝上印了“柔潔”字樣,被擁有“潔柔”商標的權利人原告中順潔柔認為濠景紙品廠構成了商標侵權,侵害了中順潔柔的商標專有權,將被告濠景紙品廠告到江蘇省海安縣法院,要求法庭判令濠景紙品廠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同時在報刊登出聲明消除影響。

庭審

庭審中,被告濠景紙品廠辯稱,自己在設計產品包裝時用大字突出標識了自己的商標“壕景”,用小字標明“柔潔衛生紙”,只是說明紙品的品質特

點柔軟清潔,便於和同時推出的“柔韌”、“加韌”系列加以區分,方便選購。況且,“柔

潔”作為通用詞彙,人人都有權使用,並無有攀附之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無權壟斷使用通用詞彙

海安縣法院經過調查、審理。最終認定,濠景紙品廠在其衛生紙產品包裝上使用“柔潔”二字既不構成商標性使用,被告使用通用詞彙描述產品特點,無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也不會造成社會公眾的混淆或誤認,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中順潔柔公司的“潔柔”商標是通用詞彙,存在顯著性固有缺陷,中順潔柔公司通過添加蝴蝶、對字體筆畫進行藝術化設計等方式,增強了商標識別性,但不能因此改變“潔柔”文字或者說“潔柔”詞組的描述屬性,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被告使用“柔潔”字樣的通用詞彙,來表達其紙類產品具有柔軟乾淨的特性屬於情理內,且濠景紙品廠的使用並無突出,並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或存在誤認的可能,故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利人以外的個人或企業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描述、指示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利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合理使用法律依據來源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根據商標的顯著性理論,僅為商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點是無法獲得商標註冊的,但由於商標第二含義的獲得,使得這些不能獲得商標註冊的元素成為可能。為平衡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權與公共資源之間的關係,商標合理使用制度應運而生。

商標合理使用通常又被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與“指示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商標是用來描述商品的用途、大小、提供者、性質、使用者類別的商標,因為描述商品的商標不具有內在的顯著性,一般難以獲得商標註冊或保護。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而言,描述性詞彙是有限的,如果將有限的詞彙註冊成為商標,一旦成為壟斷資源,將在無形中增加競爭者的成本。

在商標侵權認定中,判斷是否為描述性使用還是非商標性使用對案件的定性至關重要。非商標性使用與描述性合理使用都是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但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將兩者混淆誤用。非商標性使用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共同之處在於都沒有發揮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都不具有識別性。

非商標性使用雖沒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沒有侵犯商標專用權人的商標專用權,但不排除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其他侵權的可能性;而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完全合法的,是對商標第一含義的使用,屬於利用公共資源的範疇。

在盧森堡普拉達有限公司訴陝西東方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中,後者在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其東方國際中心房地產項目和推銷店鋪招租廣告中,使用了“PRADA”文字和圖案商標、“PRADA”企業字號,宣稱“全球頂級奢侈品牌進駐,引領國際奢侈生活潮流”等廣告標語。

怎樣合理使用別人的商標而不會侵權-“潔柔”案例

法院經審理認為,陝西東方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為非未起到識別該公司投資的東方國際中心房產項目和推銷店鋪來源於普拉達有限公司的作用,不會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屬非商標性使用,未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由此可見,描述性合理使用與非商標性使用顯然不能劃等號,在描述性合理使用構成要件中,用“第一含義的使用”取代“非商標性使用”更為合理。

用他人註冊的商標詞語描述自己的商品有一個邊界問題,一旦突破合理使用的邊界範圍,則構成商標侵權。因此,並非所有的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描述性語彙用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上都構成描述性合理使用,而是需要從實際使用的角度來分析其是否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線。

描述性合理使用必須是以使用商標的第一含義為出發點,一旦有任何形式的意圖靠近商標第二含義的行為,便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線,而意圖靠近第二含義的商標使用行為則需要相對客觀、直接的依據來加以證明。

善意的、合理的使用與惡意的、企圖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根據商標侵權理論,“混淆可能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重要條件,是商標保護的核心問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混淆可能性”理論係為判定商標侵權的關鍵性準則。

而在描述性合理使用狀態下,消費者對商標“第一含義”與“第二含義”的混淆肯定是存在的,而“可能性”一詞顯然降低了侵權的門檻,因為“混淆可能”是以通常情形下不特定相關公眾的一般判斷為前提,即如果個別消費者在個別情形下發生了混淆,那麼描述性的使用他人商標就構成了侵權,這顯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初衷,所以此處的“混淆可能”應當是一個混淆程度的問題,即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允許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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