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來啦|關於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稅務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 外匯 經濟 信本投資諮詢 信本投資諮詢 2017-08-30

在現代金融實務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融資租賃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情況。這兩者從名稱上看似乎比較相近,但其實無論從會計處理還是稅務實務中,都有著很大的不同。接下來小編為你講解一下吧。

乾貨來啦|關於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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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1、融資租賃: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注意與經營租賃的區別,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

2、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售後回購本質上屬於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價的差額相當於融資費用。)

二、稅目

1、融資租賃服務屬於:銷售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

2、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銷售服務——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注意

1、原營業稅稅目註釋中融資租賃屬於“金融保險業”,營改增將“融資租賃”納入“租賃服務”範圍。

2、將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106號文)的註釋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改為“租賃服務”,增加不動產租賃服務。即全面實施營改增後,“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

3、與原註釋相比,一是新增不動產融資租賃;二是將“融資性售後回租”從“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入“貸款服務”範圍。

三、稅率

1、融資租賃服務稅率:有形動產融資租賃:17%,不動產融資租賃:11%。一般納稅人試點(2013年8月1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3%。

2、融資性售後回租:稅率6%。

四、銷售額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五、優惠政策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新舊變化:

1、取消了原政策對融資性售後回租即徵即退政策的時間限制;

2、對納稅人的註冊資本金額要求調整為實收資本金額要求,並對未達標的納稅人規定了三個月的過渡期時間進行了相應調整;

3、融資性售後回租雖然作為“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但仍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即徵即退增值稅政策,但僅限於有形動產的售後回租業務。

4、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即徵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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