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法律 金融 經濟 人生第一份工作 企邦企服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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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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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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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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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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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中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現象,對此,出租人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兩種法律訴求,是可同時主張,還是隻可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細化規定。

編者參與了《解釋》的起草工作,瞭解起草的經過及相關規範意旨,相信能為讀者更準確地理解《解釋》提供有益幫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關係而言,是可以同時主張,還是必須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實務中常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就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但從最新實踐看,在出租人的訴請類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認識,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一、租賃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價值擔保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的對價,在數量上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及相關費用與利潤構成。租賃期初,全部租金對應的是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賃期間,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對應的租賃物的折舊價值仍在承租人處。出租人雖然名義上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因其佔用、使用的權能已經讓渡給了承租人,故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於擔保債權的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租賃期間承租人欠付租金並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張租金債權,又可以收回租賃物,實現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法律屬性: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

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係還是“或”的關係,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於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後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於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於這一法理,《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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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中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現象,對此,出租人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兩種法律訴求,是可同時主張,還是隻可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細化規定。

編者參與了《解釋》的起草工作,瞭解起草的經過及相關規範意旨,相信能為讀者更準確地理解《解釋》提供有益幫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關係而言,是可以同時主張,還是必須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實務中常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就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但從最新實踐看,在出租人的訴請類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認識,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一、租賃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價值擔保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的對價,在數量上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及相關費用與利潤構成。租賃期初,全部租金對應的是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賃期間,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對應的租賃物的折舊價值仍在承租人處。出租人雖然名義上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因其佔用、使用的權能已經讓渡給了承租人,故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於擔保債權的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租賃期間承租人欠付租金並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張租金債權,又可以收回租賃物,實現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法律屬性: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

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係還是“或”的關係,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於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後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於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於這一法理,《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作出選擇。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出租人法律風險控制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風險的來源

風險是指因未來的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而引起的後果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的綜合。融資租賃三方人員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必將導致出租方的法律風險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賃物受損無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會給融資租賃出租方帶來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約提供租賃物、經營管理水平不高、資金週轉困難、技術落後、缺乏有效宣傳而導致交易障礙重重、高負債經營導致抗風險能力低、行業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場風險、利率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稅務和行業監管制度的改革風險等。2、不可抗力風險,包括政治動盪、自然災害等。3、信用體制的缺失,承租企業欠租、騙租。4、政府缺乏有效監管。5、政府在稅收、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關法律法規滯後、不健全,導致融資租賃交易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基於上述原因,融資租賃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優勢,融資租賃出租方負擔著巨大風險。我們急需針對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體風險種類,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導融資租賃業良性發展。

二、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的種類和應對

為了保障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利益,必須對其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風險發生後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風險的不同類型,融資租賃出租方可以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承租方違約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承租方違約是出租方面臨的最大風險。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違反善良保管義務;未及時維修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未依約投保;擅自轉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違約將給出租方造成嚴重的損失。當承租方直接聲明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時,應視為違約,不能構成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因為承租方負擔的是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對此應採取違約救濟手段保護自身利益。因此,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寫明如下條款:“承租方違約的,出租方可以請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方根本違約的,出租方還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收回租賃物。”並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屬於“根本違約”的情形。關於取回權,可以約定“出租方獲得取回權不以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為條件;未付租金達到總額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賃物。”這樣,就能比較充分的維護出租方的法律權益。

(二)因賣方違約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對於賣方提供的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融資租賃法(草案)》規定承租方可以選擇解除供貨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並要求供貨人賠償損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賠償,該項賠償不受承租方向供貨人索賠結果的影響,但租金應當適當降低。但是,目前《融資租賃法》暫未生效,應對措施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訂入類似內容的條款。

(三)租賃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了出租方承擔相關責任的幾種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擔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後果;出租方只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不承擔任何實體責任。為了儘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對租賃物瑕疵承擔責任,出租方應與出賣人、承租方三方書面約定索賠權轉讓條款,即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由承租方行使索賠權,免除出租方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四)不可抗力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不應因發生不可抗力而解除。這是因為,租賃物所有權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種擔保,而非依據,租金是出租方資金投入的回報。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賃物損害、滅失的風險由承租方承擔,因此,發生不可抗力時,承租方仍負有支付租金的絕對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否解除,應由雙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須依約支付租金、處理租賃物損害、滅失的相關事務。若出租方的損失在保險公司理賠後未能得到充分賠償,有權要求承租方繼續賠償直至充分,此時合同才因履行完畢而終止。應儘量將上述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約定。

(五)合同解除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禁止中途解約”。除非出租方違約或破產,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但是,由於“合同自由”原則,立法及理論上都允許合同雙方合意解除或者約定解除事項,這對於出租方風險巨大。應明確約定:承租方超過寬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絕接收租賃物,或未經許可將租賃物抵押、轉讓、轉租,本質上損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時,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約權終止租賃協議,並立即取回租賃物,獲得損害賠償。可以明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以獲得更充分的補償。

(六)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租賃物由承租方佔有和使用,租賃物對第三人的違約、損害和侵權,都應由承租方承擔責任。但是,為了保護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許將租賃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於責任人的位置,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對於已經支付鉅額資金的出租方來說很不公平。為了避免此類風險,首先,出租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對租賃物造成的第三人損害的免責權。此外,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轉移部分風險。

三、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議

鑑於融資租賃融資和租賃的雙重特性和租賃物物權的特殊狀態,應當從國家完善立法、企業自我保護兩個角度完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法律風險防範和權益保護。

(一)頒佈《融資租賃法》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不夠系統,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滯後於實際需要。融資租賃立法涉及會計、金融、貿易、投資、稅收等多個領域,因此需要一部統一的融資租賃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資租賃法》應對企業設立准入制度、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取回權制度、產品責任、第三人損害責任、回租賃和轉租賃、風險承擔、違約責任、不可解約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產等作出規定。

(二)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完善的登記制度是保障融資租賃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開設專門的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平臺,可以減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糾紛。應將出租方的所有權優先,形成優先順位規則的例外。

(三)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

承租方違約或破產是出租方的極大風險源,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控制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了租賃物取回和租賃物拍賣,但對出租方的行使條件和限制、具體行使方式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都應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四)融資租賃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法律體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時間,目前,出租方必須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首先,應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規章制度,培養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專業隊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須對融資租賃項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第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謹慎、明確、具體,做好權屬變更和交接手續。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人擔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約投保時,有權及時投保以避免鉅額損失,保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還可以投保信用保險作為補充。即由保險人在融資租賃承租方信用不良時向出租方賠償損失,從而更加充分地分攤信用風險。

(五)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規範管理

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應是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成為行業與立法部門、管理部門之間聯繫與溝通的橋樑,促進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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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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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中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現象,對此,出租人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兩種法律訴求,是可同時主張,還是隻可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細化規定。

編者參與了《解釋》的起草工作,瞭解起草的經過及相關規範意旨,相信能為讀者更準確地理解《解釋》提供有益幫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關係而言,是可以同時主張,還是必須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實務中常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就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但從最新實踐看,在出租人的訴請類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認識,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一、租賃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價值擔保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的對價,在數量上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及相關費用與利潤構成。租賃期初,全部租金對應的是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賃期間,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對應的租賃物的折舊價值仍在承租人處。出租人雖然名義上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因其佔用、使用的權能已經讓渡給了承租人,故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於擔保債權的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租賃期間承租人欠付租金並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張租金債權,又可以收回租賃物,實現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法律屬性: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

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係還是“或”的關係,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於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後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於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於這一法理,《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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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出租人法律風險控制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風險的來源

風險是指因未來的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而引起的後果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的綜合。融資租賃三方人員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必將導致出租方的法律風險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賃物受損無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會給融資租賃出租方帶來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約提供租賃物、經營管理水平不高、資金週轉困難、技術落後、缺乏有效宣傳而導致交易障礙重重、高負債經營導致抗風險能力低、行業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場風險、利率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稅務和行業監管制度的改革風險等。2、不可抗力風險,包括政治動盪、自然災害等。3、信用體制的缺失,承租企業欠租、騙租。4、政府缺乏有效監管。5、政府在稅收、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關法律法規滯後、不健全,導致融資租賃交易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基於上述原因,融資租賃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優勢,融資租賃出租方負擔著巨大風險。我們急需針對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體風險種類,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導融資租賃業良性發展。

二、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的種類和應對

為了保障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利益,必須對其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風險發生後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風險的不同類型,融資租賃出租方可以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承租方違約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承租方違約是出租方面臨的最大風險。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違反善良保管義務;未及時維修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未依約投保;擅自轉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違約將給出租方造成嚴重的損失。當承租方直接聲明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時,應視為違約,不能構成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因為承租方負擔的是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對此應採取違約救濟手段保護自身利益。因此,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寫明如下條款:“承租方違約的,出租方可以請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方根本違約的,出租方還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收回租賃物。”並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屬於“根本違約”的情形。關於取回權,可以約定“出租方獲得取回權不以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為條件;未付租金達到總額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賃物。”這樣,就能比較充分的維護出租方的法律權益。

(二)因賣方違約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對於賣方提供的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融資租賃法(草案)》規定承租方可以選擇解除供貨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並要求供貨人賠償損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賠償,該項賠償不受承租方向供貨人索賠結果的影響,但租金應當適當降低。但是,目前《融資租賃法》暫未生效,應對措施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訂入類似內容的條款。

(三)租賃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了出租方承擔相關責任的幾種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擔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後果;出租方只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不承擔任何實體責任。為了儘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對租賃物瑕疵承擔責任,出租方應與出賣人、承租方三方書面約定索賠權轉讓條款,即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由承租方行使索賠權,免除出租方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四)不可抗力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不應因發生不可抗力而解除。這是因為,租賃物所有權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種擔保,而非依據,租金是出租方資金投入的回報。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賃物損害、滅失的風險由承租方承擔,因此,發生不可抗力時,承租方仍負有支付租金的絕對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否解除,應由雙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須依約支付租金、處理租賃物損害、滅失的相關事務。若出租方的損失在保險公司理賠後未能得到充分賠償,有權要求承租方繼續賠償直至充分,此時合同才因履行完畢而終止。應儘量將上述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約定。

(五)合同解除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禁止中途解約”。除非出租方違約或破產,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但是,由於“合同自由”原則,立法及理論上都允許合同雙方合意解除或者約定解除事項,這對於出租方風險巨大。應明確約定:承租方超過寬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絕接收租賃物,或未經許可將租賃物抵押、轉讓、轉租,本質上損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時,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約權終止租賃協議,並立即取回租賃物,獲得損害賠償。可以明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以獲得更充分的補償。

(六)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租賃物由承租方佔有和使用,租賃物對第三人的違約、損害和侵權,都應由承租方承擔責任。但是,為了保護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許將租賃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於責任人的位置,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對於已經支付鉅額資金的出租方來說很不公平。為了避免此類風險,首先,出租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對租賃物造成的第三人損害的免責權。此外,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轉移部分風險。

三、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議

鑑於融資租賃融資和租賃的雙重特性和租賃物物權的特殊狀態,應當從國家完善立法、企業自我保護兩個角度完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法律風險防範和權益保護。

(一)頒佈《融資租賃法》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不夠系統,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滯後於實際需要。融資租賃立法涉及會計、金融、貿易、投資、稅收等多個領域,因此需要一部統一的融資租賃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資租賃法》應對企業設立准入制度、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取回權制度、產品責任、第三人損害責任、回租賃和轉租賃、風險承擔、違約責任、不可解約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產等作出規定。

(二)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完善的登記制度是保障融資租賃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開設專門的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平臺,可以減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糾紛。應將出租方的所有權優先,形成優先順位規則的例外。

(三)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

承租方違約或破產是出租方的極大風險源,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控制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了租賃物取回和租賃物拍賣,但對出租方的行使條件和限制、具體行使方式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都應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四)融資租賃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法律體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時間,目前,出租方必須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首先,應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規章制度,培養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專業隊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須對融資租賃項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第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謹慎、明確、具體,做好權屬變更和交接手續。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人擔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約投保時,有權及時投保以避免鉅額損失,保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還可以投保信用保險作為補充。即由保險人在融資租賃承租方信用不良時向出租方賠償損失,從而更加充分地分攤信用風險。

(五)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規範管理

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應是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成為行業與立法部門、管理部門之間聯繫與溝通的橋樑,促進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3個時間節點出租人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開始日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租賃債權的確認。

由於在融資租賃下,出租人將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轉移給承租人,將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長期轉讓給了承租人,並以此獲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實際上就變成了收取租金的債權。出租人應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餘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餘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其會計處理為: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按未擔保餘值,借記“未擔保餘值”科目,按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應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抵減項目列示)。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和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相類似,通常也有印花稅、佣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在初始直接費用發生時,應確認為當期費用。其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二、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

在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其會計處理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時,按收到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每期採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按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金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2、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下發生的或有租金,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3、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應停止確認租金中所含的融資收入,其已確認的融資收入,應予衝回,轉作表外核算。在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這一規定既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有利於出租人加強對租金回收的管理,及時催收租金,提高租金的使用效益。

4、應收融資租賃款壞賬準備的計提。

為了更加真實、客觀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的債權,出租人應當定期根據承租人的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應收融資租賃款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對應收融資租賃款合理計提壞賬準備。

由於逾期租金所含融資收入已根據謹慎性原則停止確認,因此,出租人只須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部分(在金額上等於本金的部分)合理計提壞賬準備,而不是以應收融資租賃款全部計提壞賬準備。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據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其會計處理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計提壞賬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融資租賃款,經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沖銷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

5、未擔保餘值發生變動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應定期對未擔保餘值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有證據表明未擔保餘值已經發生減少,應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並將由此引起的租賃投資淨額(租賃投資淨額是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餘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如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復,應在原先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未擔保餘值增加時,則不作任何調整。

在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時,對前期已確認的融資收入不作追溯調整,只對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的當期和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計算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其會計處理為:期末,出租人的未擔保餘值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同時,將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淨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如果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復,應按未擔保餘值恢復的金額,借記“未擔保餘值”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淨額的增加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三、融資租賃期滿時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收回租賃資產。

通常有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存在擔保餘值,不存在未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低於擔保餘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存在擔保餘值,同時存在未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餘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扣除未擔保餘值後的餘額低於擔保餘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3)存在未擔保餘值,不存在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4)擔保餘值和未擔保餘值均不存在。此時,出租人無需作會計處理,只需作相應的備查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如果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則出租人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可能繼續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況)等。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沒有續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其會計處理同上述收回租賃資產的會計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留購租賃資產。

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行使了優惠購買選擇權。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購買資產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如果還存在未擔保餘值,還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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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中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現象,對此,出租人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兩種法律訴求,是可同時主張,還是隻可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細化規定。

編者參與了《解釋》的起草工作,瞭解起草的經過及相關規範意旨,相信能為讀者更準確地理解《解釋》提供有益幫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關係而言,是可以同時主張,還是必須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實務中常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就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但從最新實踐看,在出租人的訴請類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認識,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一、租賃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價值擔保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的對價,在數量上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及相關費用與利潤構成。租賃期初,全部租金對應的是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賃期間,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對應的租賃物的折舊價值仍在承租人處。出租人雖然名義上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因其佔用、使用的權能已經讓渡給了承租人,故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於擔保債權的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租賃期間承租人欠付租金並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張租金債權,又可以收回租賃物,實現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法律屬性: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

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係還是“或”的關係,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於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後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於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於這一法理,《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作出選擇。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出租人法律風險控制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風險的來源

風險是指因未來的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而引起的後果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的綜合。融資租賃三方人員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必將導致出租方的法律風險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賃物受損無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會給融資租賃出租方帶來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約提供租賃物、經營管理水平不高、資金週轉困難、技術落後、缺乏有效宣傳而導致交易障礙重重、高負債經營導致抗風險能力低、行業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場風險、利率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稅務和行業監管制度的改革風險等。2、不可抗力風險,包括政治動盪、自然災害等。3、信用體制的缺失,承租企業欠租、騙租。4、政府缺乏有效監管。5、政府在稅收、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關法律法規滯後、不健全,導致融資租賃交易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基於上述原因,融資租賃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優勢,融資租賃出租方負擔著巨大風險。我們急需針對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體風險種類,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導融資租賃業良性發展。

二、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的種類和應對

為了保障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利益,必須對其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風險發生後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風險的不同類型,融資租賃出租方可以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承租方違約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承租方違約是出租方面臨的最大風險。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違反善良保管義務;未及時維修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未依約投保;擅自轉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違約將給出租方造成嚴重的損失。當承租方直接聲明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時,應視為違約,不能構成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因為承租方負擔的是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對此應採取違約救濟手段保護自身利益。因此,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寫明如下條款:“承租方違約的,出租方可以請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方根本違約的,出租方還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收回租賃物。”並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屬於“根本違約”的情形。關於取回權,可以約定“出租方獲得取回權不以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為條件;未付租金達到總額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賃物。”這樣,就能比較充分的維護出租方的法律權益。

(二)因賣方違約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對於賣方提供的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融資租賃法(草案)》規定承租方可以選擇解除供貨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並要求供貨人賠償損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賠償,該項賠償不受承租方向供貨人索賠結果的影響,但租金應當適當降低。但是,目前《融資租賃法》暫未生效,應對措施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訂入類似內容的條款。

(三)租賃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了出租方承擔相關責任的幾種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擔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後果;出租方只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不承擔任何實體責任。為了儘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對租賃物瑕疵承擔責任,出租方應與出賣人、承租方三方書面約定索賠權轉讓條款,即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由承租方行使索賠權,免除出租方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四)不可抗力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不應因發生不可抗力而解除。這是因為,租賃物所有權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種擔保,而非依據,租金是出租方資金投入的回報。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賃物損害、滅失的風險由承租方承擔,因此,發生不可抗力時,承租方仍負有支付租金的絕對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否解除,應由雙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須依約支付租金、處理租賃物損害、滅失的相關事務。若出租方的損失在保險公司理賠後未能得到充分賠償,有權要求承租方繼續賠償直至充分,此時合同才因履行完畢而終止。應儘量將上述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約定。

(五)合同解除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禁止中途解約”。除非出租方違約或破產,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但是,由於“合同自由”原則,立法及理論上都允許合同雙方合意解除或者約定解除事項,這對於出租方風險巨大。應明確約定:承租方超過寬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絕接收租賃物,或未經許可將租賃物抵押、轉讓、轉租,本質上損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時,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約權終止租賃協議,並立即取回租賃物,獲得損害賠償。可以明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以獲得更充分的補償。

(六)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租賃物由承租方佔有和使用,租賃物對第三人的違約、損害和侵權,都應由承租方承擔責任。但是,為了保護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許將租賃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於責任人的位置,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對於已經支付鉅額資金的出租方來說很不公平。為了避免此類風險,首先,出租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對租賃物造成的第三人損害的免責權。此外,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轉移部分風險。

三、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議

鑑於融資租賃融資和租賃的雙重特性和租賃物物權的特殊狀態,應當從國家完善立法、企業自我保護兩個角度完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法律風險防範和權益保護。

(一)頒佈《融資租賃法》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不夠系統,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滯後於實際需要。融資租賃立法涉及會計、金融、貿易、投資、稅收等多個領域,因此需要一部統一的融資租賃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資租賃法》應對企業設立准入制度、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取回權制度、產品責任、第三人損害責任、回租賃和轉租賃、風險承擔、違約責任、不可解約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產等作出規定。

(二)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完善的登記制度是保障融資租賃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開設專門的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平臺,可以減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糾紛。應將出租方的所有權優先,形成優先順位規則的例外。

(三)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

承租方違約或破產是出租方的極大風險源,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控制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了租賃物取回和租賃物拍賣,但對出租方的行使條件和限制、具體行使方式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都應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四)融資租賃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法律體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時間,目前,出租方必須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首先,應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規章制度,培養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專業隊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須對融資租賃項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第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謹慎、明確、具體,做好權屬變更和交接手續。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人擔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約投保時,有權及時投保以避免鉅額損失,保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還可以投保信用保險作為補充。即由保險人在融資租賃承租方信用不良時向出租方賠償損失,從而更加充分地分攤信用風險。

(五)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規範管理

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應是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成為行業與立法部門、管理部門之間聯繫與溝通的橋樑,促進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3個時間節點出租人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開始日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租賃債權的確認。

由於在融資租賃下,出租人將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轉移給承租人,將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長期轉讓給了承租人,並以此獲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實際上就變成了收取租金的債權。出租人應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餘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餘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其會計處理為: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按未擔保餘值,借記“未擔保餘值”科目,按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應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抵減項目列示)。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和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相類似,通常也有印花稅、佣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在初始直接費用發生時,應確認為當期費用。其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二、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

在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其會計處理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時,按收到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每期採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按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金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2、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下發生的或有租金,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3、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應停止確認租金中所含的融資收入,其已確認的融資收入,應予衝回,轉作表外核算。在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這一規定既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有利於出租人加強對租金回收的管理,及時催收租金,提高租金的使用效益。

4、應收融資租賃款壞賬準備的計提。

為了更加真實、客觀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的債權,出租人應當定期根據承租人的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應收融資租賃款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對應收融資租賃款合理計提壞賬準備。

由於逾期租金所含融資收入已根據謹慎性原則停止確認,因此,出租人只須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部分(在金額上等於本金的部分)合理計提壞賬準備,而不是以應收融資租賃款全部計提壞賬準備。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據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其會計處理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計提壞賬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融資租賃款,經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沖銷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

5、未擔保餘值發生變動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應定期對未擔保餘值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有證據表明未擔保餘值已經發生減少,應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並將由此引起的租賃投資淨額(租賃投資淨額是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餘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如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復,應在原先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未擔保餘值增加時,則不作任何調整。

在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時,對前期已確認的融資收入不作追溯調整,只對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的當期和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計算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其會計處理為:期末,出租人的未擔保餘值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同時,將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淨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如果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復,應按未擔保餘值恢復的金額,借記“未擔保餘值”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淨額的增加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三、融資租賃期滿時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收回租賃資產。

通常有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存在擔保餘值,不存在未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低於擔保餘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存在擔保餘值,同時存在未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餘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扣除未擔保餘值後的餘額低於擔保餘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3)存在未擔保餘值,不存在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4)擔保餘值和未擔保餘值均不存在。此時,出租人無需作會計處理,只需作相應的備查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如果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則出租人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可能繼續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況)等。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沒有續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其會計處理同上述收回租賃資產的會計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留購租賃資產。

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行使了優惠購買選擇權。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購買資產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如果還存在未擔保餘值,還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項目中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財務風險分析

針對融資租賃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業務特點,以適用的會計準則、稅收和監管政策為指導,借鑑國外現行的金融風險管理經驗,以出租人角度對承租人財務風險進行分析和識別,並提出控制及管理辦法。以下就出租人在承租人繁雜的財務數據中正確地識別、有效地控制財務風險進行淺論。

一、融資租賃項目風險概述

融資租賃具有集融資融物、債權物權於一體的業務特點,使其面臨的風險呈現出多樣性和複雜性,其原因是:

1、租賃項目涉及金融、貿易、交通運輸、保險等複雜的業務流程,使得風險暴露較多;

2、租賃物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得風險不易得到有效控制;

3、項目多數投資金額較大、租期較長、租期內不可確定的因素很多,使得出租方不能及時識別潛在風險。

融資租賃項目風險分析,是按照融資租賃的特點和要求,對項目進行分類研究,對承租人所處內外部環境和企業各項信息採集、甄別、處理,對影響預期目標、業務進程、環境變化等諸多風險因素進行識別、計量和控制。

二、財務風險現狀分析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財務風險分析是融資租賃業資產負債管理、全面風險管理的核心工作,企業的財務風險不加以有效識別、評價與控制最終導致的是信用危機。

收集承租人近3年的財務報表、稅收申報表、銀行對賬單等基礎資料,運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基礎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和研究。財務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業要對數據嚴格篩選和糾偏,力求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判別可能存在的風險。為準確分析租賃項目對承租人未來收益的影響,還需要編制預測財務報表。

1、資產風險分析

通過閱讀資產負債表相關信息,對承租人近3年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規模、資產質量進行分析,發現潛在的財務風險。

(1)貨幣資金,瞭解企業真實的貨幣資金情況,查實銀行對賬單餘額,未到期票據銀行承兌票據風險,支付租金的現金充足情況,其他到期債務和公司正常開支。

(2)應收賬款,瞭解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形成的原因及變現能力,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產生的管理費用以及對企業的影響,承租人是否依賴某些客戶和關係過於密切的關聯企業,控制應賬款於總債權的比率,防止不良資產的擴大,預計該項目形成的生產規模擴大對應收賬款的影響。

(3)預付賬款,一般預付賬款到期流入的是存貨,如原材料,瞭解原材料取得佔用流動資金的數量和期限,預計項目對原材料採購的影響。

(4)存貨,實地瞭解存貨的結構、金額以及由於市場變化可能帶來的風險,是否包含了在產品、淘汰品和耗損品,預計項目對存貨的影響。

(5)固定資產,瞭解固定資產的規模、淨值,預計新增固定資產可能會給承租人帶來的現金流出的折現值。

(6)無形資產,瞭解其中土地使用權抵押情況,根據地理位置等因素定期重新評估土地價值。

(7)投資,投資可以實現承租人的整體發展戰略和多元化經營,但收益的同時卻對承租人未來財務狀況帶來很大的不確定因素和財務風險,可能會對租賃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2、負債風險分析

通過對承租人近3年債務結構、負債規模、經營中的負債風險和償債信用的分析,對企業經營和未來現金流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發現潛在的財務風險。

(1)銀行借款。瞭解借款數額、還款時間、用途;查看承租人的貸款卡,分析企業負債規模、還款能力和銀行信用。有無惡意拖欠和違規使用的行為。

(2)應付賬款。瞭解賬款的形成原因、拖欠時間、集中度,金額控制在合理範圍。

(3)應付工資。瞭解是否有拖欠工資現象、未提或未交納的社保金等。這部分在承租人破產清算時具有優先權。

為他人提供的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與關聯企業之間資金佔用、互相擔保情況的披露及分析(關聯企業佔用客戶資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不回來可能,客戶為關聯企業擔保有無代償可能),這些過去的交易事項可能會變為企業現實的債務或者導致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影響未來出租人租金回收,加大項目風險。

3、股權結構風險分析

主要了解承租人的產權關係是否清楚,註冊資本到位率是否符合規定,營運資本是否充沛,資金積累和自我循環能力是否較強,有無與大股東不正常的關聯交易。主要股東對本項目是否意見有分歧,是否可以調和。

4、利潤風險分析

通過利潤表分析,瞭解、分析承租人的利潤質量和資產運轉狀況。

(1)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分析。

1.瞭解近3年承租人的收入狀況,偶發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以及與關聯企業間銷售、資產出讓及虛假事項等關聯交易行為應當從營業收入中分離,單獨計量。

2.瞭解收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是否存在虛增虛減或計量不準確的收入。通過對承租人銀行賬戶、稅收申報單、出入庫單的具體等的具體調查,判斷公司的收入的真實性和計量的準確性。

(2)成本費用的控制管理分析

1.瞭解成本與收入是否遵循配比原則,費用是否真實計量。

2.瞭解承租人與關聯企業間採購、資產收購及虛假事項等關聯交易行為,應當從營業成本中分離,單獨計量。

3.瞭解承租人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期間費用是否有效控制,費用過大會影響企業效益。

(3)稅收狀況的分析

1.瞭解承租人稅收計算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有無偷逃稅收的行為。違法行為或誠信缺失,也會造成未來現金的流出,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稅款具有優先償還權,勢必會對租賃項目回收帶來風險。

2.瞭解企業是否享有特殊稅收選擇權,因為這部分延遲交納的稅金最終都需交付,也將影響公司未來的收益和現金流。

5.現金流量風險分析

財務風險分析中,重點關注現金流量分析。通過分析和評價承租人獲取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能力,預測本項目對企業未來現金流的影響,反映承租人未來的租金償還能力,租金支付取決於現金流量的總額和時間安排。

(1)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分析:該項是承租人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主營業務突出、收入穩定是企業運營良好的重要標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正常的商品銷售帶來的現金流入能支付因此引起的貨幣流出,說明能維持企業的持續經營且有餘力支持擴大規模,是租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保障。

(2)籌資活動現金流量分析:考量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為正值,有無能力償還部分債務、股東分派現金股利。若經營現金淨流量較少,企業只有通過投資人追加投入或借款解決資金問題,營運資金和正常週轉資金缺乏的企業融資租賃項目介入風險很大。

(3)投資活動現金流量分析:分析承租人舉債投資擴大所帶來的財務風險及對其償債能力的影響;分析資本化投入的方向,評價投入項目的未來現金生成能力。

6.報表財務指標分析

通過各項反映承租企業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等的財務指標的分析,瞭解企業現實財務狀況和財務風險。

(1)短期償債能力分析。將近年速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經營現金流動負債比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相比,分析短期債務的償還能力。

(2)長期償債能力分析。將近年資產負債率、長期資產合適率、或有負債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安全範圍內說明企業內部管理水平較高,籌資能力較強,資金安排得當,保證了租金按期償還。嚴格監控資產負債率,防止債務過大資不抵債。

(3)營運能力分析。將近年應收賬款和存貨週轉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分析形成的原因和是否在合理控制範圍內,是否在有效運營。

(4)盈利能力分析。將近年淨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銷售(營業)利潤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分析企業主營業務的利潤水平、行業地位、科技先進性和市場前景。

(5)成長能力分析。將近年銷售(營業)增長率、資本積累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分析主營業務增長速度和淨資產規模發展水平,綜合評價企業的市場佔有率和發展前景。

(6)現金比率分析。將近年淨利潤現金含量、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和現金總負債比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瞭解企業的銷售回款能力、成本費用水平、付現水平和現金償債能力。出租人通過對承租人的財務制度和報表質量的整體分析,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參考評價,各項財務數據和指標的綜合考評,最後對企業財務風險現狀做出整體評價。

三、財務風險控制和管理辦法

風險控制決策的做出應在國家關於金融租賃公司有關風險管理指引整體框架下,並取決於出租人的內部風險管理政策和風險偏好,綜合研究財務風險和其他風險,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1.風險迴避策略

2.風險接受策略

3.風險防範策略

4.風險轉嫁策略

5.衍生性工具避險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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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朝陽產業”的融資租賃現在被很多國家應用於不同的領域,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彰顯著其強大的經濟助推力,不僅受到各國青睞,其發展速度特別迅速。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加大融資租賃發展力度,陸續下發的利好政策不斷吸引各路資本的介入,同時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編者據以往資料,彙總了一系列出租人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後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佔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並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中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現象,對此,出租人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兩種法律訴求,是可同時主張,還是隻可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細化規定。

編者參與了《解釋》的起草工作,瞭解起草的經過及相關規範意旨,相信能為讀者更準確地理解《解釋》提供有益幫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關係而言,是可以同時主張,還是必須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實務中常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就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但從最新實踐看,在出租人的訴請類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認識,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一、租賃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價值擔保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的對價,在數量上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及相關費用與利潤構成。租賃期初,全部租金對應的是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賃期間,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對應的租賃物的折舊價值仍在承租人處。出租人雖然名義上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因其佔用、使用的權能已經讓渡給了承租人,故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於擔保債權的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租賃期間承租人欠付租金並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張租金債權,又可以收回租賃物,實現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法律屬性: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

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係還是“或”的關係,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於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後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於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於這一法理,《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作出選擇。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出租人法律風險控制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風險的來源

風險是指因未來的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而引起的後果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的綜合。融資租賃三方人員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必將導致出租方的法律風險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賃物受損無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會給融資租賃出租方帶來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約提供租賃物、經營管理水平不高、資金週轉困難、技術落後、缺乏有效宣傳而導致交易障礙重重、高負債經營導致抗風險能力低、行業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場風險、利率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稅務和行業監管制度的改革風險等。2、不可抗力風險,包括政治動盪、自然災害等。3、信用體制的缺失,承租企業欠租、騙租。4、政府缺乏有效監管。5、政府在稅收、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關法律法規滯後、不健全,導致融資租賃交易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基於上述原因,融資租賃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優勢,融資租賃出租方負擔著巨大風險。我們急需針對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體風險種類,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導融資租賃業良性發展。

二、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的種類和應對

為了保障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利益,必須對其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風險發生後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風險的不同類型,融資租賃出租方可以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承租方違約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承租方違約是出租方面臨的最大風險。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違反善良保管義務;未及時維修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未依約投保;擅自轉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違約將給出租方造成嚴重的損失。當承租方直接聲明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時,應視為違約,不能構成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因為承租方負擔的是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對此應採取違約救濟手段保護自身利益。因此,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寫明如下條款:“承租方違約的,出租方可以請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方根本違約的,出租方還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收回租賃物。”並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屬於“根本違約”的情形。關於取回權,可以約定“出租方獲得取回權不以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為條件;未付租金達到總額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賃物。”這樣,就能比較充分的維護出租方的法律權益。

(二)因賣方違約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對於賣方提供的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融資租賃法(草案)》規定承租方可以選擇解除供貨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並要求供貨人賠償損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賠償,該項賠償不受承租方向供貨人索賠結果的影響,但租金應當適當降低。但是,目前《融資租賃法》暫未生效,應對措施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訂入類似內容的條款。

(三)租賃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了出租方承擔相關責任的幾種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擔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後果;出租方只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不承擔任何實體責任。為了儘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對租賃物瑕疵承擔責任,出租方應與出賣人、承租方三方書面約定索賠權轉讓條款,即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由承租方行使索賠權,免除出租方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四)不可抗力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不應因發生不可抗力而解除。這是因為,租賃物所有權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種擔保,而非依據,租金是出租方資金投入的回報。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賃物損害、滅失的風險由承租方承擔,因此,發生不可抗力時,承租方仍負有支付租金的絕對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否解除,應由雙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須依約支付租金、處理租賃物損害、滅失的相關事務。若出租方的損失在保險公司理賠後未能得到充分賠償,有權要求承租方繼續賠償直至充分,此時合同才因履行完畢而終止。應儘量將上述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約定。

(五)合同解除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禁止中途解約”。除非出租方違約或破產,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但是,由於“合同自由”原則,立法及理論上都允許合同雙方合意解除或者約定解除事項,這對於出租方風險巨大。應明確約定:承租方超過寬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絕接收租賃物,或未經許可將租賃物抵押、轉讓、轉租,本質上損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時,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約權終止租賃協議,並立即取回租賃物,獲得損害賠償。可以明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以獲得更充分的補償。

(六)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租賃物由承租方佔有和使用,租賃物對第三人的違約、損害和侵權,都應由承租方承擔責任。但是,為了保護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許將租賃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於責任人的位置,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對於已經支付鉅額資金的出租方來說很不公平。為了避免此類風險,首先,出租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對租賃物造成的第三人損害的免責權。此外,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轉移部分風險。

三、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議

鑑於融資租賃融資和租賃的雙重特性和租賃物物權的特殊狀態,應當從國家完善立法、企業自我保護兩個角度完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法律風險防範和權益保護。

(一)頒佈《融資租賃法》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不夠系統,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滯後於實際需要。融資租賃立法涉及會計、金融、貿易、投資、稅收等多個領域,因此需要一部統一的融資租賃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資租賃法》應對企業設立准入制度、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取回權制度、產品責任、第三人損害責任、回租賃和轉租賃、風險承擔、違約責任、不可解約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產等作出規定。

(二)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完善的登記制度是保障融資租賃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開設專門的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平臺,可以減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糾紛。應將出租方的所有權優先,形成優先順位規則的例外。

(三)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

承租方違約或破產是出租方的極大風險源,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控制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了租賃物取回和租賃物拍賣,但對出租方的行使條件和限制、具體行使方式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都應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四)融資租賃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法律體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時間,目前,出租方必須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首先,應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規章制度,培養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專業隊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須對融資租賃項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第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謹慎、明確、具體,做好權屬變更和交接手續。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人擔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約投保時,有權及時投保以避免鉅額損失,保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還可以投保信用保險作為補充。即由保險人在融資租賃承租方信用不良時向出租方賠償損失,從而更加充分地分攤信用風險。

(五)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規範管理

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應是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成為行業與立法部門、管理部門之間聯繫與溝通的橋樑,促進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3個時間節點出租人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開始日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租賃債權的確認。

由於在融資租賃下,出租人將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轉移給承租人,將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長期轉讓給了承租人,並以此獲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實際上就變成了收取租金的債權。出租人應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餘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餘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其會計處理為: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按未擔保餘值,借記“未擔保餘值”科目,按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應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抵減項目列示)。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和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相類似,通常也有印花稅、佣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在初始直接費用發生時,應確認為當期費用。其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二、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

在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其會計處理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時,按收到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每期採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按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金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2、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下發生的或有租金,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3、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應停止確認租金中所含的融資收入,其已確認的融資收入,應予衝回,轉作表外核算。在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這一規定既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有利於出租人加強對租金回收的管理,及時催收租金,提高租金的使用效益。

4、應收融資租賃款壞賬準備的計提。

為了更加真實、客觀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的債權,出租人應當定期根據承租人的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應收融資租賃款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對應收融資租賃款合理計提壞賬準備。

由於逾期租金所含融資收入已根據謹慎性原則停止確認,因此,出租人只須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部分(在金額上等於本金的部分)合理計提壞賬準備,而不是以應收融資租賃款全部計提壞賬準備。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據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其會計處理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計提壞賬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融資租賃款,經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沖銷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

5、未擔保餘值發生變動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應定期對未擔保餘值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有證據表明未擔保餘值已經發生減少,應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並將由此引起的租賃投資淨額(租賃投資淨額是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餘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如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復,應在原先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未擔保餘值增加時,則不作任何調整。

在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時,對前期已確認的融資收入不作追溯調整,只對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的當期和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計算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其會計處理為:期末,出租人的未擔保餘值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同時,將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淨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如果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復,應按未擔保餘值恢復的金額,借記“未擔保餘值”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淨額的增加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三、融資租賃期滿時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收回租賃資產。

通常有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存在擔保餘值,不存在未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低於擔保餘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存在擔保餘值,同時存在未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餘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扣除未擔保餘值後的餘額低於擔保餘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3)存在未擔保餘值,不存在擔保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4)擔保餘值和未擔保餘值均不存在。此時,出租人無需作會計處理,只需作相應的備查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如果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則出租人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可能繼續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況)等。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沒有續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其會計處理同上述收回租賃資產的會計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留購租賃資產。

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行使了優惠購買選擇權。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購買資產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如果還存在未擔保餘值,還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貸記“未擔保餘值”科目。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項目中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財務風險分析

針對融資租賃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業務特點,以適用的會計準則、稅收和監管政策為指導,借鑑國外現行的金融風險管理經驗,以出租人角度對承租人財務風險進行分析和識別,並提出控制及管理辦法。以下就出租人在承租人繁雜的財務數據中正確地識別、有效地控制財務風險進行淺論。

一、融資租賃項目風險概述

融資租賃具有集融資融物、債權物權於一體的業務特點,使其面臨的風險呈現出多樣性和複雜性,其原因是:

1、租賃項目涉及金融、貿易、交通運輸、保險等複雜的業務流程,使得風險暴露較多;

2、租賃物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得風險不易得到有效控制;

3、項目多數投資金額較大、租期較長、租期內不可確定的因素很多,使得出租方不能及時識別潛在風險。

融資租賃項目風險分析,是按照融資租賃的特點和要求,對項目進行分類研究,對承租人所處內外部環境和企業各項信息採集、甄別、處理,對影響預期目標、業務進程、環境變化等諸多風險因素進行識別、計量和控制。

二、財務風險現狀分析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財務風險分析是融資租賃業資產負債管理、全面風險管理的核心工作,企業的財務風險不加以有效識別、評價與控制最終導致的是信用危機。

收集承租人近3年的財務報表、稅收申報表、銀行對賬單等基礎資料,運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基礎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和研究。財務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業要對數據嚴格篩選和糾偏,力求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判別可能存在的風險。為準確分析租賃項目對承租人未來收益的影響,還需要編制預測財務報表。

1、資產風險分析

通過閱讀資產負債表相關信息,對承租人近3年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規模、資產質量進行分析,發現潛在的財務風險。

(1)貨幣資金,瞭解企業真實的貨幣資金情況,查實銀行對賬單餘額,未到期票據銀行承兌票據風險,支付租金的現金充足情況,其他到期債務和公司正常開支。

(2)應收賬款,瞭解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形成的原因及變現能力,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產生的管理費用以及對企業的影響,承租人是否依賴某些客戶和關係過於密切的關聯企業,控制應賬款於總債權的比率,防止不良資產的擴大,預計該項目形成的生產規模擴大對應收賬款的影響。

(3)預付賬款,一般預付賬款到期流入的是存貨,如原材料,瞭解原材料取得佔用流動資金的數量和期限,預計項目對原材料採購的影響。

(4)存貨,實地瞭解存貨的結構、金額以及由於市場變化可能帶來的風險,是否包含了在產品、淘汰品和耗損品,預計項目對存貨的影響。

(5)固定資產,瞭解固定資產的規模、淨值,預計新增固定資產可能會給承租人帶來的現金流出的折現值。

(6)無形資產,瞭解其中土地使用權抵押情況,根據地理位置等因素定期重新評估土地價值。

(7)投資,投資可以實現承租人的整體發展戰略和多元化經營,但收益的同時卻對承租人未來財務狀況帶來很大的不確定因素和財務風險,可能會對租賃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2、負債風險分析

通過對承租人近3年債務結構、負債規模、經營中的負債風險和償債信用的分析,對企業經營和未來現金流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發現潛在的財務風險。

(1)銀行借款。瞭解借款數額、還款時間、用途;查看承租人的貸款卡,分析企業負債規模、還款能力和銀行信用。有無惡意拖欠和違規使用的行為。

(2)應付賬款。瞭解賬款的形成原因、拖欠時間、集中度,金額控制在合理範圍。

(3)應付工資。瞭解是否有拖欠工資現象、未提或未交納的社保金等。這部分在承租人破產清算時具有優先權。

為他人提供的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與關聯企業之間資金佔用、互相擔保情況的披露及分析(關聯企業佔用客戶資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不回來可能,客戶為關聯企業擔保有無代償可能),這些過去的交易事項可能會變為企業現實的債務或者導致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影響未來出租人租金回收,加大項目風險。

3、股權結構風險分析

主要了解承租人的產權關係是否清楚,註冊資本到位率是否符合規定,營運資本是否充沛,資金積累和自我循環能力是否較強,有無與大股東不正常的關聯交易。主要股東對本項目是否意見有分歧,是否可以調和。

4、利潤風險分析

通過利潤表分析,瞭解、分析承租人的利潤質量和資產運轉狀況。

(1)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分析。

1.瞭解近3年承租人的收入狀況,偶發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以及與關聯企業間銷售、資產出讓及虛假事項等關聯交易行為應當從營業收入中分離,單獨計量。

2.瞭解收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是否存在虛增虛減或計量不準確的收入。通過對承租人銀行賬戶、稅收申報單、出入庫單的具體等的具體調查,判斷公司的收入的真實性和計量的準確性。

(2)成本費用的控制管理分析

1.瞭解成本與收入是否遵循配比原則,費用是否真實計量。

2.瞭解承租人與關聯企業間採購、資產收購及虛假事項等關聯交易行為,應當從營業成本中分離,單獨計量。

3.瞭解承租人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期間費用是否有效控制,費用過大會影響企業效益。

(3)稅收狀況的分析

1.瞭解承租人稅收計算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有無偷逃稅收的行為。違法行為或誠信缺失,也會造成未來現金的流出,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稅款具有優先償還權,勢必會對租賃項目回收帶來風險。

2.瞭解企業是否享有特殊稅收選擇權,因為這部分延遲交納的稅金最終都需交付,也將影響公司未來的收益和現金流。

5.現金流量風險分析

財務風險分析中,重點關注現金流量分析。通過分析和評價承租人獲取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能力,預測本項目對企業未來現金流的影響,反映承租人未來的租金償還能力,租金支付取決於現金流量的總額和時間安排。

(1)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分析:該項是承租人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主營業務突出、收入穩定是企業運營良好的重要標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正常的商品銷售帶來的現金流入能支付因此引起的貨幣流出,說明能維持企業的持續經營且有餘力支持擴大規模,是租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保障。

(2)籌資活動現金流量分析:考量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為正值,有無能力償還部分債務、股東分派現金股利。若經營現金淨流量較少,企業只有通過投資人追加投入或借款解決資金問題,營運資金和正常週轉資金缺乏的企業融資租賃項目介入風險很大。

(3)投資活動現金流量分析:分析承租人舉債投資擴大所帶來的財務風險及對其償債能力的影響;分析資本化投入的方向,評價投入項目的未來現金生成能力。

6.報表財務指標分析

通過各項反映承租企業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等的財務指標的分析,瞭解企業現實財務狀況和財務風險。

(1)短期償債能力分析。將近年速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經營現金流動負債比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相比,分析短期債務的償還能力。

(2)長期償債能力分析。將近年資產負債率、長期資產合適率、或有負債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安全範圍內說明企業內部管理水平較高,籌資能力較強,資金安排得當,保證了租金按期償還。嚴格監控資產負債率,防止債務過大資不抵債。

(3)營運能力分析。將近年應收賬款和存貨週轉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分析形成的原因和是否在合理控制範圍內,是否在有效運營。

(4)盈利能力分析。將近年淨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銷售(營業)利潤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分析企業主營業務的利潤水平、行業地位、科技先進性和市場前景。

(5)成長能力分析。將近年銷售(營業)增長率、資本積累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分析主營業務增長速度和淨資產規模發展水平,綜合評價企業的市場佔有率和發展前景。

(6)現金比率分析。將近年淨利潤現金含量、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和現金總負債比率等指標與行業平均值比較,瞭解企業的銷售回款能力、成本費用水平、付現水平和現金償債能力。出租人通過對承租人的財務制度和報表質量的整體分析,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參考評價,各項財務數據和指標的綜合考評,最後對企業財務風險現狀做出整體評價。

三、財務風險控制和管理辦法

風險控制決策的做出應在國家關於金融租賃公司有關風險管理指引整體框架下,並取決於出租人的內部風險管理政策和風險偏好,綜合研究財務風險和其他風險,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1.風險迴避策略

2.風險接受策略

3.風險防範策略

4.風險轉嫁策略

5.衍生性工具避險策略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

融資租賃糾紛中出租人訴訟請求的制定策略

實踐中,因承租人未依約(按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而引發糾紛的概率極大。作為此類案件訴訟程序的啟動者,出租人應當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及融資租賃協議制定適宜的訴訟請求,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及司法實踐中的經典創新做法為分析基礎,對出租人在融資租賃訴訟中如何制定訴訟請求策略提出建議。

一、《解釋》規範下的訴訟請求類型梳理

(一)請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及逾期利息

《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

《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另外,根據《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依照《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損失賠償的範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範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據此,出租人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和同、收回租賃物後,還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二、司法實踐中的啟示

實踐中,出租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往往將《解釋》規範之下的訴訟請求進行組合之後提出,並由此形成了兩種較為主流的訴訟請求類型,即:1.請求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請求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其中“損失”計算方法為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賃物殘值。

出租人基於對承租人財務狀況的瞭解和租賃物價值的判斷,在上述訴訟請求之間進行選擇:

如果出租人認為承租人仍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且租賃物已無價值或收回租賃物已無法彌補承租人的因違約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其往往傾向於選擇“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佈租賃協議提前到期;如果出租人認為承租人已無力履行償還租金的義務、租賃物尚有回收價值且因承租人違約造成的損失亦不容忽視,則其往往傾向於選擇“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然而,選擇此類訴訟請求必須以確定租賃物殘值為前提(損失=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賃物殘值)。

承租人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量或為了實現其他目的,往往會對出租人確認的租賃物殘值提出質疑,並請求人民法院委託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對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對租賃物殘值的質疑及請求法院指定機構進行租賃物殘值評估的請求會增加其訴訟成本,具有較高的風險。

為了解決上述“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類訴訟請求中確認租賃物殘值的問題,一些地方法院推陳出新,在判決中判令“出租人有權與承租人協議將該租賃物折價或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清償承租人的付款義務”[請參見(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92號、(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6號、(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7號、(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書]。

這一做法通過繞開租賃物殘值評估這一環節,從根本上消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殘值產生分歧的可能,在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亦對承租人清償出租人的債務提供了保證。

三、出租人訴訟請求的制定策略

以不違反《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基本前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維護出租人利益為出發點,出租人在此類訴訟中制定訴訟請求的策略應時,應當以自己對承租人財務狀況的瞭解和對租賃物價值的判斷為基礎,在下列兩種訴訟請求中進行衡量與選擇:

如果出租人認為租賃物已無價值或者租賃物收回已無法彌補承租人因違約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則可以選擇請求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其中該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佈租賃協議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認為租賃物收回之後仍有利用價值,則可以選擇“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同時,可以借鑑司法實踐中的創新做法,要求法院判令“出租人有權與承租人協議將該租賃物折價或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清償承租人的付款義務”,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訴訟風險。


來源:凱邦泰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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