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利人作出鑑定意見的效力問題'

知識產權 人生第一份工作 寧德 福建 民法 廣東 一休說知識產權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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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個人)商事主體保護品牌的意識逐漸增強,申請商標註冊量逐年增加。與之相隨,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數量也日趨增多,這使得商標侵權民事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突顯出一些新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在商標侵權案中,被侵權人或商標註冊人對商標標識(或外包裝)和產品單方出具的鑑定意見書(或鑑定表或鑑別證明)能否直接作為定案依據。這個問題在商標侵權案的民事審判或行政執法中經常出現,也一直存在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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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個人)商事主體保護品牌的意識逐漸增強,申請商標註冊量逐年增加。與之相隨,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數量也日趨增多,這使得商標侵權民事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突顯出一些新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在商標侵權案中,被侵權人或商標註冊人對商標標識(或外包裝)和產品單方出具的鑑定意見書(或鑑定表或鑑別證明)能否直接作為定案依據。這個問題在商標侵權案的民事審判或行政執法中經常出現,也一直存在著爭議。

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利人作出鑑定意見的效力問題

2016年底,廣東省肇慶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浩宏”公司)在福建省寧德市開展系列侵犯“千里馬”商標打假維權活動,筆者擷取兩件參與代理的商標侵權案例來分析。浩宏公司訴寧德市蕉城區蕉北順業五金水暖店(下稱“順業水暖店”)和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集發建材批發部(下稱“集發批發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兩宗案件,基本案情均是:2012年4月6日,浩宏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從佛山市南海區建華膠粘實業有限貴公司處受讓第1252029號“千里馬”文字商標、第3685458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類。浩宏公司長期以來在玻璃膠產品上使用“千里馬”註冊商標。2013年1月17日,廣東省工商局認定“千里馬”註冊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4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千里馬”商標為馳名商標。經調查,上述兩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千里馬”玻璃膠,該產品與浩宏公司產品是同類產品,並使用了與浩宏公司“千里馬”註冊商標一致的文字及圖形標識,構成對浩宏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浩宏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浩宏公司享有的第1252029號、第368545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浩宏公司經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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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個人)商事主體保護品牌的意識逐漸增強,申請商標註冊量逐年增加。與之相隨,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數量也日趨增多,這使得商標侵權民事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突顯出一些新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在商標侵權案中,被侵權人或商標註冊人對商標標識(或外包裝)和產品單方出具的鑑定意見書(或鑑定表或鑑別證明)能否直接作為定案依據。這個問題在商標侵權案的民事審判或行政執法中經常出現,也一直存在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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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廣東省肇慶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浩宏”公司)在福建省寧德市開展系列侵犯“千里馬”商標打假維權活動,筆者擷取兩件參與代理的商標侵權案例來分析。浩宏公司訴寧德市蕉城區蕉北順業五金水暖店(下稱“順業水暖店”)和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集發建材批發部(下稱“集發批發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兩宗案件,基本案情均是:2012年4月6日,浩宏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從佛山市南海區建華膠粘實業有限貴公司處受讓第1252029號“千里馬”文字商標、第3685458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類。浩宏公司長期以來在玻璃膠產品上使用“千里馬”註冊商標。2013年1月17日,廣東省工商局認定“千里馬”註冊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4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千里馬”商標為馳名商標。經調查,上述兩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千里馬”玻璃膠,該產品與浩宏公司產品是同類產品,並使用了與浩宏公司“千里馬”註冊商標一致的文字及圖形標識,構成對浩宏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浩宏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浩宏公司享有的第1252029號、第368545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浩宏公司經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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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業水暖店和集發批發部均答辯稱:他們銷售的“千里馬”及圖形商標的玻璃膠與浩宏公司生產的“千里馬”玻璃膠以及商標標識是否一致,在沒有專業鑑定機構對他們銷售的玻璃膠進行鑑定是否屬於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浩宏公司主張侵犯其商標專用權依據不足。在浩宏公司訴順業水暖店商標侵權案一審中,浩宏公司沒有提供玻璃膠及商標標識《鑑別證明》,在審理中,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千里馬”玻璃膠及浩宏公司提供的“千里馬”玻璃膠的外包裝及商標標識基本一致,在沒有專業機構對二者進行鑑定以確定涉案“千里馬”玻璃膠是否為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浩宏公司主張順業水暖店侵犯其商標權的依據不足,遂判決駁回浩宏公司的訴訟請求。後浩宏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浩宏公司提交其公司出具的《鑑別證明》,證明順業水暖店銷售的“千里馬”玻璃膠系假冒產品。二審法院認定,該證明雖系浩宏公司單方出具,但浩宏公司作為商標權人,對涉案產品系假冒其註冊商標的產品做出鑑別證明並無不當,對該鑑別證明予以認定。在浩宏公司訴集發批發部商標侵權案審中,浩宏公司就提交了上述的鑑別證明,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鑑別證明所證明和認定的事實與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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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廣東省肇慶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浩宏”公司)在福建省寧德市開展系列侵犯“千里馬”商標打假維權活動,筆者擷取兩件參與代理的商標侵權案例來分析。浩宏公司訴寧德市蕉城區蕉北順業五金水暖店(下稱“順業水暖店”)和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集發建材批發部(下稱“集發批發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兩宗案件,基本案情均是:2012年4月6日,浩宏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從佛山市南海區建華膠粘實業有限貴公司處受讓第1252029號“千里馬”文字商標、第3685458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類。浩宏公司長期以來在玻璃膠產品上使用“千里馬”註冊商標。2013年1月17日,廣東省工商局認定“千里馬”註冊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4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千里馬”商標為馳名商標。經調查,上述兩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千里馬”玻璃膠,該產品與浩宏公司產品是同類產品,並使用了與浩宏公司“千里馬”註冊商標一致的文字及圖形標識,構成對浩宏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浩宏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浩宏公司享有的第1252029號、第368545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浩宏公司經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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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利人作出鑑定意見的效力問題

除了本文中兩起商標侵權案件外,據筆者所瞭解,在其他商標侵權案件中,關於商標註冊人或商標權利人單方出具的無論是鑑別證明,還是鑑定結論或是商品真偽鑑定表,一、二審法院幾乎予以採信。於是商標註冊人或商標權利人單方鑑別證明或是鑑定結論,還是商品真偽鑑定表,在商標侵權案審判實踐中被稱之為“霸王鑑定”。

那麼,該種鑑別證明或是鑑定結論,還是商品真偽鑑定表,究竟屬於哪種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另外,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鑑定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二)委託鑑定的材料;(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五)明確的鑑定結論。可見,該種鑑定結論更不屬於鑑定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上述鑑定結論,應該屬於當事人的陳述。既然屬於當事人的陳述,就需要具備其他證據相佐證,否則就屬於孤證,不能作為認定商標侵權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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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個人)商事主體保護品牌的意識逐漸增強,申請商標註冊量逐年增加。與之相隨,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數量也日趨增多,這使得商標侵權民事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突顯出一些新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在商標侵權案中,被侵權人或商標註冊人對商標標識(或外包裝)和產品單方出具的鑑定意見書(或鑑定表或鑑別證明)能否直接作為定案依據。這個問題在商標侵權案的民事審判或行政執法中經常出現,也一直存在著爭議。

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利人作出鑑定意見的效力問題

2016年底,廣東省肇慶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浩宏”公司)在福建省寧德市開展系列侵犯“千里馬”商標打假維權活動,筆者擷取兩件參與代理的商標侵權案例來分析。浩宏公司訴寧德市蕉城區蕉北順業五金水暖店(下稱“順業水暖店”)和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集發建材批發部(下稱“集發批發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兩宗案件,基本案情均是:2012年4月6日,浩宏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從佛山市南海區建華膠粘實業有限貴公司處受讓第1252029號“千里馬”文字商標、第3685458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類。浩宏公司長期以來在玻璃膠產品上使用“千里馬”註冊商標。2013年1月17日,廣東省工商局認定“千里馬”註冊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4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千里馬”商標為馳名商標。經調查,上述兩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千里馬”玻璃膠,該產品與浩宏公司產品是同類產品,並使用了與浩宏公司“千里馬”註冊商標一致的文字及圖形標識,構成對浩宏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浩宏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浩宏公司享有的第1252029號、第368545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浩宏公司經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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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利人作出鑑定意見的效力問題

除了本文中兩起商標侵權案件外,據筆者所瞭解,在其他商標侵權案件中,關於商標註冊人或商標權利人單方出具的無論是鑑別證明,還是鑑定結論或是商品真偽鑑定表,一、二審法院幾乎予以採信。於是商標註冊人或商標權利人單方鑑別證明或是鑑定結論,還是商品真偽鑑定表,在商標侵權案審判實踐中被稱之為“霸王鑑定”。

那麼,該種鑑別證明或是鑑定結論,還是商品真偽鑑定表,究竟屬於哪種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另外,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鑑定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二)委託鑑定的材料;(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五)明確的鑑定結論。可見,該種鑑定結論更不屬於鑑定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上述鑑定結論,應該屬於當事人的陳述。既然屬於當事人的陳述,就需要具備其他證據相佐證,否則就屬於孤證,不能作為認定商標侵權事實的根據。

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利人作出鑑定意見的效力問題

難道對上述的鑑定結論,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就一定可以作為認定商標侵權的依據嗎?其實,國家工商總局早在1998年就做出一個答覆——《關於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鑑定證明能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問題的答覆》(工商公字〔1998〕第254號)指出:“在沒有專門技術鑑定部門進行鑑定的情況下,產品生產企業出具的證明是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但是否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可見,在目前沒有法定的商標鑑定機構的情況下,委託商標註冊人鑑定成為必然選擇。但是,由於商標註冊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鑑定報告的證明力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不能僅依靠商標註冊人出具的鑑定報告“孤證”定性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商標註冊人或合法使用人的鑑定結論內容日趨簡單,甚至無法反映辨認經過、使用方法、與真品的差異等基本情況,其準確性和可靠性無法確保。嚴格從證據分類看,該鑑定結論在證據性質上相當於“被害人或當事人的陳述”,而非證據法中的鑑定結論。如果行政機關或審判機關一味放棄審查職責而徑行採納作為定案證據,不僅不符合證據法的相關規定,也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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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廣東省肇慶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浩宏”公司)在福建省寧德市開展系列侵犯“千里馬”商標打假維權活動,筆者擷取兩件參與代理的商標侵權案例來分析。浩宏公司訴寧德市蕉城區蕉北順業五金水暖店(下稱“順業水暖店”)和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集發建材批發部(下稱“集發批發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兩宗案件,基本案情均是:2012年4月6日,浩宏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從佛山市南海區建華膠粘實業有限貴公司處受讓第1252029號“千里馬”文字商標、第3685458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類。浩宏公司長期以來在玻璃膠產品上使用“千里馬”註冊商標。2013年1月17日,廣東省工商局認定“千里馬”註冊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4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千里馬”商標為馳名商標。經調查,上述兩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千里馬”玻璃膠,該產品與浩宏公司產品是同類產品,並使用了與浩宏公司“千里馬”註冊商標一致的文字及圖形標識,構成對浩宏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浩宏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浩宏公司享有的第1252029號、第368545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浩宏公司經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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