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基金再迎重大利好 公募基金參與科創板轉融通新規來了

為配合科創板的順利推出,完善資本市場融券機制,規範公募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以下簡稱出借業務)的行為,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今日(2019年 6月21日)先後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會計核算和估值業務指引(試行)》,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指引1》共十八條,主要規範了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基本原則、主體責任、投資指標、業務性質、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內容。具體內容請詳見本文附件《指引1》《指引2》全文。

以下僅作要點解讀與分析:

一、哪些類型的基金產品可以參與出借業務?

(一)處於封閉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及相關聯接基金;

(三)戰略配售基金;

(四)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產品。

其中:第(一)項所稱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確約定股票投資比例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第(三)項所稱戰略配售基金,是指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

簡要分析:

1、目前處於封閉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有多少?

截至目前,國內市場上定期開放式或封閉式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非常少,大多數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均為開放式基金。因此,除了新發行成立、尚處於封閉建倉期的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總體可參與的此類基金較少。

2、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及相關聯接基金有多少?

截至目前,國內市場上規模在2億以上的指數基金約有368只(不同份額分別計算),合計規模約8104億元。(數據來源:wind)

3、戰略配售基金有多少?

截至目前,國內市場上僅有前期幾隻戰略配售基金及近期獲批發行的幾隻科創主題配售基金,預計未來此類基金數量將逐步增多。

因此,從目前總體體量來看,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及連接基金受益最大。

二、上述幾類公募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還有哪些具體指標限制?

1、處於封閉期的基金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過封閉期到期日,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2、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及相關聯接基金參與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範圍;

(2)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隻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其他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聯接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隻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三、對國內指數基金投資者以及指數基金髮展的具體影響

《指引》對於國內股市以及公募基金的穩健發展具有非常積極的影響,尤其是利好指數基金的發展。

根據指引要求,按照目前8104億元的指數基金規模、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比例(其中ETF為30%,ETF聯接基金與普通指數基金為50%)粗略計算,可出借的證券量約為8104億*30%=2431億

由於指引規定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收益歸入基金資產,因此,對於指數基金而言,除原有的基金投資收益以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證券出借利息收入,進一步增厚基金收益。對於指數基金的投資者以及指數基金的未來發展可謂是重大利好。

近年來,國內外指數基金蓬勃發展,國外市場方面,上個月美國被動指數基金規模已全面超越主動基金規模;國內市場也是無論規模還是佔比均在持續攀升。可以預見,在政策鼓勵支持、市場有效性與投資者認同度不斷提升、指數基金產品天然優勢等內外部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指數基金髮展的大時代已然到來。

附件1: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以下簡稱出借業務)的行為,防範業務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出借業務適用本指引。

基金參與出借業務,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費用的業務。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出借業務,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監督和複核,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證券金融公司應加強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風險監測,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監測報告。

第五條 以下基金產品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出借業務:

第(一)項所稱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確約定股票投資比例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第六條 處於封閉期的基金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過封閉期到期日,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七條 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及相關聯接基金參與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

(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隻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其他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聯接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隻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三)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2億元;

(四)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第八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第九條 基金參與出借業務不終止確認出借證券。基金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響,出借證券應納入

第十條 基金參與出借業務,可以採取約定申報方式和非約定申報方式,並符合相關自律規則的要求。

基金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出借業務的,由基金管理人、借券證券公司協商確定約定申報的數量、期限、費率等要素。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出借業務信用風險管理,合理分散出借期限與借券證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對借券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准入管理,對不同的借券證券公司實施交易額度管理並進行動態調整,借券證券公司最近1年的分類結果應為A類。

基金管理人應加強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出借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加強壓力測試管理,詳細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歷史申贖數據、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範圍、期限和比例。

第十三條 本指引施行後申請募集的基金,擬參與出借業務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列明出借業務相關安排,在產品註冊申請材料中提交出借業務方案等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可以從事出借業務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從事出借業務。基金合同未約定的,需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後,方可從事出借業務。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戰略配售基金除外。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情況,並就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

第十六條 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應參照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相關機構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依法對有關機構和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會計核算和估值業務指引(試行)》

一、總則

(一)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會計準則、《

(二)本指引所稱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費用的業務。

(三)由於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不屬於實質性證券轉讓行為,基金保留了出借證券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故不終止確認該出借證券。基金管理人按照原有估值方法進行出借證券的後續計量,通過在股票投資科目下設“融出證券”的明細科目核算已融出的證券情況。

(四)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損益情況,是指基金出借證券獲得的利息和罰息收入。損益情況根據證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數據確認,記入T+1日基金的損益。

(五)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財政部及中國證監會有關報表列報和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編制和披露基金財務報表、投資組合報告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及本指引設置和使用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相關的會計科目,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明細科目。

(七)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會計核算另有新的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如交易所或證券金融公司等相關機構對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規則做出變更,導致本指引部分條款不適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從其規定。

(九)《

(十)基金通過約定申報和非約定申報方式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證券或進行債務清償的,適用本指引。

二、科目設置

指數基金再迎重大利好 公募基金參與科創板轉融通新規來了

三、主要賬務處理

(一)證券出借

在明細賬中將已融出證券的數量和金額轉入“融出證券”科目。

(二)因出借人證券賬戶中證券不足導致已成交的證券出借合約交收違約,產生的出借人違約金

借:其他費用 金額[1]

貸:其他應付款 金額

(三)計提出借證券的應收利息

借:應收利息—應收證券出借利息 金額[2]

貸:利息收入—證券出借利息收入 金額

(四)借入人未能按期歸還產生的罰息,作為出借證券利息收入的調整項目進行簡化處理。

借:應收利息—應收證券出借利息 金額[3]

貸:利息收入—證券出借利息收入 金額

(五)權益補償

1、送股、轉增股份

借:證券投資 數量 金額(0.01)

貸:證券投資 金額(0.01)

2、除送股、轉增股份外其他權益事項

(1)除權除息日或證券上市日[4]

借:應收股利—應收證券出借權益補償 金額[5]

貸:投資收益—證券出借權益補償收入 金額

(2)權益補償款到賬日,根據資金交收方式,先計入備付金賬戶,T+1日再轉入存款賬戶。

借:銀行存款/結算備付金 金額

貸:應收股利—應收證券出借權益補償 金額

貸:投資收益—證券出借權益補償收入 金額(差額部分)

(六)證券歸還

1、收到證券金融公司歸還的出借證券時,在明細賬中將“融出證券”的數量和金額轉回原科目。

2、收到出借證券的應收利息和借入人罰息

借:銀行存款/結算備付金 金額[6]

貸:應收利息—應收證券出借利息 金額

(七)現金清償

借:銀行存款/結算備付金 金額[7]

貸:證券投資 金額[8]

貸:應收利息—應收證券出借利息 金額

貸:投資收益—證券出借差價收入 金額(差額部分)

[1]根據證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出借人違約金計提,記入T+1日基金損益。

[2]根據證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各出借證券利息總額從T+1日起按實際出借期限平均記入基金損益(算尾不算頭)。

[3]根據證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借入人違約罰息計提,記入T+1日基金損益。

[4]出借證券權益事項是配股或現金紅利的,在除權除息日確認權益補償的應收金額;出借證券權益事項是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派發權證等的,在證券上市日確認權益補償的應收金額。

[5]根據證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權益補償金額計提。如果證券金融公司進行多次清算並且此憑證處理時尚未提供最終清算金額的,根據證券金融公司首次清算金額計提入賬,收到最終清算金額後進行差額調整。

[6]根據證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支付出借證券應收利息和借入人罰息進行確認。

[7]根據證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支付現金清償進行確認。

[8]採用移動加權方法結轉出借股票成本。

本文源自好基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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