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首例!煙臺法院判決一起確認行政和解協議有效案

招遠 法律 山東 煙臺 民法 大小新聞 2019-06-30

2019年6月20日,招遠市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治安行政處罰案件。6月25日,招遠法院開庭審理,當庭宣判,判決確認該案行政和解協議書有效。這是山東省首例以判決形式確認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出具的行政和解協議書有效案件。

2019年6月20日,和解員主持進行和解

山東首例!煙臺法院判決一起確認行政和解協議有效案

2019年6月25日,開庭審理並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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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8年8月23日下午,甲村僱傭挖掘機在河道修大壩過程中,將乙村的自來水管道挖斷,甲村付某某前去查看斷裂自來水管時與乙村安排處理自來水管斷裂問題的張某某(72歲)發生爭執,付某某對張某某拉拽並推搡。2018年11月19日,招遠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毆打他人對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付某某不服,向招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第三人張某某向招遠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原告付某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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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

本案中行政機關認為因原告的推搡行為致使第三人受傷,如果不處罰原告,則起不到治安管理的目的,如果處罰,由於第三人是60歲以上的老人,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原告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原告則認為處罰過重。該案經招遠市人民法院立案後,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案件移交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處理。2019年6月20日,和解中心受理本案並主持和解。和解過程中,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原告賠償第三人損失。

為使和解協議得到有效執行,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行政和解協議書有效。招遠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行政和解協議和解程序合法,未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告付某某請求確認該行政和解協議書有效依法應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招遠市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出具的和解協議書有效。至此,一起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案件圓滿結案,第三人張某某起訴的民事案件也撤訴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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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當場履行

該案經過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並經法院確認和解協議有效,是實質性、多元化化解行政糾紛的有效方式。各方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依法達成和解協議,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糾紛。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對協議予以確認,增強了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力。案件經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和解後,同時解決了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當事人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既減輕了他們的訴累,又降低了訴訟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還最大限度地將矛盾化解在了初始階段,該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責任編輯:趙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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