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陽法院關於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曲陽 晉州 刑法 法律 河北 曲陽法院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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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法院:曲陽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物權保護糾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2日,晉州市某公司訴龐某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曲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曲民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率,判決龐某某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晉州市某公司掛車一輛。該判決生效後,晉州市某公司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6年4月21日,翟某訴龐某某物權糾紛一案,曲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34民初24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龐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排出妨害,清除在翟某土地上的障礙物。該判決生效後,翟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位申請人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我院均依法向被執行人龐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我院分別於2016年3月1日、2016年8月5日、2016年11月3日對被執行龐某某進行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執行人龐某某經過三次拘留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

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龐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涉嫌犯罪,將該案移送曲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曲陽縣公安局立案後,將龐某某抓獲,後龐某某家屬代替其履行了判決。

2018年2月2日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曲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龐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被告龐某某自願認罪並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依法可從輕處罰。2018年4月12日我院作出(2018)冀06345刑初2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義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繫,依法進行了打擊,提高執行威懾力,效果良好。該案審結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都必須自覺執行,不能心存僥倖,抗拒、逃避執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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