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嘉:拒不交付法院查封車輛終獲刑七個月'

永嘉 浙江省 刑法 中國法院網 津南法院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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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徐某因經商急需資金,向胡某提出借款50萬元,由陳某提供擔保。後來,徐某投資失敗,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期還款,陳某也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成了被執行人。2018年2月,胡某訴至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要求償還借款。3月,法院判決徐某須向胡某還款50萬元及利息,陳某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徐某、陳某依然未履行判決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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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徐某因經商急需資金,向胡某提出借款50萬元,由陳某提供擔保。後來,徐某投資失敗,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期還款,陳某也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成了被執行人。2018年2月,胡某訴至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要求償還借款。3月,法院判決徐某須向胡某還款50萬元及利息,陳某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徐某、陳某依然未履行判決履行還款義務。

浙江永嘉:拒不交付法院查封車輛終獲刑七個月

2018年7月案件進行執行階段,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徐某、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但陳某自認是擔保人,並非借款人,收到執行文書後無動於衷,沒有報告名下財產。7月26日,法院查詢到陳某名下有一輛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當即進行查封。

今年1月,法院對陳某拒不申報財產的行為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同時責令陳某從拘留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小型普通客車移交法院處置。

從拘留所出來後,陳某對交車這件事便“選擇性失憶”,與男友仍同往日一般,一起使用上述車輛走親訪友,遊山玩水……

永嘉法院執行經辦人表示,鑑於陳某拒不交付查封車輛的行為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申請人債權不能按期兌現,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於是啟動追究陳某刑責程序,將陳某涉嫌構成拒執罪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開展偵查。

據瞭解,在偵查期間,陳某家屬才將上述汽車,移交永嘉法院處置。

經永嘉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陳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結合已將被查封的財物交至法院且自願認罪認罰,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近日,永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說法:

根據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史上最強強制執行措施”第五條規定: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此外,第七條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告誡被執行人們: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後應第一時間向法院報告財產,並將查封車輛等動產移交法院配合執行,不然將可能被採取強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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