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兩家銀行9900萬 山西一企業法人一審獲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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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騙取貸款案。被告單位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罰金100萬元。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躍進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法院判決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退賠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8800萬元,退賠中國工商銀行永濟市支行1100萬元。

判決書顯示,本案公訴機關為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被害人為運城市上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東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永濟市支行。被告單位為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為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躍進。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戈躍進利用其兒子戈曉雷(已判決)擔任運城市上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的職務便利,在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東均不知情的情況下,指使戈曉雷將上通公司當日營業款63萬元提走,用於支付晉美油脂集團銀行貸款利息。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戈躍進作為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公司財務總監王偉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資料,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取得8800萬元的授信額度後,又指使該公司出納編造和運城市鑫聖鑫貿易公司(戈曉雷實際控制)棉籽購銷合同,以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分4筆騙取貸款8800萬元,用於歸還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和其個人的借款及公司生產,貸款至今無法歸還。2014年11月,戈躍進利用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和運城市鑫聖鑫貿易公司棉籽購銷合同,指使財務總監王偉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在中國工商銀行永濟市支行騙取貸款1100萬元,用於償還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和戈曉雷的個人借款,貸款至今無法收回。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的貸款8800萬元,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被告單位責任。被告人戈躍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資料,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永濟市支行提供虛假合同和財務報表,分別騙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8800萬元、中國工商銀行永濟市支行1100萬元,將騙取的款項主要用於歸還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生產、經營,到期後無力歸還,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戈躍進為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罪、被告人戈躍進犯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確認。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戈躍進貸款詐騙罪一項,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應予以糾正。被告人戈躍進並非運城市上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屬於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故公訴機關指控戈躍進犯挪用資金罪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中,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第69條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運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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