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冒領他人一百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還用無法兌現的商業承兌匯票“還錢”給被害人,種種詐騙事實,在被告人那裡居然都“不存在”,他從始至終保持“零口供”。面對案件中的諸多疑點,檢察官辦案中盡全力蒐集證據,並巧妙設計庭審預案,讓被告人的辯解不攻自破。2019年7月19日,法庭當庭宣判,“零口供”的被告人杜明(化名)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利用不知情人騙取一百萬

導致“三角詐騙案”

2018年11月,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一起詐騙案件。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被告人杜明曾是被害人娟子(化名)公司的專職司機。2012年杜明辭職自己開了公司,之後多次向娟子借錢。2015年12月,娟子到杜明的公司索要債款時,恰巧接到某公司女老闆李紅(化名)的電話,讓她當天下午來取一百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所欠貨款,娟子表示當天不空要過兩天。

由於當時娟子接聽開的免提,杜明現場聽到兩人對話後,便冒充娟子公司員工,謊稱得到娟子授權,從李紅那裡冒領該承兌匯票。隨後,杜明將該匯票找人兌現,將一百萬元打入前妻賬戶,前妻後將其中五十萬元匯入杜明的銀行卡內。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冒領他人一百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還用無法兌現的商業承兌匯票“還錢”給被害人,種種詐騙事實,在被告人那裡居然都“不存在”,他從始至終保持“零口供”。面對案件中的諸多疑點,檢察官辦案中盡全力蒐集證據,並巧妙設計庭審預案,讓被告人的辯解不攻自破。2019年7月19日,法庭當庭宣判,“零口供”的被告人杜明(化名)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利用不知情人騙取一百萬

導致“三角詐騙案”

2018年11月,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一起詐騙案件。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被告人杜明曾是被害人娟子(化名)公司的專職司機。2012年杜明辭職自己開了公司,之後多次向娟子借錢。2015年12月,娟子到杜明的公司索要債款時,恰巧接到某公司女老闆李紅(化名)的電話,讓她當天下午來取一百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所欠貨款,娟子表示當天不空要過兩天。

由於當時娟子接聽開的免提,杜明現場聽到兩人對話後,便冒充娟子公司員工,謊稱得到娟子授權,從李紅那裡冒領該承兌匯票。隨後,杜明將該匯票找人兌現,將一百萬元打入前妻賬戶,前妻後將其中五十萬元匯入杜明的銀行卡內。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翻閱卷宗後,檢察機關認為本案為“三角詐騙”,即杜明利用不知情的李紅,騙取了被害人娟子的錢款。但為何該案發生時間和報案時間相隔這麼久,這裡面是否有隱情?

承辦人第一時間通知被害人娟子進行主證複核。娟子表示杜明冒領承兌匯票,她事先並不知情。娟子還透露,杜明之前向她多次借款沒有償還,公司陷入巨大財務危機。這幾年,娟子一直想通過民事訴訟讓杜明“吐出”這筆錢,後來發現杜明絲毫沒有悔改和償還的意思,2018年才想到報案。

同時,檢察官認為,“三角詐騙”中,李紅的證言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在杜明取走承兌匯票之後,娟子如何找李紅處理該筆錢款,對於認定犯罪有重要的佐證作用。為此,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再次詢問李紅,李紅的證言證明,娟子所言屬實。

結合全案證據和補證情況,承辦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杜明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做出批准逮捕決定。

一張無法兌現的商業承兌匯票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冒領他人一百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還用無法兌現的商業承兌匯票“還錢”給被害人,種種詐騙事實,在被告人那裡居然都“不存在”,他從始至終保持“零口供”。面對案件中的諸多疑點,檢察官辦案中盡全力蒐集證據,並巧妙設計庭審預案,讓被告人的辯解不攻自破。2019年7月19日,法庭當庭宣判,“零口供”的被告人杜明(化名)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利用不知情人騙取一百萬

導致“三角詐騙案”

2018年11月,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一起詐騙案件。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被告人杜明曾是被害人娟子(化名)公司的專職司機。2012年杜明辭職自己開了公司,之後多次向娟子借錢。2015年12月,娟子到杜明的公司索要債款時,恰巧接到某公司女老闆李紅(化名)的電話,讓她當天下午來取一百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所欠貨款,娟子表示當天不空要過兩天。

由於當時娟子接聽開的免提,杜明現場聽到兩人對話後,便冒充娟子公司員工,謊稱得到娟子授權,從李紅那裡冒領該承兌匯票。隨後,杜明將該匯票找人兌現,將一百萬元打入前妻賬戶,前妻後將其中五十萬元匯入杜明的銀行卡內。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翻閱卷宗後,檢察機關認為本案為“三角詐騙”,即杜明利用不知情的李紅,騙取了被害人娟子的錢款。但為何該案發生時間和報案時間相隔這麼久,這裡面是否有隱情?

承辦人第一時間通知被害人娟子進行主證複核。娟子表示杜明冒領承兌匯票,她事先並不知情。娟子還透露,杜明之前向她多次借款沒有償還,公司陷入巨大財務危機。這幾年,娟子一直想通過民事訴訟讓杜明“吐出”這筆錢,後來發現杜明絲毫沒有悔改和償還的意思,2018年才想到報案。

同時,檢察官認為,“三角詐騙”中,李紅的證言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在杜明取走承兌匯票之後,娟子如何找李紅處理該筆錢款,對於認定犯罪有重要的佐證作用。為此,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再次詢問李紅,李紅的證言證明,娟子所言屬實。

結合全案證據和補證情況,承辦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杜明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做出批准逮捕決定。

一張無法兌現的商業承兌匯票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2019年1月,公安機關將杜明案件向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除了原有的詐騙,公安機關認為,杜明還涉嫌一筆票據詐騙。

公安機關查明:2015年,杜明約娟子還錢,在本市一家咖啡店內,當著吳某某、黃某某的面,將一張面額100萬元商業銀行承兌匯票交給娟子,用來抵扣欠款。在該咖啡館內,杜明將237萬元的原借條收回,改寫了一張137萬元的借條給娟子。之後,娟子將該匯票交給其他單位抵款,對方發現該商業承兌匯票無法兌現,將該匯票退還給娟子,娟子另支付了一百萬元給該公司,後娟子報案。經查證,該匯票本身為真票,但收款單位名稱、收款人銀行開戶帳號信息不符,屬於空頭匯票。

到了檢察環節,檢察官認為本案的關鍵要弄清這張匯票的來源,以及怎樣對這筆犯罪事實定性。

為此,檢察官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兩次退回公安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蒐集證據,包括涉案商業承兌匯票票載公司的情況,票據如何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杜明如何取得該票據,有無支付對價,事後有無償還該筆款項等事實;依法聽取被害人娟子的意見,並對其與杜明的經濟往來事實進行核實,明確其確因被騙而免除債務。

最後,檢察機關認為,杜明使用的商業銀行承兌匯票僅是其實施詐騙的工具,並沒有侵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應認定為普通詐騙。

檢察官尋找漏洞突破“零口供”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冒領他人一百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還用無法兌現的商業承兌匯票“還錢”給被害人,種種詐騙事實,在被告人那裡居然都“不存在”,他從始至終保持“零口供”。面對案件中的諸多疑點,檢察官辦案中盡全力蒐集證據,並巧妙設計庭審預案,讓被告人的辯解不攻自破。2019年7月19日,法庭當庭宣判,“零口供”的被告人杜明(化名)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利用不知情人騙取一百萬

導致“三角詐騙案”

2018年11月,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一起詐騙案件。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被告人杜明曾是被害人娟子(化名)公司的專職司機。2012年杜明辭職自己開了公司,之後多次向娟子借錢。2015年12月,娟子到杜明的公司索要債款時,恰巧接到某公司女老闆李紅(化名)的電話,讓她當天下午來取一百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所欠貨款,娟子表示當天不空要過兩天。

由於當時娟子接聽開的免提,杜明現場聽到兩人對話後,便冒充娟子公司員工,謊稱得到娟子授權,從李紅那裡冒領該承兌匯票。隨後,杜明將該匯票找人兌現,將一百萬元打入前妻賬戶,前妻後將其中五十萬元匯入杜明的銀行卡內。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翻閱卷宗後,檢察機關認為本案為“三角詐騙”,即杜明利用不知情的李紅,騙取了被害人娟子的錢款。但為何該案發生時間和報案時間相隔這麼久,這裡面是否有隱情?

承辦人第一時間通知被害人娟子進行主證複核。娟子表示杜明冒領承兌匯票,她事先並不知情。娟子還透露,杜明之前向她多次借款沒有償還,公司陷入巨大財務危機。這幾年,娟子一直想通過民事訴訟讓杜明“吐出”這筆錢,後來發現杜明絲毫沒有悔改和償還的意思,2018年才想到報案。

同時,檢察官認為,“三角詐騙”中,李紅的證言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在杜明取走承兌匯票之後,娟子如何找李紅處理該筆錢款,對於認定犯罪有重要的佐證作用。為此,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再次詢問李紅,李紅的證言證明,娟子所言屬實。

結合全案證據和補證情況,承辦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杜明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做出批准逮捕決定。

一張無法兌現的商業承兌匯票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2019年1月,公安機關將杜明案件向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除了原有的詐騙,公安機關認為,杜明還涉嫌一筆票據詐騙。

公安機關查明:2015年,杜明約娟子還錢,在本市一家咖啡店內,當著吳某某、黃某某的面,將一張面額100萬元商業銀行承兌匯票交給娟子,用來抵扣欠款。在該咖啡館內,杜明將237萬元的原借條收回,改寫了一張137萬元的借條給娟子。之後,娟子將該匯票交給其他單位抵款,對方發現該商業承兌匯票無法兌現,將該匯票退還給娟子,娟子另支付了一百萬元給該公司,後娟子報案。經查證,該匯票本身為真票,但收款單位名稱、收款人銀行開戶帳號信息不符,屬於空頭匯票。

到了檢察環節,檢察官認為本案的關鍵要弄清這張匯票的來源,以及怎樣對這筆犯罪事實定性。

為此,檢察官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兩次退回公安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蒐集證據,包括涉案商業承兌匯票票載公司的情況,票據如何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杜明如何取得該票據,有無支付對價,事後有無償還該筆款項等事實;依法聽取被害人娟子的意見,並對其與杜明的經濟往來事實進行核實,明確其確因被騙而免除債務。

最後,檢察機關認為,杜明使用的商業銀行承兌匯票僅是其實施詐騙的工具,並沒有侵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應認定為普通詐騙。

檢察官尋找漏洞突破“零口供”

冒領他人一百萬銀行承兌匯票 “零口供”被告人獲刑12年

被告人杜明被抓獲後一直不認罪,始終是零口供。針對這個情況,案件提起公訴後,承辦檢察官精心準備了庭審預案。特別是庭審訊問中,尋找供述漏洞,精心拋出問題,讓其難以自圓其說。

庭審中,被告人說自己並沒有到銀行對匯票進行驗資。公訴人立即抓住這點展開論辯,指出其“虛構事實”:有三名證人證明,被告人當時對被害人稱已經向銀行驗資,匯票沒有問題;但被告人庭審時又說其實沒有去銀行驗資,也就是說虛構了匯票可以承兌的事實。

此外,被告人認為自己拿走被害人的一百萬元匯票是借錢低價進貨,年後可以高價賣出。這個說法,也在法庭上被公訴人以退為進,巧妙反駁:即便如被告人所稱,是被害人借錢給他去進貨,根據相關銀行交易明細,被告人將這100萬元兌現後,將其中的50萬元轉給自己的前妻,另外50萬元自己私人支配,並沒有用於生產經營。虛構用途,騙取被害人“借款”的行為一樣構成詐騙罪。

在示證環節,公訴人按照一事一證的方式,圍繞指控的每節事實,逐一出示證據,用完整的證據鏈條,打破被告人的狡辯,獲得合議庭採信。

經過四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全部採納了公訴人認定的事實和罪名,當庭宣判被告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來源:南通崇川檢察

文 字:王穎利 葛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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