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不是“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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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指出:認為得了抑鬱症就可以不負法律責任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抑鬱症有嚴格的診斷要求和標準,想冒充沒那麼容易劉亞 吳貽夥 吳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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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指出:認為得了抑鬱症就可以不負法律責任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抑鬱症有嚴格的診斷要求和標準,想冒充沒那麼容易劉亞 吳貽夥 吳熒


抑鬱症,不是“免罪金牌”


張哲/攝

今年3月23日23點40分,湖南省常德市滴滴司機陳宏將乘客楊某送達常南汽車總站附近,楊某趁陳宏不備,連刺20餘刀致其死亡。辦案民警透露,楊某自稱殺人系因悲觀厭世精神崩潰,但又無勇氣自殺,臨時起意殺人試試膽量,計劃事後投沅江,被朋友勸回自首。

4月29日下午,楊某家屬公開出示了楊某的精神鑑定意見書,該鑑定意見書顯示,根據材料和檢查,被鑑定人楊某診斷為抑鬱症,在本案中實施危害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陳宏家屬同時表示,已向公安部門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不認可嫌疑人“作案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結論。

近年來,抑鬱症患者殺人事件頻頻見諸報端,其中更是不乏殺母、殺妻、殺子女等挑戰社會倫理底線的惡性案件。公眾關注的焦點,不僅是案件本身的惡劣性質,也延伸到了抑鬱症相關法律問題:抑鬱症殺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怎樣鑑定案發時有無抑鬱症?僅憑談話、親屬的描述和嫌疑人的表現是否就能判定患有抑鬱症?會不會有人假冒抑鬱症?

抑鬱症為何也會傷人

抑鬱症患者自殘或自殺的新聞並不少見。在北京回龍觀醫院副主任醫師宋崇升看來,通常可以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將抑鬱劃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三個等級。自殺多見於重度抑鬱症患者當中。處於重度抑鬱的患者,有的會覺得生無可戀,而出現自殺念頭;有的患者覺得活著是一種負擔,而選擇輕生。每年因抑鬱而輕生的患者不在少數。

除了自殘或自殺外,抑鬱症患者也可能傷害他人。一般在司法鑑定中,精神分裂症、躁狂症導致的凶殺案較為常見,讓人們忽視的是抑鬱症病人發生凶殺案,但這其實並不少見。據安徽省昌平司法鑑定所醫師李業平介紹,從專業的角度看,抑鬱患者殺人類型一般可分為三類:擴大性自殺、間接自殺和激越殺人。

第一種擴大性自殺往往具有案發前患者情緒異常低落,有強烈的自殺傾向,有的之前發生過自殺行為(未遂);殺人是為自己的自殺消除後顧之憂;被害對象往往都是親人,多在家中作案;作案有預謀和計劃,成功率極高;殺人和自殺常先後緊接著發生等特點。其殺人動機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出於某些“愛”的目的,而實際上是症狀影響下出現的病態思維和扭曲認知。

2017年12月,發生在北京的一起男子殺害妻女案就是如此。時年38歲的張鑫因想到生活艱辛、感到無助,遂產生想死念頭,擔心自己死後妻子、女兒受苦,便將妻子及兩個女兒殺死,之後自殺未遂。此前,張鑫因故離職未能找到滿意工作而感到前途渺茫,慾望減退,因悲觀絕望曾有自殺想法及行為。鑑定機構在審理及檢查時,張鑫承認所施行為,知道行為違法,對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有認識,表示悔恨。其行為輕率,不計後果,符合擴大性自殺的特點。同時,鑑定機構認為,張鑫在案發前一直在努力找工作;用錘子、刀等自殺均未對自己造成嚴重後果;跳樓時猶豫不決等表現可以證明其辨認、控制能力並未完全喪失,最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第二種是間接自殺,在抑鬱發作時,情緒極度低落產生自殺觀念,而且以往數次自殺不成功,欲通過殺人的行為使其被判死刑,達到自殺的目的,也稱為“曲線自殺”。2014年9月,北京昌平的一名男子開車在路上故意撞死兩人。“撞死了人,政府就會槍斃我,這樣我就解脫了。”這名男子在案發後如此解釋。調查發現,該男子病史明確,既往就診記錄清楚,發病時處於重度抑鬱發作狀態,司法鑑定為限制責任能力,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最後一種是激越殺人,是最為常見的殺人模式。常見於抑鬱發作狀態時,患者一方面情緒極度低落,一方面又極度焦慮不安,情緒易激惹,呈激越狀態,周圍環境一點小的刺激,就會出現衝動殺人行為。例如,在安徽蕪湖發生的一起男子弒母案中,44歲男子李志華是一名抑鬱症患者,在2018年1月27日,將其72歲老母親活活掐死。據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顯示,李志華案發時患有複發性抑鬱症,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當時心裡很煩躁焦慮,不知道怎麼想的,也沒有什麼感覺,沒有親情,心裡就一閃,現在想想是根本不可能的。”李志華這樣表述自己的作案動機。

“抑鬱症是一種精神疾病,屬於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範疇。”李業平告訴記者。通過以上案例也可知,身患抑鬱症並不是免責的理由,很多情況下,根據病情鑑定結果,當事人還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這種法律責任在刑法上也有明確規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上明確規定了評定抑鬱症等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症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

“所以說,有人認為自己得了抑鬱症就可以不用負法律責任,這種想法是極其錯誤的。”李業平說道。

如何評定抑鬱症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嚴格意義來說,給犯罪嫌疑人做精神上的司法鑑定,不是說鑑定其是否有抑鬱症,而是鑑定其作案時有無精神異常情況和刑事責任能力。”安徽省蕪湖市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趙川向記者介紹,精神病司法鑑定是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是常見的一種司法鑑定。

那麼,為了判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如何才能提起抑鬱症鑑定申請?趙川介紹道,一般來說,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抑鬱症進行司法鑑定,一是家屬提出申請,提供嫌疑犯曾經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關依據(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鑑定;二是公安機關查獲或發現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狀,懷疑可能患有抑鬱症的,為了更好破案、訴訟、定罪量刑等情況,會做司法鑑定;三是檢察院懷疑嫌疑犯患有抑鬱等精神類疾病的,會提議鑑定。

“不管哪種,提出鑑定方都要提供相關事實證據(認為患病的表現),以書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請,主管方依據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受理或否決的決定。”趙川表示。接受申請的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接受申請後,抑鬱症的司法鑑定又是如何進行的呢?在四川省成都精衛司法鑑定所所長沈林成看來,諸如抑鬱症這樣的精神疾病是有嚴格的診斷要求和診斷標準的,有諸多關口進行把關,並不像外行人想得那麼簡單。精神病司法鑑定特別是民事、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有一套科學、嚴謹的證據鏈條。包括醫學和法學兩大要件,通過精神診斷、輔助檢測和責任能力判定三個階段,一環扣一環,綜合印證。

“因此,評定時首先要在醫學上明確抑鬱症等精神類疾病的診斷,並判明其實施危害行為時所處的疾病階段以及疾病的嚴重程度,綜合分析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作出責任能力評定。”沈林成說。除此之外,法學上的認定也必不可少,包括抑鬱症在內的精神疾病方面的鑑定人員必須經過法律方面的培訓,掌握相關國家標準——司法部頒佈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評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中明確規定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標準。

具體而言,一是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果抑鬱症患者,包括其他精神障礙患者處於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二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後遺症的,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三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間歇期且無任何後遺症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例如,在湖南瀏陽曾發生一起產後抑鬱症母親溺死其3個月大兒子的案件,因作案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該母親最終獲刑五年。根據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被告人患有抑鬱症,且案發時處於疾病發病期,其誇大兒子病情程度,存在認知障礙。根據醫學解釋,產後抑鬱是指女性於產褥期出現明顯的抑鬱症狀或典型的抑鬱發作,與產後心緒不寧和產後精神病同屬產褥期精神綜合徵。發病率在15%至30%,臨床表現之一為:主動性降低,創造性思維受損,嚴重者有自殺意念或傷害嬰兒的行為。因此,被告人作案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鑑定人員在醫學診斷的基礎上,參照《指南》上的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有無責任能力的評定。”沈林成指出,精神疾病專家出於對社會負責、對患者負責、對當事人雙方負責以及對司法機關負責的態度進行司法鑑定,用自己長年累月積攢下來的經驗提供專家意見。

“總體而言,抑鬱症的司法鑑定是要‘見字又見面’,既要詳細瞭解被鑑定人之前的病情和案卷,也要通過當面談話等方式觀察其言行舉止。既要滿足醫學和法學上的兩大要件,也要通過精神診斷、輔助檢測和責任能力判定,得出最後的司法鑑定結果。”李業平解釋道。

假裝抑鬱症沒那麼容易

如果有當事人假裝身患抑鬱症怎麼辦?針對這個問題,李業平認為並不難解決。

“精神診斷可以說是做鑑定最重要的步驟,常見方法是通過鑑定人與嫌疑人談話,從不同角度觀察其言行舉止。另外,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兩人),可以說抑鬱症鑑定的過程非常嚴格。”李業平解釋道,除此之外,還有智商測試、心理測試等輔助手段,測定嫌疑人智力。“不排除嫌疑人故意做錯題偽造結果,必要時,還會在司法機關配合下走訪嫌疑人親友、鄰居等。”

“患者和家屬是否如實告知病情逃不過專業鑑定人的眼睛。”沈林成說。首先,裝病者始終不能用像一個精神病人應該表現出來的慣常行為來表現,且這種偽裝的表現也持續不了。其次,裝病者會表現得過分誇張,虛構的大量症狀堆積起來就模糊了任何一類精神病狀的特點,最後搞得四不像。

“裝一時抑鬱症可以,裝一陣子很難。如果對嫌疑人持有懷疑態度,還可以在司法機關配合下讓其待在病房裡,通過24小時監控觀察其行為。在監控下,偽裝成抑鬱症的被鑑定人很容易露出馬腳。”李業平表示道。

沈林成和李業平的自信,來自於目前完善、嚴格的抑鬱症鑑定流程。抑鬱症等精神類疾病診斷是精神科大夫的專業技能,有嚴格的診斷要求和規範,參與鑑定的人員有很豐富的臨床經驗。一般情況下,鑑定人通過對被鑑定人的精神病史資料、案發前後的一系列表現、精神檢查與聽取周邊人群對被鑑定人行為舉止的描述加以判斷。公安、司法機關也會提供充分的案卷材料,鑑定人員在仔細閱讀這些材料後對被鑑定人在案發前後的精神情況作出初步判斷。在抑鬱症鑑定程序和技術手段上,幾乎可以排除假裝抑鬱者。

在現實情況中,還存在一種特殊的情況,當事人的鑑定結果不一定是抑鬱症,而是如精神分裂症等其他精神類疾病,那麼抑鬱症怎麼和其他精神類疾病區分呢?

“抑鬱症和精神分裂症都是精神心理疾病,但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精神分裂症為認知、情感、行為各方面的異常,而抑鬱症為情緒障礙。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精神病就是精神分裂,這種疾病相較於抑鬱症社會危害更大,往往更容易造成惡劣後果。”李業平介紹道。比如,臨床上抑鬱症和精神分裂症就有很多不同。一是就診方式:主動和被動。抑鬱症患者通常還是有自知力,他們可以主動就診。他們由於不清楚自身疾病,抑或有意無意地迴避心理問題,因而,對心理(精神)專科望而生畏,多是選擇了大內科、中醫科等,並頻繁轉科。而精神分裂症患者大部分是缺少自知力。他們不承認自己有病,所以他們就診大部分都是被動就診。二是思維內容:抑鬱症患者主要的症狀表現為消極和悲觀,自責、自罪等不良的念頭。而這些念頭不是抑鬱症患者自己憑空妄想出來的,而是和自己所處的環境和事件相關,比如自身的壓力問題、事業問題、家庭問題。而精神分裂患者的妄想症狀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接近於現實,有的非常離奇,與患者的自身所處相差甚遠,甚至精神分裂症患者會堅信不疑,他人也沒辦法說服。三是情感表達:抑鬱症和精神分裂症的情感表達方式是不同的,抑鬱症患者在就診的時候,給人的印象是抑鬱、痛苦、垂頭喪氣。而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存在嚴重的情感障礙,在就診的時候多表現得比較茫然、淡漠、僵硬,有的時候表現為情感高漲或者是答非所問。

“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掌握案情,同時,對於其之前的診療記錄、病史資料進行了解,做必要的核實。這是因為像抑鬱症這類心理障礙或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往往不明,鑑定人需要了解其縱向發病過程來綜合判斷。”李業平進一步解釋道,“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管是針對哪種類型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殺人案,在進行精神司法鑑定時,一定是針對其案發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並判定其刑事責任能力。有抑鬱症或其他精神類疾病的病史,並不能成為其殺人的‘免罪金牌’。”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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