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法院公開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

嚴懲毒品犯罪 玉屏 毒品 刑法 侗族 法律 銅仁新聞網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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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由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奚某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一案,並對該案進行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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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由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奚某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一案,並對該案進行當庭宣判。

玉屏法院公開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

(圖為庭審宣判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3月19日5時許,吸毒人員楊某1通過微信轉賬300元給被告人奚某購買毒品零包,被告人奚某將一個冰毒零包放在玉屏平溪街道某旅館樓下,並通過微信通知楊某1,後楊某1安排姚某前去取回該零包,供楊某1、楊某2、姚某共同吸食。同日,玉屏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在皁角坪街道茅坪新區楊某1的出租屋內,將吸食毒品的楊某1、楊某2、姚某現場抓獲,並查獲冰毒零包一個,淨重0.12克,經鑑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被告人奚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奚某犯販賣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奚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其系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可判處有期徒刑的販賣毒品罪,繫累犯,同時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奚某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玉屏法院判處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直以來,玉屏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領導關於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終把毒品犯罪作為打擊的重點,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保持對毒品犯罪的嚴打勢頭,有效地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來源:玉屏法院 作者:石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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