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尋釁滋事案'

印江 刑法 銅仁新聞網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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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印江法院對被告人田某超等六人犯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田某超認為被害人徐某亮想與自己爭工程項目,遂於喝酒後找到徐某亮對其進行辱罵和口頭威脅,並糾集被告人向某、田某江、吳某波、唐某浪、向某1等人趕至被害人家中,使用洋鏟、板凳等工具將被害人家大門砸壞,隨後使用石頭打砸被害人的挖掘機,造成挖掘機駕駛室玻璃、電腦主板損壞。此外,被告人田某超為入股田某元的工程項目,還多次糾集向某、吳某波等人到田某元家中進行糾纏、辱罵和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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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印江法院對被告人田某超等六人犯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田某超認為被害人徐某亮想與自己爭工程項目,遂於喝酒後找到徐某亮對其進行辱罵和口頭威脅,並糾集被告人向某、田某江、吳某波、唐某浪、向某1等人趕至被害人家中,使用洋鏟、板凳等工具將被害人家大門砸壞,隨後使用石頭打砸被害人的挖掘機,造成挖掘機駕駛室玻璃、電腦主板損壞。此外,被告人田某超為入股田某元的工程項目,還多次糾集向某、吳某波等人到田某元家中進行糾纏、辱罵和威脅。

印江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尋釁滋事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超、向某、吳某波、田某江、向某1、唐某浪逞強耍橫、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認為,被告人田某超利用被告人向某、吳某波在其手下務工的便利,經常糾集在一起,為實現其爭奪工程項目、強行入股他人工程的不法目的,採取欺凌、強制、壓迫的手段,共同實施隨意損毀他人財物和威脅恐嚇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三名被告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木黃鎮特別是在工程建設行業內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田某超為糾集者,以被告人向某、吳某波為成員的惡勢力。

印江法院根據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依法判處被告人田某超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個月至二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對其中未涉及惡勢力的部分被告人均適用了緩刑。宣判後,全部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印江法院 許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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