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為中國教育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面對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新認識民辦教育的價值和定位,從而興利除弊,促進民辦教育繼續健康發展。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為中國教育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面對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新認識民辦教育的價值和定位,從而興利除弊,促進民辦教育繼續健康發展。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新的發展背景和願景

與90年代中國民辦教育起步、2006年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時相比,當下教育發展的社會背景已有很大的變化。

一是中國已經進入後普及教育、全民教育、終身教育的階段,整體上已經超越了教育十分短缺和匱乏的階段,社會進入比較發達豐裕的狀態,發達地區的教育更是“不差錢”,如何花好錢、提供均衡有效的公共服務成為更大的問題。

二是世界範圍內,基於互聯網環境的學習化社會和社會化學習的時代已經到來,後普及教育和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00後、10後“數字化時代原住民”的出現,正在改變學校和教育的生態。

三是依然嚴重的應試教育和擇校競爭,使民辦教育自身、以及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的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如何保障基礎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公共性,成為重大的挑戰。

為此,我們需要有一個新的教育設計和制度願景,在大教育、學習化社會的視野中討論問題,而不是就民辦教育談民辦教育,超越就事論事、擇校競爭的一地雞毛。我們需要回答:

民辦教育發展的理想目標是什麼,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是什麼樣的?如何降低民辦教育很強的營利性,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共性、非營利性價值?如何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發生兩極分化,防止民辦教育成為助長階層區隔和壁壘的工具?民辦教育如何超越應試教育和生源競爭,走上教育創新之路?這既需要確立共同的價值觀,也需要相應的制度設計。

這個價值觀,首先是應當站在學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場,重視基礎教育的公平性,為社會發展奠定一個平等的教育基礎。這需要對社會公平、教育公平的信仰。如同UNESCO報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所批評和擔憂的教育私有化、知識私有化趨勢:“教育是社會平等鏈條上的第一環,不應將教育出讓給市場。” 為此,需要照分類管理的概念規範民辦學校,遏制其過強的營利性,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的兩極分化。

除了保障公平,現代教育還具有多樣性、選擇性的價值。正如識者所言,只講有教無類、不講因材施教並非“公共教育基礎性”的全部內涵,而且有可能回到培養“標準件”的老路。這並不是我們的理想。在互聯網時代、學習化社會的教育,學校教育需要超越“教育工廠”模式,從標準化、大批量到個性化、多樣化。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需要多樣化的學校制度,其實現的路徑,既包括繼續發展民辦教育;還有另外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二是供給側改革,向社會和民間釋放教育權。

“一視同仁”是調整民辦和公辦教育關係、促進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基本價值和政策目標。其政策要點,一是加大政府的財政責任,公共財政更加公正地承擔公辦和民辦義務教育學生的教育經費。這意味著將非營利模式作為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類型和共同管理模式,逐漸淡化公辦和民辦的所有制色彩。二是按照教育規律,一視同仁地恢復公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性,從而增加教育供給的豐富性、多樣性、創新性,增加公眾的選擇性。

借用“PISA之父”施萊歇爾的書名,我們的任務其實是“如何建構21世紀學校教育體系”。

在“非營利”框架中構建義務教育學校制度

中國民辦教育具有很強的營利性,是一個無法迴避和值得討論的問題。這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的基本現實。

與國外私立教育主要由非營利機構(如教會、基金會)舉辦、天生就是非營利的不同;在滾動發展、投資辦學的現實中,中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有一種“基因缺陷”,天然地將教育視為生意、做成產業,先天缺乏非營利的文化基因。

對一所民辦學校,看其學生規模就可辨其價值觀。許多名聲在外的“名校”都是巨大規模,如浙江的海亮高中、河北的衡水中學,與好的教育所追求的“小班小校”背道而馳。其實際的操作模式,是集中優勢生源和師資打造幾個重點班,形成升學品牌,然後大量高價招生以獲得經濟效益。當下資本市場的誘惑,使更多的辦學者轉而追求鉅額商業利潤。遏制民辦學校事實上極強的營利性,使辦學回歸教育性,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2018年國家對課外培訓行業的強力整頓和規範、學前教育《決定》阻斷資本市場的收購、打包上市;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義務教育的《意見》,取消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特權”,都是出於維護義務教育秩序的大局,為擇校競爭降溫,為廣大兒童和家長減負。

對此,有一種意見是“超越階段論”,認為中國的民營經濟、民間資本總體而言發展時間仍然較短,力量不夠雄厚,因此需要“合理回報”而難以真正做到“非營利”。這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並非全部的事實。應當看到,今天的民辦教育與30年前在街頭貼小廣告招生的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已經有那麼多教育公司上市。

因而,什麼時候才時機成熟、可以“非營利”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可以遙遙無期,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從試點開始。也許比較重要的,是對這一政策本身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尊重歷史和契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二是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例如對平民學校、初建學校有一個過渡期,等等。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為中國教育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面對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新認識民辦教育的價值和定位,從而興利除弊,促進民辦教育繼續健康發展。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新的發展背景和願景

與90年代中國民辦教育起步、2006年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時相比,當下教育發展的社會背景已有很大的變化。

一是中國已經進入後普及教育、全民教育、終身教育的階段,整體上已經超越了教育十分短缺和匱乏的階段,社會進入比較發達豐裕的狀態,發達地區的教育更是“不差錢”,如何花好錢、提供均衡有效的公共服務成為更大的問題。

二是世界範圍內,基於互聯網環境的學習化社會和社會化學習的時代已經到來,後普及教育和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00後、10後“數字化時代原住民”的出現,正在改變學校和教育的生態。

三是依然嚴重的應試教育和擇校競爭,使民辦教育自身、以及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的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如何保障基礎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公共性,成為重大的挑戰。

為此,我們需要有一個新的教育設計和制度願景,在大教育、學習化社會的視野中討論問題,而不是就民辦教育談民辦教育,超越就事論事、擇校競爭的一地雞毛。我們需要回答:

民辦教育發展的理想目標是什麼,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是什麼樣的?如何降低民辦教育很強的營利性,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共性、非營利性價值?如何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發生兩極分化,防止民辦教育成為助長階層區隔和壁壘的工具?民辦教育如何超越應試教育和生源競爭,走上教育創新之路?這既需要確立共同的價值觀,也需要相應的制度設計。

這個價值觀,首先是應當站在學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場,重視基礎教育的公平性,為社會發展奠定一個平等的教育基礎。這需要對社會公平、教育公平的信仰。如同UNESCO報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所批評和擔憂的教育私有化、知識私有化趨勢:“教育是社會平等鏈條上的第一環,不應將教育出讓給市場。” 為此,需要照分類管理的概念規範民辦學校,遏制其過強的營利性,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的兩極分化。

除了保障公平,現代教育還具有多樣性、選擇性的價值。正如識者所言,只講有教無類、不講因材施教並非“公共教育基礎性”的全部內涵,而且有可能回到培養“標準件”的老路。這並不是我們的理想。在互聯網時代、學習化社會的教育,學校教育需要超越“教育工廠”模式,從標準化、大批量到個性化、多樣化。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需要多樣化的學校制度,其實現的路徑,既包括繼續發展民辦教育;還有另外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二是供給側改革,向社會和民間釋放教育權。

“一視同仁”是調整民辦和公辦教育關係、促進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基本價值和政策目標。其政策要點,一是加大政府的財政責任,公共財政更加公正地承擔公辦和民辦義務教育學生的教育經費。這意味著將非營利模式作為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類型和共同管理模式,逐漸淡化公辦和民辦的所有制色彩。二是按照教育規律,一視同仁地恢復公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性,從而增加教育供給的豐富性、多樣性、創新性,增加公眾的選擇性。

借用“PISA之父”施萊歇爾的書名,我們的任務其實是“如何建構21世紀學校教育體系”。

在“非營利”框架中構建義務教育學校制度

中國民辦教育具有很強的營利性,是一個無法迴避和值得討論的問題。這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的基本現實。

與國外私立教育主要由非營利機構(如教會、基金會)舉辦、天生就是非營利的不同;在滾動發展、投資辦學的現實中,中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有一種“基因缺陷”,天然地將教育視為生意、做成產業,先天缺乏非營利的文化基因。

對一所民辦學校,看其學生規模就可辨其價值觀。許多名聲在外的“名校”都是巨大規模,如浙江的海亮高中、河北的衡水中學,與好的教育所追求的“小班小校”背道而馳。其實際的操作模式,是集中優勢生源和師資打造幾個重點班,形成升學品牌,然後大量高價招生以獲得經濟效益。當下資本市場的誘惑,使更多的辦學者轉而追求鉅額商業利潤。遏制民辦學校事實上極強的營利性,使辦學回歸教育性,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2018年國家對課外培訓行業的強力整頓和規範、學前教育《決定》阻斷資本市場的收購、打包上市;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義務教育的《意見》,取消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特權”,都是出於維護義務教育秩序的大局,為擇校競爭降溫,為廣大兒童和家長減負。

對此,有一種意見是“超越階段論”,認為中國的民營經濟、民間資本總體而言發展時間仍然較短,力量不夠雄厚,因此需要“合理回報”而難以真正做到“非營利”。這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並非全部的事實。應當看到,今天的民辦教育與30年前在街頭貼小廣告招生的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已經有那麼多教育公司上市。

因而,什麼時候才時機成熟、可以“非營利”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可以遙遙無期,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從試點開始。也許比較重要的,是對這一政策本身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尊重歷史和契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二是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例如對平民學校、初建學校有一個過渡期,等等。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圖片來源:愛義集團

另外,“分類管理”、非營利的概念不應止於民辦學校。如果非營利是所有義務教育學校的共性,那麼公辦學校是否天然就具有非營利性?這是需要認識和論證的。那麼多與資本市場、房地產合作、高收費的公辦名校,那麼多貼牌收費的“集團化辦學”,它們真的是“非營利”的嗎?

在普及學前教育的過程中,人們認識到資本的逐利性必然導致降低教育性、忽視公平性;而行政化、等級化的公辦學校制度,也會偏離公正性。那些花費高額財政經費而主要為優勢階層學生享用的公辦重點學校和鄉鎮中心園就是顯例。因而,最佳的機制既不是資本機制,也不是公辦機制,而是非營利機制。既然《教育法》已經確定教育的公益屬性,國家也已確定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非營利性;那麼,我們是否應當建立新的思維:在教育領域率先淡化所有制思維,按非營利的規範管理所有義務教育學校?這樣,通過構建一個共同的制度平臺,才能真正將各類學校均視為公益事業,實行一視同仁的對待。因此,非營利學校不僅是民辦學校的管理模式,也是公辦學校的未來。

取消高度營利性、讓民辦教育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前提,是政府對民辦教育更大的投入。發達國家的基本現實和治理經驗是“如果未來想讓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同時發展,必須提供公共資金並制定相關法規以促進兩類學校之間的公平競爭,”如果要避免學習環境差異過大,就必須使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對來自所有家庭的孩子都具有吸引力,以遏制社會隔離。

據OECD教育官員的報告,在芬蘭、中國香港、荷蘭、斯洛伐克和瑞典,私立學校90%以上的經費來自政府;在比利時、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和斯洛文尼亞,這一比例在80%~90%之間。但在英國、美國、希臘、墨西哥,這一比例只有1%。

這意味著政府不僅需要承擔更大的財政責任,而且需要更為均衡地配置教育資源,而不是將公辦、民辦視為不同“族類”,在公辦學校內部又按照行政等級分為三六九等區別對待。這需要深入改革現行的公辦學校制度,取消造就“名校”的行政化、等級化安排,取消義務教育學校省屬、市直、區重點等類別,通過均衡教育資源配置和教師流動,真正實現義務教育學校的均衡發展。衡量是否達至均衡的評價其實很簡單:是否存在名校。在韓國首爾,我們問小學生家長如何選擇學校,答案是離家近,伙食好。

盧志文主張,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應該享受同等國民待遇,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應該享受政府“生均辦學成本”全額補償,因為他們同樣是納稅人的孩子;民辦學校老師承擔著和公辦學校老師相同的社會責任,他們理應享受與“公辦教師”相同的社會保障。政府通過購買教育服務,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既可以體現教育的公益性,也比自己直接辦學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務更好。

有學者建議“需要改變政府在教育資源分配上的隨意性,將義務教育各項經費全面納入公共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能夠均等地分享教育資源。義務教育學校所能獲得的教育資源,應當主要根據學生規模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來確定,而且要確立相應的國家教育經費基準。同時資源分配應當納入法制化、規範化渠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成為義務教育學校資源分配的權力機關”。

改革辦學體制,增加教育的多樣性和選擇性

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平等的入學機會只是第一步;只有提供適合不同學生需要的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才有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因而,與平等化同樣重要的目標,是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化。

與20年前民辦教育主要為“拾遺補缺”、彌補公共教育經費不足的功能不同;當前,繼續發展民辦教育的需要,主要是為了滿足公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增加教育的豐富性和選擇性。毋庸諱言,在應試教育的大環境下,民辦教育在多樣性和創新性上乏善可陳,基本是與公辦學校同質化的升學競爭。因而,儘管民辦教育的體量已經很大,但其價值和使命還遠沒有實現。如果民辦學校就是定位於與公辦學校的應試競爭,那的確是沒有前途的。有人分析,為什麼民辦學校缺乏創新,是由於民辦教育“邊緣行走”的命運,假民辦盛行而真民辦疲弱。我認為,過度市場化、“資本家辦學”而非教育家辦學,可能是另一個重要原因。

因而,民辦教育本身需要通過非營利化的改造,煥發其促進教育創新的真正使命。未來的教育競爭,不是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競爭,而是創新學校與傳統學校的競爭。

另外一個詭異的問題是為什麼民辦學校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公辦學校沒有?難道辦學自主權是由經費屬性而不是學校發展的邏輯和教育規律所決定的?如果說一視同仁、共同發展,難道公辦學校不應該獲得與民辦學校同樣的辦學自主權嗎?

這正是國外教育改革的基本事實:改革公辦學校系統,從而增加教育的選擇性、多樣性。這是與發展民辦教育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路徑。也就是說,不是簡單地引進市場競爭機制(讓公辦、民辦學校互相競爭,或者化公為私的改革),而是通過改革辦學體制,解決公辦學校的平庸化,使學校更為多樣化和高品質。19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公辦學校的改革方興未艾。政府分權、放權和賦權、學校自治和創新,出現特許學校、磁石學校、在家上學等等一系列創新,統一的公辦教育體系正在逐漸讓步於多樣化的學校體系。

美國的“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

“特許學校”是1990年代之後美國公辦學校體制改革的產物。為了打破公辦學校平庸化的局面,採取委託辦學、契約管理的方式,學校的公辦性質不變,州政府全額撥款,將一些經營不善的公辦學校委託教育家團體、教育集團、社會組織等管理,定期驗收,確定是否達到要求和續約。特許學校擁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可以選擇學生;但並非不受限制。它需要遵守州和聯邦的教育法,承認州要求的各種測試,而且不能帶有種族、宗教的偏見,也不能以經濟收入、智力水平和文化背景作為拒絕學生加入的理由,對於有殘疾的學生也要一視同仁。

改革首先從貧困學區和薄弱學校開始,2015-2016學年,美國約有300萬學生在特許學校註冊入學,約佔學生總數的6%。特許學校制度有效促進了公辦學校的活力,湧現了雷夫的“56號教室”、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有效提升教育質量的KIPP學校、實行項目制教學的HTH(高技術高中)等創新教育的著名案例。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為中國教育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面對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新認識民辦教育的價值和定位,從而興利除弊,促進民辦教育繼續健康發展。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新的發展背景和願景

與90年代中國民辦教育起步、2006年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時相比,當下教育發展的社會背景已有很大的變化。

一是中國已經進入後普及教育、全民教育、終身教育的階段,整體上已經超越了教育十分短缺和匱乏的階段,社會進入比較發達豐裕的狀態,發達地區的教育更是“不差錢”,如何花好錢、提供均衡有效的公共服務成為更大的問題。

二是世界範圍內,基於互聯網環境的學習化社會和社會化學習的時代已經到來,後普及教育和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00後、10後“數字化時代原住民”的出現,正在改變學校和教育的生態。

三是依然嚴重的應試教育和擇校競爭,使民辦教育自身、以及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的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如何保障基礎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公共性,成為重大的挑戰。

為此,我們需要有一個新的教育設計和制度願景,在大教育、學習化社會的視野中討論問題,而不是就民辦教育談民辦教育,超越就事論事、擇校競爭的一地雞毛。我們需要回答:

民辦教育發展的理想目標是什麼,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是什麼樣的?如何降低民辦教育很強的營利性,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共性、非營利性價值?如何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發生兩極分化,防止民辦教育成為助長階層區隔和壁壘的工具?民辦教育如何超越應試教育和生源競爭,走上教育創新之路?這既需要確立共同的價值觀,也需要相應的制度設計。

這個價值觀,首先是應當站在學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場,重視基礎教育的公平性,為社會發展奠定一個平等的教育基礎。這需要對社會公平、教育公平的信仰。如同UNESCO報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所批評和擔憂的教育私有化、知識私有化趨勢:“教育是社會平等鏈條上的第一環,不應將教育出讓給市場。” 為此,需要照分類管理的概念規範民辦學校,遏制其過強的營利性,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的兩極分化。

除了保障公平,現代教育還具有多樣性、選擇性的價值。正如識者所言,只講有教無類、不講因材施教並非“公共教育基礎性”的全部內涵,而且有可能回到培養“標準件”的老路。這並不是我們的理想。在互聯網時代、學習化社會的教育,學校教育需要超越“教育工廠”模式,從標準化、大批量到個性化、多樣化。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需要多樣化的學校制度,其實現的路徑,既包括繼續發展民辦教育;還有另外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二是供給側改革,向社會和民間釋放教育權。

“一視同仁”是調整民辦和公辦教育關係、促進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基本價值和政策目標。其政策要點,一是加大政府的財政責任,公共財政更加公正地承擔公辦和民辦義務教育學生的教育經費。這意味著將非營利模式作為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類型和共同管理模式,逐漸淡化公辦和民辦的所有制色彩。二是按照教育規律,一視同仁地恢復公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性,從而增加教育供給的豐富性、多樣性、創新性,增加公眾的選擇性。

借用“PISA之父”施萊歇爾的書名,我們的任務其實是“如何建構21世紀學校教育體系”。

在“非營利”框架中構建義務教育學校制度

中國民辦教育具有很強的營利性,是一個無法迴避和值得討論的問題。這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的基本現實。

與國外私立教育主要由非營利機構(如教會、基金會)舉辦、天生就是非營利的不同;在滾動發展、投資辦學的現實中,中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有一種“基因缺陷”,天然地將教育視為生意、做成產業,先天缺乏非營利的文化基因。

對一所民辦學校,看其學生規模就可辨其價值觀。許多名聲在外的“名校”都是巨大規模,如浙江的海亮高中、河北的衡水中學,與好的教育所追求的“小班小校”背道而馳。其實際的操作模式,是集中優勢生源和師資打造幾個重點班,形成升學品牌,然後大量高價招生以獲得經濟效益。當下資本市場的誘惑,使更多的辦學者轉而追求鉅額商業利潤。遏制民辦學校事實上極強的營利性,使辦學回歸教育性,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2018年國家對課外培訓行業的強力整頓和規範、學前教育《決定》阻斷資本市場的收購、打包上市;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義務教育的《意見》,取消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特權”,都是出於維護義務教育秩序的大局,為擇校競爭降溫,為廣大兒童和家長減負。

對此,有一種意見是“超越階段論”,認為中國的民營經濟、民間資本總體而言發展時間仍然較短,力量不夠雄厚,因此需要“合理回報”而難以真正做到“非營利”。這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並非全部的事實。應當看到,今天的民辦教育與30年前在街頭貼小廣告招生的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已經有那麼多教育公司上市。

因而,什麼時候才時機成熟、可以“非營利”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可以遙遙無期,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從試點開始。也許比較重要的,是對這一政策本身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尊重歷史和契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二是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例如對平民學校、初建學校有一個過渡期,等等。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圖片來源:愛義集團

另外,“分類管理”、非營利的概念不應止於民辦學校。如果非營利是所有義務教育學校的共性,那麼公辦學校是否天然就具有非營利性?這是需要認識和論證的。那麼多與資本市場、房地產合作、高收費的公辦名校,那麼多貼牌收費的“集團化辦學”,它們真的是“非營利”的嗎?

在普及學前教育的過程中,人們認識到資本的逐利性必然導致降低教育性、忽視公平性;而行政化、等級化的公辦學校制度,也會偏離公正性。那些花費高額財政經費而主要為優勢階層學生享用的公辦重點學校和鄉鎮中心園就是顯例。因而,最佳的機制既不是資本機制,也不是公辦機制,而是非營利機制。既然《教育法》已經確定教育的公益屬性,國家也已確定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非營利性;那麼,我們是否應當建立新的思維:在教育領域率先淡化所有制思維,按非營利的規範管理所有義務教育學校?這樣,通過構建一個共同的制度平臺,才能真正將各類學校均視為公益事業,實行一視同仁的對待。因此,非營利學校不僅是民辦學校的管理模式,也是公辦學校的未來。

取消高度營利性、讓民辦教育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前提,是政府對民辦教育更大的投入。發達國家的基本現實和治理經驗是“如果未來想讓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同時發展,必須提供公共資金並制定相關法規以促進兩類學校之間的公平競爭,”如果要避免學習環境差異過大,就必須使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對來自所有家庭的孩子都具有吸引力,以遏制社會隔離。

據OECD教育官員的報告,在芬蘭、中國香港、荷蘭、斯洛伐克和瑞典,私立學校90%以上的經費來自政府;在比利時、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和斯洛文尼亞,這一比例在80%~90%之間。但在英國、美國、希臘、墨西哥,這一比例只有1%。

這意味著政府不僅需要承擔更大的財政責任,而且需要更為均衡地配置教育資源,而不是將公辦、民辦視為不同“族類”,在公辦學校內部又按照行政等級分為三六九等區別對待。這需要深入改革現行的公辦學校制度,取消造就“名校”的行政化、等級化安排,取消義務教育學校省屬、市直、區重點等類別,通過均衡教育資源配置和教師流動,真正實現義務教育學校的均衡發展。衡量是否達至均衡的評價其實很簡單:是否存在名校。在韓國首爾,我們問小學生家長如何選擇學校,答案是離家近,伙食好。

盧志文主張,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應該享受同等國民待遇,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應該享受政府“生均辦學成本”全額補償,因為他們同樣是納稅人的孩子;民辦學校老師承擔著和公辦學校老師相同的社會責任,他們理應享受與“公辦教師”相同的社會保障。政府通過購買教育服務,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既可以體現教育的公益性,也比自己直接辦學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務更好。

有學者建議“需要改變政府在教育資源分配上的隨意性,將義務教育各項經費全面納入公共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能夠均等地分享教育資源。義務教育學校所能獲得的教育資源,應當主要根據學生規模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來確定,而且要確立相應的國家教育經費基準。同時資源分配應當納入法制化、規範化渠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成為義務教育學校資源分配的權力機關”。

改革辦學體制,增加教育的多樣性和選擇性

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平等的入學機會只是第一步;只有提供適合不同學生需要的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才有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因而,與平等化同樣重要的目標,是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化。

與20年前民辦教育主要為“拾遺補缺”、彌補公共教育經費不足的功能不同;當前,繼續發展民辦教育的需要,主要是為了滿足公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增加教育的豐富性和選擇性。毋庸諱言,在應試教育的大環境下,民辦教育在多樣性和創新性上乏善可陳,基本是與公辦學校同質化的升學競爭。因而,儘管民辦教育的體量已經很大,但其價值和使命還遠沒有實現。如果民辦學校就是定位於與公辦學校的應試競爭,那的確是沒有前途的。有人分析,為什麼民辦學校缺乏創新,是由於民辦教育“邊緣行走”的命運,假民辦盛行而真民辦疲弱。我認為,過度市場化、“資本家辦學”而非教育家辦學,可能是另一個重要原因。

因而,民辦教育本身需要通過非營利化的改造,煥發其促進教育創新的真正使命。未來的教育競爭,不是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競爭,而是創新學校與傳統學校的競爭。

另外一個詭異的問題是為什麼民辦學校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公辦學校沒有?難道辦學自主權是由經費屬性而不是學校發展的邏輯和教育規律所決定的?如果說一視同仁、共同發展,難道公辦學校不應該獲得與民辦學校同樣的辦學自主權嗎?

這正是國外教育改革的基本事實:改革公辦學校系統,從而增加教育的選擇性、多樣性。這是與發展民辦教育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路徑。也就是說,不是簡單地引進市場競爭機制(讓公辦、民辦學校互相競爭,或者化公為私的改革),而是通過改革辦學體制,解決公辦學校的平庸化,使學校更為多樣化和高品質。19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公辦學校的改革方興未艾。政府分權、放權和賦權、學校自治和創新,出現特許學校、磁石學校、在家上學等等一系列創新,統一的公辦教育體系正在逐漸讓步於多樣化的學校體系。

美國的“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

“特許學校”是1990年代之後美國公辦學校體制改革的產物。為了打破公辦學校平庸化的局面,採取委託辦學、契約管理的方式,學校的公辦性質不變,州政府全額撥款,將一些經營不善的公辦學校委託教育家團體、教育集團、社會組織等管理,定期驗收,確定是否達到要求和續約。特許學校擁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可以選擇學生;但並非不受限制。它需要遵守州和聯邦的教育法,承認州要求的各種測試,而且不能帶有種族、宗教的偏見,也不能以經濟收入、智力水平和文化背景作為拒絕學生加入的理由,對於有殘疾的學生也要一視同仁。

改革首先從貧困學區和薄弱學校開始,2015-2016學年,美國約有300萬學生在特許學校註冊入學,約佔學生總數的6%。特許學校制度有效促進了公辦學校的活力,湧現了雷夫的“56號教室”、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有效提升教育質量的KIPP學校、實行項目制教學的HTH(高技術高中)等創新教育的著名案例。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一位HTH的學生,正在繪製一幅三角函數波型圖的數學壁畫作業

瑞典的自由學校( Free School)

1992 年,瑞典政府放開對公立教育領域的限制,頒佈教育法案明確提出,每個人都有權開辦學校,政府須按學生人數對學校進行撥款資助,以達到減輕財政壓力和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的目的。允許公民興辦自由學校,使瑞典從一個高度集權的教育體制進入高度分權的狀態。

學校類型有三種,一種是按照先進的教育理念開辦的學校,一種是宗教學校,其餘是普通全日制學校。自由學校錄取學生依據的是“先到先得”原則,政府不允許學校根據能力、種族、社會經濟地位挑選學生,必須保證錄取程序的公平與公正。到 1997 年,瑞典政府對自由學校的資助金額達到 100%,與公立學校撥款達到同等水平。與此同時,禁止自由學校向家長收取學費。從1992年到 2010 年,瑞典義務教育階段的自由學校數量從佔總數的 1%增加到 15%,高中由 1.5%增加到 17%。2010 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自由學校就讀的比例是10%,高中階段達20%。

調查顯示,學生、家長和教師對自由學校的滿意度遠遠超過一般公立學校。自由學校的規模要遠遠小於公立學校,平均一所義務教育階段自由學校只有132個學生,高中階段的自由學校只有 188 人,這也是其吸引家長和學生的重要原因。

英國的“自由學校”

英國自由學校脫胎於美國的特許學校和瑞典的自由學校,但與它們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撥款設立的多功能獨立學校,是不受當地政府管轄,還享有辦學主體多樣性、課程大綱獨立性、教學安排靈活性等多項自由的公辦民營類學校。聯合政府稱,其核心理念是擴大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和自由度,讓學校走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桎梏,走多樣化、特色化的發展道路,提升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宗教機構或組織,凡是有志於發展其所在區域教育、為當地居民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個人和組織都可以開辦這一類學校。但是現有的公立學校卻不可以轉製成為“自由學校”。

2010年,英國聯合政府出臺了《學院法案( Academies Act 2010)》,政府主導“自由學校”的設立程序,並且每年分三次發佈“自由學校”的發展規劃,接受那些符合設立標準的申請並進行相關資格的審核。雖然都是由國家撥款投入,但是“自由學校”的分類卻和公立學校有所區別。自由學校除在舉辦方、課程設置方面享有自由權外,同樣需要接受英國教育質量監管部門即英格蘭學校教育標準局在教學質量監管和考試評價,並參加與公立學校一樣的統一考試排名。英國教育部已於近期就2011年首批設立的24所“自由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了評估,3/4的學校被評為良好。2013年年底,英國有102所自由學校,在校生13萬人。計劃到2021年,達到833所。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為中國教育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面對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新認識民辦教育的價值和定位,從而興利除弊,促進民辦教育繼續健康發展。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新的發展背景和願景

與90年代中國民辦教育起步、2006年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時相比,當下教育發展的社會背景已有很大的變化。

一是中國已經進入後普及教育、全民教育、終身教育的階段,整體上已經超越了教育十分短缺和匱乏的階段,社會進入比較發達豐裕的狀態,發達地區的教育更是“不差錢”,如何花好錢、提供均衡有效的公共服務成為更大的問題。

二是世界範圍內,基於互聯網環境的學習化社會和社會化學習的時代已經到來,後普及教育和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00後、10後“數字化時代原住民”的出現,正在改變學校和教育的生態。

三是依然嚴重的應試教育和擇校競爭,使民辦教育自身、以及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的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如何保障基礎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公共性,成為重大的挑戰。

為此,我們需要有一個新的教育設計和制度願景,在大教育、學習化社會的視野中討論問題,而不是就民辦教育談民辦教育,超越就事論事、擇校競爭的一地雞毛。我們需要回答:

民辦教育發展的理想目標是什麼,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是什麼樣的?如何降低民辦教育很強的營利性,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共性、非營利性價值?如何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發生兩極分化,防止民辦教育成為助長階層區隔和壁壘的工具?民辦教育如何超越應試教育和生源競爭,走上教育創新之路?這既需要確立共同的價值觀,也需要相應的制度設計。

這個價值觀,首先是應當站在學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場,重視基礎教育的公平性,為社會發展奠定一個平等的教育基礎。這需要對社會公平、教育公平的信仰。如同UNESCO報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所批評和擔憂的教育私有化、知識私有化趨勢:“教育是社會平等鏈條上的第一環,不應將教育出讓給市場。” 為此,需要照分類管理的概念規範民辦學校,遏制其過強的營利性,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的兩極分化。

除了保障公平,現代教育還具有多樣性、選擇性的價值。正如識者所言,只講有教無類、不講因材施教並非“公共教育基礎性”的全部內涵,而且有可能回到培養“標準件”的老路。這並不是我們的理想。在互聯網時代、學習化社會的教育,學校教育需要超越“教育工廠”模式,從標準化、大批量到個性化、多樣化。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需要多樣化的學校制度,其實現的路徑,既包括繼續發展民辦教育;還有另外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二是供給側改革,向社會和民間釋放教育權。

“一視同仁”是調整民辦和公辦教育關係、促進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基本價值和政策目標。其政策要點,一是加大政府的財政責任,公共財政更加公正地承擔公辦和民辦義務教育學生的教育經費。這意味著將非營利模式作為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類型和共同管理模式,逐漸淡化公辦和民辦的所有制色彩。二是按照教育規律,一視同仁地恢復公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性,從而增加教育供給的豐富性、多樣性、創新性,增加公眾的選擇性。

借用“PISA之父”施萊歇爾的書名,我們的任務其實是“如何建構21世紀學校教育體系”。

在“非營利”框架中構建義務教育學校制度

中國民辦教育具有很強的營利性,是一個無法迴避和值得討論的問題。這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的基本現實。

與國外私立教育主要由非營利機構(如教會、基金會)舉辦、天生就是非營利的不同;在滾動發展、投資辦學的現實中,中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有一種“基因缺陷”,天然地將教育視為生意、做成產業,先天缺乏非營利的文化基因。

對一所民辦學校,看其學生規模就可辨其價值觀。許多名聲在外的“名校”都是巨大規模,如浙江的海亮高中、河北的衡水中學,與好的教育所追求的“小班小校”背道而馳。其實際的操作模式,是集中優勢生源和師資打造幾個重點班,形成升學品牌,然後大量高價招生以獲得經濟效益。當下資本市場的誘惑,使更多的辦學者轉而追求鉅額商業利潤。遏制民辦學校事實上極強的營利性,使辦學回歸教育性,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2018年國家對課外培訓行業的強力整頓和規範、學前教育《決定》阻斷資本市場的收購、打包上市;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義務教育的《意見》,取消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特權”,都是出於維護義務教育秩序的大局,為擇校競爭降溫,為廣大兒童和家長減負。

對此,有一種意見是“超越階段論”,認為中國的民營經濟、民間資本總體而言發展時間仍然較短,力量不夠雄厚,因此需要“合理回報”而難以真正做到“非營利”。這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並非全部的事實。應當看到,今天的民辦教育與30年前在街頭貼小廣告招生的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已經有那麼多教育公司上市。

因而,什麼時候才時機成熟、可以“非營利”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可以遙遙無期,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從試點開始。也許比較重要的,是對這一政策本身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尊重歷史和契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二是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例如對平民學校、初建學校有一個過渡期,等等。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圖片來源:愛義集團

另外,“分類管理”、非營利的概念不應止於民辦學校。如果非營利是所有義務教育學校的共性,那麼公辦學校是否天然就具有非營利性?這是需要認識和論證的。那麼多與資本市場、房地產合作、高收費的公辦名校,那麼多貼牌收費的“集團化辦學”,它們真的是“非營利”的嗎?

在普及學前教育的過程中,人們認識到資本的逐利性必然導致降低教育性、忽視公平性;而行政化、等級化的公辦學校制度,也會偏離公正性。那些花費高額財政經費而主要為優勢階層學生享用的公辦重點學校和鄉鎮中心園就是顯例。因而,最佳的機制既不是資本機制,也不是公辦機制,而是非營利機制。既然《教育法》已經確定教育的公益屬性,國家也已確定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非營利性;那麼,我們是否應當建立新的思維:在教育領域率先淡化所有制思維,按非營利的規範管理所有義務教育學校?這樣,通過構建一個共同的制度平臺,才能真正將各類學校均視為公益事業,實行一視同仁的對待。因此,非營利學校不僅是民辦學校的管理模式,也是公辦學校的未來。

取消高度營利性、讓民辦教育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前提,是政府對民辦教育更大的投入。發達國家的基本現實和治理經驗是“如果未來想讓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同時發展,必須提供公共資金並制定相關法規以促進兩類學校之間的公平競爭,”如果要避免學習環境差異過大,就必須使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對來自所有家庭的孩子都具有吸引力,以遏制社會隔離。

據OECD教育官員的報告,在芬蘭、中國香港、荷蘭、斯洛伐克和瑞典,私立學校90%以上的經費來自政府;在比利時、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和斯洛文尼亞,這一比例在80%~90%之間。但在英國、美國、希臘、墨西哥,這一比例只有1%。

這意味著政府不僅需要承擔更大的財政責任,而且需要更為均衡地配置教育資源,而不是將公辦、民辦視為不同“族類”,在公辦學校內部又按照行政等級分為三六九等區別對待。這需要深入改革現行的公辦學校制度,取消造就“名校”的行政化、等級化安排,取消義務教育學校省屬、市直、區重點等類別,通過均衡教育資源配置和教師流動,真正實現義務教育學校的均衡發展。衡量是否達至均衡的評價其實很簡單:是否存在名校。在韓國首爾,我們問小學生家長如何選擇學校,答案是離家近,伙食好。

盧志文主張,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應該享受同等國民待遇,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應該享受政府“生均辦學成本”全額補償,因為他們同樣是納稅人的孩子;民辦學校老師承擔著和公辦學校老師相同的社會責任,他們理應享受與“公辦教師”相同的社會保障。政府通過購買教育服務,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既可以體現教育的公益性,也比自己直接辦學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務更好。

有學者建議“需要改變政府在教育資源分配上的隨意性,將義務教育各項經費全面納入公共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能夠均等地分享教育資源。義務教育學校所能獲得的教育資源,應當主要根據學生規模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來確定,而且要確立相應的國家教育經費基準。同時資源分配應當納入法制化、規範化渠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成為義務教育學校資源分配的權力機關”。

改革辦學體制,增加教育的多樣性和選擇性

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平等的入學機會只是第一步;只有提供適合不同學生需要的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才有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因而,與平等化同樣重要的目標,是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化。

與20年前民辦教育主要為“拾遺補缺”、彌補公共教育經費不足的功能不同;當前,繼續發展民辦教育的需要,主要是為了滿足公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增加教育的豐富性和選擇性。毋庸諱言,在應試教育的大環境下,民辦教育在多樣性和創新性上乏善可陳,基本是與公辦學校同質化的升學競爭。因而,儘管民辦教育的體量已經很大,但其價值和使命還遠沒有實現。如果民辦學校就是定位於與公辦學校的應試競爭,那的確是沒有前途的。有人分析,為什麼民辦學校缺乏創新,是由於民辦教育“邊緣行走”的命運,假民辦盛行而真民辦疲弱。我認為,過度市場化、“資本家辦學”而非教育家辦學,可能是另一個重要原因。

因而,民辦教育本身需要通過非營利化的改造,煥發其促進教育創新的真正使命。未來的教育競爭,不是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競爭,而是創新學校與傳統學校的競爭。

另外一個詭異的問題是為什麼民辦學校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公辦學校沒有?難道辦學自主權是由經費屬性而不是學校發展的邏輯和教育規律所決定的?如果說一視同仁、共同發展,難道公辦學校不應該獲得與民辦學校同樣的辦學自主權嗎?

這正是國外教育改革的基本事實:改革公辦學校系統,從而增加教育的選擇性、多樣性。這是與發展民辦教育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路徑。也就是說,不是簡單地引進市場競爭機制(讓公辦、民辦學校互相競爭,或者化公為私的改革),而是通過改革辦學體制,解決公辦學校的平庸化,使學校更為多樣化和高品質。19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公辦學校的改革方興未艾。政府分權、放權和賦權、學校自治和創新,出現特許學校、磁石學校、在家上學等等一系列創新,統一的公辦教育體系正在逐漸讓步於多樣化的學校體系。

美國的“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

“特許學校”是1990年代之後美國公辦學校體制改革的產物。為了打破公辦學校平庸化的局面,採取委託辦學、契約管理的方式,學校的公辦性質不變,州政府全額撥款,將一些經營不善的公辦學校委託教育家團體、教育集團、社會組織等管理,定期驗收,確定是否達到要求和續約。特許學校擁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可以選擇學生;但並非不受限制。它需要遵守州和聯邦的教育法,承認州要求的各種測試,而且不能帶有種族、宗教的偏見,也不能以經濟收入、智力水平和文化背景作為拒絕學生加入的理由,對於有殘疾的學生也要一視同仁。

改革首先從貧困學區和薄弱學校開始,2015-2016學年,美國約有300萬學生在特許學校註冊入學,約佔學生總數的6%。特許學校制度有效促進了公辦學校的活力,湧現了雷夫的“56號教室”、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有效提升教育質量的KIPP學校、實行項目制教學的HTH(高技術高中)等創新教育的著名案例。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一位HTH的學生,正在繪製一幅三角函數波型圖的數學壁畫作業

瑞典的自由學校( Free School)

1992 年,瑞典政府放開對公立教育領域的限制,頒佈教育法案明確提出,每個人都有權開辦學校,政府須按學生人數對學校進行撥款資助,以達到減輕財政壓力和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的目的。允許公民興辦自由學校,使瑞典從一個高度集權的教育體制進入高度分權的狀態。

學校類型有三種,一種是按照先進的教育理念開辦的學校,一種是宗教學校,其餘是普通全日制學校。自由學校錄取學生依據的是“先到先得”原則,政府不允許學校根據能力、種族、社會經濟地位挑選學生,必須保證錄取程序的公平與公正。到 1997 年,瑞典政府對自由學校的資助金額達到 100%,與公立學校撥款達到同等水平。與此同時,禁止自由學校向家長收取學費。從1992年到 2010 年,瑞典義務教育階段的自由學校數量從佔總數的 1%增加到 15%,高中由 1.5%增加到 17%。2010 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自由學校就讀的比例是10%,高中階段達20%。

調查顯示,學生、家長和教師對自由學校的滿意度遠遠超過一般公立學校。自由學校的規模要遠遠小於公立學校,平均一所義務教育階段自由學校只有132個學生,高中階段的自由學校只有 188 人,這也是其吸引家長和學生的重要原因。

英國的“自由學校”

英國自由學校脫胎於美國的特許學校和瑞典的自由學校,但與它們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撥款設立的多功能獨立學校,是不受當地政府管轄,還享有辦學主體多樣性、課程大綱獨立性、教學安排靈活性等多項自由的公辦民營類學校。聯合政府稱,其核心理念是擴大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和自由度,讓學校走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桎梏,走多樣化、特色化的發展道路,提升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宗教機構或組織,凡是有志於發展其所在區域教育、為當地居民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個人和組織都可以開辦這一類學校。但是現有的公立學校卻不可以轉製成為“自由學校”。

2010年,英國聯合政府出臺了《學院法案( Academies Act 2010)》,政府主導“自由學校”的設立程序,並且每年分三次發佈“自由學校”的發展規劃,接受那些符合設立標準的申請並進行相關資格的審核。雖然都是由國家撥款投入,但是“自由學校”的分類卻和公立學校有所區別。自由學校除在舉辦方、課程設置方面享有自由權外,同樣需要接受英國教育質量監管部門即英格蘭學校教育標準局在教學質量監管和考試評價,並參加與公立學校一樣的統一考試排名。英國教育部已於近期就2011年首批設立的24所“自由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了評估,3/4的學校被評為良好。2013年年底,英國有102所自由學校,在校生13萬人。計劃到2021年,達到833所。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中國臺灣的“實驗教育”

從2012年起,臺灣實行“十二年國教”(十二年義務教育)。2014年11月,臺灣立法院通過“實驗教育三法”,臺灣的實驗教育,就是我們所說的創新教育。立法的總則是“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這三個立法分別是《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辦國民學校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其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定各縣市公立學校開展實驗教育的學校數佔比,最高可達10%(2017年修法後上限為15%)。

立法賦予實驗學校極大的自主權和自由度,規定這些學校“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第二類“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指的是“在家上學”(home school),將它合法化。第三類“公辦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是通過契約的方式委託有理念的教育家團隊管理公辦學校,學校的公辦屬性不變,政府全額撥款,但給予學校更多的自主權,類似美國的“特許學校”、英國的“自由學校”,與我們所說的“委託管理”的概念也較相似。

“實驗教育三法”使得如森林小學、種籽學苑、雅歌實驗小學、全人教育實驗中學、道禾實驗學校等體制外的創新學校得以合法化,這些學校曾被稱為“另類學校”、“理念學校”。2017/18年度,“學校形態實驗學校”達55所,湧現出臺北市和平實驗國小,臺南市虎山實驗小學、桃園市仁美國中附設的華德福實驗學校等一批明星學校。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為中國教育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面對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新認識民辦教育的價值和定位,從而興利除弊,促進民辦教育繼續健康發展。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新的發展背景和願景

與90年代中國民辦教育起步、2006年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時相比,當下教育發展的社會背景已有很大的變化。

一是中國已經進入後普及教育、全民教育、終身教育的階段,整體上已經超越了教育十分短缺和匱乏的階段,社會進入比較發達豐裕的狀態,發達地區的教育更是“不差錢”,如何花好錢、提供均衡有效的公共服務成為更大的問題。

二是世界範圍內,基於互聯網環境的學習化社會和社會化學習的時代已經到來,後普及教育和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00後、10後“數字化時代原住民”的出現,正在改變學校和教育的生態。

三是依然嚴重的應試教育和擇校競爭,使民辦教育自身、以及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的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如何保障基礎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公共性,成為重大的挑戰。

為此,我們需要有一個新的教育設計和制度願景,在大教育、學習化社會的視野中討論問題,而不是就民辦教育談民辦教育,超越就事論事、擇校競爭的一地雞毛。我們需要回答:

民辦教育發展的理想目標是什麼,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是什麼樣的?如何降低民辦教育很強的營利性,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共性、非營利性價值?如何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發生兩極分化,防止民辦教育成為助長階層區隔和壁壘的工具?民辦教育如何超越應試教育和生源競爭,走上教育創新之路?這既需要確立共同的價值觀,也需要相應的制度設計。

這個價值觀,首先是應當站在學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場,重視基礎教育的公平性,為社會發展奠定一個平等的教育基礎。這需要對社會公平、教育公平的信仰。如同UNESCO報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所批評和擔憂的教育私有化、知識私有化趨勢:“教育是社會平等鏈條上的第一環,不應將教育出讓給市場。” 為此,需要照分類管理的概念規範民辦學校,遏制其過強的營利性,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的兩極分化。

除了保障公平,現代教育還具有多樣性、選擇性的價值。正如識者所言,只講有教無類、不講因材施教並非“公共教育基礎性”的全部內涵,而且有可能回到培養“標準件”的老路。這並不是我們的理想。在互聯網時代、學習化社會的教育,學校教育需要超越“教育工廠”模式,從標準化、大批量到個性化、多樣化。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需要多樣化的學校制度,其實現的路徑,既包括繼續發展民辦教育;還有另外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二是供給側改革,向社會和民間釋放教育權。

“一視同仁”是調整民辦和公辦教育關係、促進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基本價值和政策目標。其政策要點,一是加大政府的財政責任,公共財政更加公正地承擔公辦和民辦義務教育學生的教育經費。這意味著將非營利模式作為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類型和共同管理模式,逐漸淡化公辦和民辦的所有制色彩。二是按照教育規律,一視同仁地恢復公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性,從而增加教育供給的豐富性、多樣性、創新性,增加公眾的選擇性。

借用“PISA之父”施萊歇爾的書名,我們的任務其實是“如何建構21世紀學校教育體系”。

在“非營利”框架中構建義務教育學校制度

中國民辦教育具有很強的營利性,是一個無法迴避和值得討論的問題。這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的基本現實。

與國外私立教育主要由非營利機構(如教會、基金會)舉辦、天生就是非營利的不同;在滾動發展、投資辦學的現實中,中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有一種“基因缺陷”,天然地將教育視為生意、做成產業,先天缺乏非營利的文化基因。

對一所民辦學校,看其學生規模就可辨其價值觀。許多名聲在外的“名校”都是巨大規模,如浙江的海亮高中、河北的衡水中學,與好的教育所追求的“小班小校”背道而馳。其實際的操作模式,是集中優勢生源和師資打造幾個重點班,形成升學品牌,然後大量高價招生以獲得經濟效益。當下資本市場的誘惑,使更多的辦學者轉而追求鉅額商業利潤。遏制民辦學校事實上極強的營利性,使辦學回歸教育性,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2018年國家對課外培訓行業的強力整頓和規範、學前教育《決定》阻斷資本市場的收購、打包上市;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義務教育的《意見》,取消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特權”,都是出於維護義務教育秩序的大局,為擇校競爭降溫,為廣大兒童和家長減負。

對此,有一種意見是“超越階段論”,認為中國的民營經濟、民間資本總體而言發展時間仍然較短,力量不夠雄厚,因此需要“合理回報”而難以真正做到“非營利”。這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並非全部的事實。應當看到,今天的民辦教育與30年前在街頭貼小廣告招生的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已經有那麼多教育公司上市。

因而,什麼時候才時機成熟、可以“非營利”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可以遙遙無期,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從試點開始。也許比較重要的,是對這一政策本身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尊重歷史和契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二是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例如對平民學校、初建學校有一個過渡期,等等。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圖片來源:愛義集團

另外,“分類管理”、非營利的概念不應止於民辦學校。如果非營利是所有義務教育學校的共性,那麼公辦學校是否天然就具有非營利性?這是需要認識和論證的。那麼多與資本市場、房地產合作、高收費的公辦名校,那麼多貼牌收費的“集團化辦學”,它們真的是“非營利”的嗎?

在普及學前教育的過程中,人們認識到資本的逐利性必然導致降低教育性、忽視公平性;而行政化、等級化的公辦學校制度,也會偏離公正性。那些花費高額財政經費而主要為優勢階層學生享用的公辦重點學校和鄉鎮中心園就是顯例。因而,最佳的機制既不是資本機制,也不是公辦機制,而是非營利機制。既然《教育法》已經確定教育的公益屬性,國家也已確定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非營利性;那麼,我們是否應當建立新的思維:在教育領域率先淡化所有制思維,按非營利的規範管理所有義務教育學校?這樣,通過構建一個共同的制度平臺,才能真正將各類學校均視為公益事業,實行一視同仁的對待。因此,非營利學校不僅是民辦學校的管理模式,也是公辦學校的未來。

取消高度營利性、讓民辦教育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前提,是政府對民辦教育更大的投入。發達國家的基本現實和治理經驗是“如果未來想讓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同時發展,必須提供公共資金並制定相關法規以促進兩類學校之間的公平競爭,”如果要避免學習環境差異過大,就必須使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對來自所有家庭的孩子都具有吸引力,以遏制社會隔離。

據OECD教育官員的報告,在芬蘭、中國香港、荷蘭、斯洛伐克和瑞典,私立學校90%以上的經費來自政府;在比利時、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和斯洛文尼亞,這一比例在80%~90%之間。但在英國、美國、希臘、墨西哥,這一比例只有1%。

這意味著政府不僅需要承擔更大的財政責任,而且需要更為均衡地配置教育資源,而不是將公辦、民辦視為不同“族類”,在公辦學校內部又按照行政等級分為三六九等區別對待。這需要深入改革現行的公辦學校制度,取消造就“名校”的行政化、等級化安排,取消義務教育學校省屬、市直、區重點等類別,通過均衡教育資源配置和教師流動,真正實現義務教育學校的均衡發展。衡量是否達至均衡的評價其實很簡單:是否存在名校。在韓國首爾,我們問小學生家長如何選擇學校,答案是離家近,伙食好。

盧志文主張,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應該享受同等國民待遇,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應該享受政府“生均辦學成本”全額補償,因為他們同樣是納稅人的孩子;民辦學校老師承擔著和公辦學校老師相同的社會責任,他們理應享受與“公辦教師”相同的社會保障。政府通過購買教育服務,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既可以體現教育的公益性,也比自己直接辦學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務更好。

有學者建議“需要改變政府在教育資源分配上的隨意性,將義務教育各項經費全面納入公共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能夠均等地分享教育資源。義務教育學校所能獲得的教育資源,應當主要根據學生規模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來確定,而且要確立相應的國家教育經費基準。同時資源分配應當納入法制化、規範化渠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成為義務教育學校資源分配的權力機關”。

改革辦學體制,增加教育的多樣性和選擇性

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平等的入學機會只是第一步;只有提供適合不同學生需要的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才有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因而,與平等化同樣重要的目標,是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化。

與20年前民辦教育主要為“拾遺補缺”、彌補公共教育經費不足的功能不同;當前,繼續發展民辦教育的需要,主要是為了滿足公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增加教育的豐富性和選擇性。毋庸諱言,在應試教育的大環境下,民辦教育在多樣性和創新性上乏善可陳,基本是與公辦學校同質化的升學競爭。因而,儘管民辦教育的體量已經很大,但其價值和使命還遠沒有實現。如果民辦學校就是定位於與公辦學校的應試競爭,那的確是沒有前途的。有人分析,為什麼民辦學校缺乏創新,是由於民辦教育“邊緣行走”的命運,假民辦盛行而真民辦疲弱。我認為,過度市場化、“資本家辦學”而非教育家辦學,可能是另一個重要原因。

因而,民辦教育本身需要通過非營利化的改造,煥發其促進教育創新的真正使命。未來的教育競爭,不是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競爭,而是創新學校與傳統學校的競爭。

另外一個詭異的問題是為什麼民辦學校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公辦學校沒有?難道辦學自主權是由經費屬性而不是學校發展的邏輯和教育規律所決定的?如果說一視同仁、共同發展,難道公辦學校不應該獲得與民辦學校同樣的辦學自主權嗎?

這正是國外教育改革的基本事實:改革公辦學校系統,從而增加教育的選擇性、多樣性。這是與發展民辦教育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路徑。也就是說,不是簡單地引進市場競爭機制(讓公辦、民辦學校互相競爭,或者化公為私的改革),而是通過改革辦學體制,解決公辦學校的平庸化,使學校更為多樣化和高品質。19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公辦學校的改革方興未艾。政府分權、放權和賦權、學校自治和創新,出現特許學校、磁石學校、在家上學等等一系列創新,統一的公辦教育體系正在逐漸讓步於多樣化的學校體系。

美國的“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

“特許學校”是1990年代之後美國公辦學校體制改革的產物。為了打破公辦學校平庸化的局面,採取委託辦學、契約管理的方式,學校的公辦性質不變,州政府全額撥款,將一些經營不善的公辦學校委託教育家團體、教育集團、社會組織等管理,定期驗收,確定是否達到要求和續約。特許學校擁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可以選擇學生;但並非不受限制。它需要遵守州和聯邦的教育法,承認州要求的各種測試,而且不能帶有種族、宗教的偏見,也不能以經濟收入、智力水平和文化背景作為拒絕學生加入的理由,對於有殘疾的學生也要一視同仁。

改革首先從貧困學區和薄弱學校開始,2015-2016學年,美國約有300萬學生在特許學校註冊入學,約佔學生總數的6%。特許學校制度有效促進了公辦學校的活力,湧現了雷夫的“56號教室”、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有效提升教育質量的KIPP學校、實行項目制教學的HTH(高技術高中)等創新教育的著名案例。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一位HTH的學生,正在繪製一幅三角函數波型圖的數學壁畫作業

瑞典的自由學校( Free School)

1992 年,瑞典政府放開對公立教育領域的限制,頒佈教育法案明確提出,每個人都有權開辦學校,政府須按學生人數對學校進行撥款資助,以達到減輕財政壓力和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的目的。允許公民興辦自由學校,使瑞典從一個高度集權的教育體制進入高度分權的狀態。

學校類型有三種,一種是按照先進的教育理念開辦的學校,一種是宗教學校,其餘是普通全日制學校。自由學校錄取學生依據的是“先到先得”原則,政府不允許學校根據能力、種族、社會經濟地位挑選學生,必須保證錄取程序的公平與公正。到 1997 年,瑞典政府對自由學校的資助金額達到 100%,與公立學校撥款達到同等水平。與此同時,禁止自由學校向家長收取學費。從1992年到 2010 年,瑞典義務教育階段的自由學校數量從佔總數的 1%增加到 15%,高中由 1.5%增加到 17%。2010 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自由學校就讀的比例是10%,高中階段達20%。

調查顯示,學生、家長和教師對自由學校的滿意度遠遠超過一般公立學校。自由學校的規模要遠遠小於公立學校,平均一所義務教育階段自由學校只有132個學生,高中階段的自由學校只有 188 人,這也是其吸引家長和學生的重要原因。

英國的“自由學校”

英國自由學校脫胎於美國的特許學校和瑞典的自由學校,但與它們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撥款設立的多功能獨立學校,是不受當地政府管轄,還享有辦學主體多樣性、課程大綱獨立性、教學安排靈活性等多項自由的公辦民營類學校。聯合政府稱,其核心理念是擴大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和自由度,讓學校走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桎梏,走多樣化、特色化的發展道路,提升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宗教機構或組織,凡是有志於發展其所在區域教育、為當地居民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個人和組織都可以開辦這一類學校。但是現有的公立學校卻不可以轉製成為“自由學校”。

2010年,英國聯合政府出臺了《學院法案( Academies Act 2010)》,政府主導“自由學校”的設立程序,並且每年分三次發佈“自由學校”的發展規劃,接受那些符合設立標準的申請並進行相關資格的審核。雖然都是由國家撥款投入,但是“自由學校”的分類卻和公立學校有所區別。自由學校除在舉辦方、課程設置方面享有自由權外,同樣需要接受英國教育質量監管部門即英格蘭學校教育標準局在教學質量監管和考試評價,並參加與公立學校一樣的統一考試排名。英國教育部已於近期就2011年首批設立的24所“自由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了評估,3/4的學校被評為良好。2013年年底,英國有102所自由學校,在校生13萬人。計劃到2021年,達到833所。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中國臺灣的“實驗教育”

從2012年起,臺灣實行“十二年國教”(十二年義務教育)。2014年11月,臺灣立法院通過“實驗教育三法”,臺灣的實驗教育,就是我們所說的創新教育。立法的總則是“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這三個立法分別是《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辦國民學校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其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定各縣市公立學校開展實驗教育的學校數佔比,最高可達10%(2017年修法後上限為15%)。

立法賦予實驗學校極大的自主權和自由度,規定這些學校“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第二類“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指的是“在家上學”(home school),將它合法化。第三類“公辦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是通過契約的方式委託有理念的教育家團隊管理公辦學校,學校的公辦屬性不變,政府全額撥款,但給予學校更多的自主權,類似美國的“特許學校”、英國的“自由學校”,與我們所說的“委託管理”的概念也較相似。

“實驗教育三法”使得如森林小學、種籽學苑、雅歌實驗小學、全人教育實驗中學、道禾實驗學校等體制外的創新學校得以合法化,這些學校曾被稱為“另類學校”、“理念學校”。2017/18年度,“學校形態實驗學校”達55所,湧現出臺北市和平實驗國小,臺南市虎山實驗小學、桃園市仁美國中附設的華德福實驗學校等一批明星學校。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開放社會辦學,鼓勵多樣化的教育探索

因此,對於發展民辦教育,也許我們需要超越狹義的“私立學校”的概念,而建立“大民辦教育”的概念,其實質是開放各種社會力量辦學,包括教育家、家長和社區的自主辦學,使教育真正成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事業,這也正是學習化社會的應有之意。如同杜威所言“最好和最有智慧的父母為其孩子所爭取的,一定也是整個社會為所有的孩子所爭取的。關於我們學校的任何其他想法都是狹隘的、不恰當的;如要那樣做,就會破壞我們的民主…… 只有讓所有的個人充分發展,社會才有機會實現自身的目的。”

無論是迴應現實的需求還是面向未來,我們都需要在學習化社會、社會化學習的視野中重新理解學校,重構學校系統。歐洲國家已經做出探索,是一個從兩端同時推進的變革:私立教育系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使公共資源更大程度地普惠覆蓋,開展自主創新。公辦學校系統通過放權、學校實行校本管理、委託管理煥發活力;同時借鑑私立教育的管理辦法,如丹麥推動每一個公立高中都成立理事會,由理事會來選舉校長。這樣,公辦學校在管理方面越來越像私立高中。

面向社會開放辦學,鼓勵多樣化的教育探索,是教育創新最重要的路徑和機制。丹麥私立學校的種類如此之多,與其設立條件的便利是分不開的。

根據丹麥憲法以及《關於自由學校及私立小學的法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承認私立學校的合法地位,也賦予了學生和家長自由選擇學校的權利。今天,任何一對父母若擁有不少於28 名學生,都可以宣佈成立一所私立學校並申請公共資金。私立學校一般可以獲得相當於公立學校學生平均費用75%的補貼。國家賦予家長自由擇校權,政府通過立法規範和支持私立教育,政府通過財政支持消除教育的不平等,是丹麥實現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化的基本特點。

其背後的理論,是教育權力向社會和家長轉移的還權於民的改革。法國也是如此,符合條件的個人或機構均可自由創辦學校。英國1996年《教育法》保障兒童在家庭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規定“每個義務教育學齡兒童的家長都應通過正常入學,或其他方式,使其子女接受符合其年齡、能力與傾向和任何可能出現的特殊教育需求的、有效的全日制教育。”

學校制度固然是不同歷史文化的產物,但仍然是可以比較借鑑的。不久前,美國未來學家尼葛洛龐帝與任正非的談話談到了教育。他說:

“說到全球教育最好的國家,可以分為截然不同的兩組。一組以芬蘭、瑞典、挪威為代表,這些國家在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好,但是他們不怎麼考試,每天學習時間更短,每年的學習天數也更少,根本沒什麼競爭壓力,所以那裡的孩子學得非常好。

中國教育講究反覆訓練、練習,還有非常多的考試,可能有一半的孩子在這一過程中就被淘汰了……我覺得第二種方式不可取,而第一種方式將逐漸成為全球的標杆。”

北歐-德語國家已經建形成了低競爭、低評價、低管控的教育生態;美國是在現代政治體制下逐漸調整政府與學校的權力關係,並致力於打破一統化的公辦學校體系,促進學校系統的多樣化。我們需要汲取人類文明的先進成果,結合中國的實際,構建面向未來的教育制度和學校制度。

參考資料:

[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教育科學出版社,2017年

[2] 例如,北京某著名師範大學在各地收費掛牌的“附中”多達70餘所!

[3] 德國私立學校vs公立學校 & 新移民如何安排孩子上學.搜狐教育.歐洲移民大全 2019-08-02

[4] 安德烈亞斯.施萊歇爾《超越PISA-如何構建21世紀學校體系》,第172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18-11

[5] 盧志文《不能用管理公辦教育的方式管理民辦教育》,中國民辦教育共同體 2019-03-31

[6] 呂普生《重塑政府與學校、市場及社會的關係——中國義務教育治理變革》,人文雜誌,2015年第8期。

[7] 焦陽.《瑞典自由學校:“自由”邊界漸清晰》.中國教育報,2011年12月21日。

[8] 中國駐英國使館教育處, 2013年8月。

[9] 約翰.杜威《學校與社會》,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

[10] 馬國川訪丹麥前教育部長,《財經》2019-5

[11] 劉寶存 楊秀治《西方國家的擇校制度及其對教育公平的影響》,教育科學.2005年第2期

[12] 任正非與美國學者對話(全文實錄),搜狐科技,2019-07-09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的發展為中國教育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面對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新認識民辦教育的價值和定位,從而興利除弊,促進民辦教育繼續健康發展。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新的發展背景和願景

與90年代中國民辦教育起步、2006年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時相比,當下教育發展的社會背景已有很大的變化。

一是中國已經進入後普及教育、全民教育、終身教育的階段,整體上已經超越了教育十分短缺和匱乏的階段,社會進入比較發達豐裕的狀態,發達地區的教育更是“不差錢”,如何花好錢、提供均衡有效的公共服務成為更大的問題。

二是世界範圍內,基於互聯網環境的學習化社會和社會化學習的時代已經到來,後普及教育和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00後、10後“數字化時代原住民”的出現,正在改變學校和教育的生態。

三是依然嚴重的應試教育和擇校競爭,使民辦教育自身、以及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的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如何保障基礎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公共性,成為重大的挑戰。

為此,我們需要有一個新的教育設計和制度願景,在大教育、學習化社會的視野中討論問題,而不是就民辦教育談民辦教育,超越就事論事、擇校競爭的一地雞毛。我們需要回答:

民辦教育發展的理想目標是什麼,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內涵和制度設計是什麼樣的?如何降低民辦教育很強的營利性,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共性、非營利性價值?如何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發生兩極分化,防止民辦教育成為助長階層區隔和壁壘的工具?民辦教育如何超越應試教育和生源競爭,走上教育創新之路?這既需要確立共同的價值觀,也需要相應的制度設計。

這個價值觀,首先是應當站在學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立場,重視基礎教育的公平性,為社會發展奠定一個平等的教育基礎。這需要對社會公平、教育公平的信仰。如同UNESCO報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所批評和擔憂的教育私有化、知識私有化趨勢:“教育是社會平等鏈條上的第一環,不應將教育出讓給市場。” 為此,需要照分類管理的概念規範民辦學校,遏制其過強的營利性,避免基礎教育系統的兩極分化。

除了保障公平,現代教育還具有多樣性、選擇性的價值。正如識者所言,只講有教無類、不講因材施教並非“公共教育基礎性”的全部內涵,而且有可能回到培養“標準件”的老路。這並不是我們的理想。在互聯網時代、學習化社會的教育,學校教育需要超越“教育工廠”模式,從標準化、大批量到個性化、多樣化。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需要多樣化的學校制度,其實現的路徑,既包括繼續發展民辦教育;還有另外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二是供給側改革,向社會和民間釋放教育權。

“一視同仁”是調整民辦和公辦教育關係、促進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基本價值和政策目標。其政策要點,一是加大政府的財政責任,公共財政更加公正地承擔公辦和民辦義務教育學生的教育經費。這意味著將非營利模式作為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類型和共同管理模式,逐漸淡化公辦和民辦的所有制色彩。二是按照教育規律,一視同仁地恢復公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性,從而增加教育供給的豐富性、多樣性、創新性,增加公眾的選擇性。

借用“PISA之父”施萊歇爾的書名,我們的任務其實是“如何建構21世紀學校教育體系”。

在“非營利”框架中構建義務教育學校制度

中國民辦教育具有很強的營利性,是一個無法迴避和值得討論的問題。這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的基本現實。

與國外私立教育主要由非營利機構(如教會、基金會)舉辦、天生就是非營利的不同;在滾動發展、投資辦學的現實中,中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有一種“基因缺陷”,天然地將教育視為生意、做成產業,先天缺乏非營利的文化基因。

對一所民辦學校,看其學生規模就可辨其價值觀。許多名聲在外的“名校”都是巨大規模,如浙江的海亮高中、河北的衡水中學,與好的教育所追求的“小班小校”背道而馳。其實際的操作模式,是集中優勢生源和師資打造幾個重點班,形成升學品牌,然後大量高價招生以獲得經濟效益。當下資本市場的誘惑,使更多的辦學者轉而追求鉅額商業利潤。遏制民辦學校事實上極強的營利性,使辦學回歸教育性,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2018年國家對課外培訓行業的強力整頓和規範、學前教育《決定》阻斷資本市場的收購、打包上市;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義務教育的《意見》,取消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特權”,都是出於維護義務教育秩序的大局,為擇校競爭降溫,為廣大兒童和家長減負。

對此,有一種意見是“超越階段論”,認為中國的民營經濟、民間資本總體而言發展時間仍然較短,力量不夠雄厚,因此需要“合理回報”而難以真正做到“非營利”。這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並非全部的事實。應當看到,今天的民辦教育與30年前在街頭貼小廣告招生的時代已不可同日而語,已經有那麼多教育公司上市。

因而,什麼時候才時機成熟、可以“非營利”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可以遙遙無期,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從試點開始。也許比較重要的,是對這一政策本身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尊重歷史和契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二是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例如對平民學校、初建學校有一個過渡期,等等。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圖片來源:愛義集團

另外,“分類管理”、非營利的概念不應止於民辦學校。如果非營利是所有義務教育學校的共性,那麼公辦學校是否天然就具有非營利性?這是需要認識和論證的。那麼多與資本市場、房地產合作、高收費的公辦名校,那麼多貼牌收費的“集團化辦學”,它們真的是“非營利”的嗎?

在普及學前教育的過程中,人們認識到資本的逐利性必然導致降低教育性、忽視公平性;而行政化、等級化的公辦學校制度,也會偏離公正性。那些花費高額財政經費而主要為優勢階層學生享用的公辦重點學校和鄉鎮中心園就是顯例。因而,最佳的機制既不是資本機制,也不是公辦機制,而是非營利機制。既然《教育法》已經確定教育的公益屬性,國家也已確定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非營利性;那麼,我們是否應當建立新的思維:在教育領域率先淡化所有制思維,按非營利的規範管理所有義務教育學校?這樣,通過構建一個共同的制度平臺,才能真正將各類學校均視為公益事業,實行一視同仁的對待。因此,非營利學校不僅是民辦學校的管理模式,也是公辦學校的未來。

取消高度營利性、讓民辦教育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前提,是政府對民辦教育更大的投入。發達國家的基本現實和治理經驗是“如果未來想讓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同時發展,必須提供公共資金並制定相關法規以促進兩類學校之間的公平競爭,”如果要避免學習環境差異過大,就必須使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對來自所有家庭的孩子都具有吸引力,以遏制社會隔離。

據OECD教育官員的報告,在芬蘭、中國香港、荷蘭、斯洛伐克和瑞典,私立學校90%以上的經費來自政府;在比利時、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和斯洛文尼亞,這一比例在80%~90%之間。但在英國、美國、希臘、墨西哥,這一比例只有1%。

這意味著政府不僅需要承擔更大的財政責任,而且需要更為均衡地配置教育資源,而不是將公辦、民辦視為不同“族類”,在公辦學校內部又按照行政等級分為三六九等區別對待。這需要深入改革現行的公辦學校制度,取消造就“名校”的行政化、等級化安排,取消義務教育學校省屬、市直、區重點等類別,通過均衡教育資源配置和教師流動,真正實現義務教育學校的均衡發展。衡量是否達至均衡的評價其實很簡單:是否存在名校。在韓國首爾,我們問小學生家長如何選擇學校,答案是離家近,伙食好。

盧志文主張,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應該享受同等國民待遇,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應該享受政府“生均辦學成本”全額補償,因為他們同樣是納稅人的孩子;民辦學校老師承擔著和公辦學校老師相同的社會責任,他們理應享受與“公辦教師”相同的社會保障。政府通過購買教育服務,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既可以體現教育的公益性,也比自己直接辦學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務更好。

有學者建議“需要改變政府在教育資源分配上的隨意性,將義務教育各項經費全面納入公共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能夠均等地分享教育資源。義務教育學校所能獲得的教育資源,應當主要根據學生規模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來確定,而且要確立相應的國家教育經費基準。同時資源分配應當納入法制化、規範化渠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成為義務教育學校資源分配的權力機關”。

改革辦學體制,增加教育的多樣性和選擇性

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平等的入學機會只是第一步;只有提供適合不同學生需要的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才有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因而,與平等化同樣重要的目標,是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化。

與20年前民辦教育主要為“拾遺補缺”、彌補公共教育經費不足的功能不同;當前,繼續發展民辦教育的需要,主要是為了滿足公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增加教育的豐富性和選擇性。毋庸諱言,在應試教育的大環境下,民辦教育在多樣性和創新性上乏善可陳,基本是與公辦學校同質化的升學競爭。因而,儘管民辦教育的體量已經很大,但其價值和使命還遠沒有實現。如果民辦學校就是定位於與公辦學校的應試競爭,那的確是沒有前途的。有人分析,為什麼民辦學校缺乏創新,是由於民辦教育“邊緣行走”的命運,假民辦盛行而真民辦疲弱。我認為,過度市場化、“資本家辦學”而非教育家辦學,可能是另一個重要原因。

因而,民辦教育本身需要通過非營利化的改造,煥發其促進教育創新的真正使命。未來的教育競爭,不是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競爭,而是創新學校與傳統學校的競爭。

另外一個詭異的問題是為什麼民辦學校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公辦學校沒有?難道辦學自主權是由經費屬性而不是學校發展的邏輯和教育規律所決定的?如果說一視同仁、共同發展,難道公辦學校不應該獲得與民辦學校同樣的辦學自主權嗎?

這正是國外教育改革的基本事實:改革公辦學校系統,從而增加教育的選擇性、多樣性。這是與發展民辦教育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路徑。也就是說,不是簡單地引進市場競爭機制(讓公辦、民辦學校互相競爭,或者化公為私的改革),而是通過改革辦學體制,解決公辦學校的平庸化,使學校更為多樣化和高品質。19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公辦學校的改革方興未艾。政府分權、放權和賦權、學校自治和創新,出現特許學校、磁石學校、在家上學等等一系列創新,統一的公辦教育體系正在逐漸讓步於多樣化的學校體系。

美國的“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

“特許學校”是1990年代之後美國公辦學校體制改革的產物。為了打破公辦學校平庸化的局面,採取委託辦學、契約管理的方式,學校的公辦性質不變,州政府全額撥款,將一些經營不善的公辦學校委託教育家團體、教育集團、社會組織等管理,定期驗收,確定是否達到要求和續約。特許學校擁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可以選擇學生;但並非不受限制。它需要遵守州和聯邦的教育法,承認州要求的各種測試,而且不能帶有種族、宗教的偏見,也不能以經濟收入、智力水平和文化背景作為拒絕學生加入的理由,對於有殘疾的學生也要一視同仁。

改革首先從貧困學區和薄弱學校開始,2015-2016學年,美國約有300萬學生在特許學校註冊入學,約佔學生總數的6%。特許學校制度有效促進了公辦學校的活力,湧現了雷夫的“56號教室”、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有效提升教育質量的KIPP學校、實行項目制教學的HTH(高技術高中)等創新教育的著名案例。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一位HTH的學生,正在繪製一幅三角函數波型圖的數學壁畫作業

瑞典的自由學校( Free School)

1992 年,瑞典政府放開對公立教育領域的限制,頒佈教育法案明確提出,每個人都有權開辦學校,政府須按學生人數對學校進行撥款資助,以達到減輕財政壓力和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的目的。允許公民興辦自由學校,使瑞典從一個高度集權的教育體制進入高度分權的狀態。

學校類型有三種,一種是按照先進的教育理念開辦的學校,一種是宗教學校,其餘是普通全日制學校。自由學校錄取學生依據的是“先到先得”原則,政府不允許學校根據能力、種族、社會經濟地位挑選學生,必須保證錄取程序的公平與公正。到 1997 年,瑞典政府對自由學校的資助金額達到 100%,與公立學校撥款達到同等水平。與此同時,禁止自由學校向家長收取學費。從1992年到 2010 年,瑞典義務教育階段的自由學校數量從佔總數的 1%增加到 15%,高中由 1.5%增加到 17%。2010 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自由學校就讀的比例是10%,高中階段達20%。

調查顯示,學生、家長和教師對自由學校的滿意度遠遠超過一般公立學校。自由學校的規模要遠遠小於公立學校,平均一所義務教育階段自由學校只有132個學生,高中階段的自由學校只有 188 人,這也是其吸引家長和學生的重要原因。

英國的“自由學校”

英國自由學校脫胎於美國的特許學校和瑞典的自由學校,但與它們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撥款設立的多功能獨立學校,是不受當地政府管轄,還享有辦學主體多樣性、課程大綱獨立性、教學安排靈活性等多項自由的公辦民營類學校。聯合政府稱,其核心理念是擴大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和自由度,讓學校走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桎梏,走多樣化、特色化的發展道路,提升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宗教機構或組織,凡是有志於發展其所在區域教育、為當地居民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個人和組織都可以開辦這一類學校。但是現有的公立學校卻不可以轉製成為“自由學校”。

2010年,英國聯合政府出臺了《學院法案( Academies Act 2010)》,政府主導“自由學校”的設立程序,並且每年分三次發佈“自由學校”的發展規劃,接受那些符合設立標準的申請並進行相關資格的審核。雖然都是由國家撥款投入,但是“自由學校”的分類卻和公立學校有所區別。自由學校除在舉辦方、課程設置方面享有自由權外,同樣需要接受英國教育質量監管部門即英格蘭學校教育標準局在教學質量監管和考試評價,並參加與公立學校一樣的統一考試排名。英國教育部已於近期就2011年首批設立的24所“自由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了評估,3/4的學校被評為良好。2013年年底,英國有102所自由學校,在校生13萬人。計劃到2021年,達到833所。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中國臺灣的“實驗教育”

從2012年起,臺灣實行“十二年國教”(十二年義務教育)。2014年11月,臺灣立法院通過“實驗教育三法”,臺灣的實驗教育,就是我們所說的創新教育。立法的總則是“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這三個立法分別是《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辦國民學校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其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定各縣市公立學校開展實驗教育的學校數佔比,最高可達10%(2017年修法後上限為15%)。

立法賦予實驗學校極大的自主權和自由度,規定這些學校“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第二類“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指的是“在家上學”(home school),將它合法化。第三類“公辦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是通過契約的方式委託有理念的教育家團隊管理公辦學校,學校的公辦屬性不變,政府全額撥款,但給予學校更多的自主權,類似美國的“特許學校”、英國的“自由學校”,與我們所說的“委託管理”的概念也較相似。

“實驗教育三法”使得如森林小學、種籽學苑、雅歌實驗小學、全人教育實驗中學、道禾實驗學校等體制外的創新學校得以合法化,這些學校曾被稱為“另類學校”、“理念學校”。2017/18年度,“學校形態實驗學校”達55所,湧現出臺北市和平實驗國小,臺南市虎山實驗小學、桃園市仁美國中附設的華德福實驗學校等一批明星學校。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開放社會辦學,鼓勵多樣化的教育探索

因此,對於發展民辦教育,也許我們需要超越狹義的“私立學校”的概念,而建立“大民辦教育”的概念,其實質是開放各種社會力量辦學,包括教育家、家長和社區的自主辦學,使教育真正成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事業,這也正是學習化社會的應有之意。如同杜威所言“最好和最有智慧的父母為其孩子所爭取的,一定也是整個社會為所有的孩子所爭取的。關於我們學校的任何其他想法都是狹隘的、不恰當的;如要那樣做,就會破壞我們的民主…… 只有讓所有的個人充分發展,社會才有機會實現自身的目的。”

無論是迴應現實的需求還是面向未來,我們都需要在學習化社會、社會化學習的視野中重新理解學校,重構學校系統。歐洲國家已經做出探索,是一個從兩端同時推進的變革:私立教育系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使公共資源更大程度地普惠覆蓋,開展自主創新。公辦學校系統通過放權、學校實行校本管理、委託管理煥發活力;同時借鑑私立教育的管理辦法,如丹麥推動每一個公立高中都成立理事會,由理事會來選舉校長。這樣,公辦學校在管理方面越來越像私立高中。

面向社會開放辦學,鼓勵多樣化的教育探索,是教育創新最重要的路徑和機制。丹麥私立學校的種類如此之多,與其設立條件的便利是分不開的。

根據丹麥憲法以及《關於自由學校及私立小學的法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承認私立學校的合法地位,也賦予了學生和家長自由選擇學校的權利。今天,任何一對父母若擁有不少於28 名學生,都可以宣佈成立一所私立學校並申請公共資金。私立學校一般可以獲得相當於公立學校學生平均費用75%的補貼。國家賦予家長自由擇校權,政府通過立法規範和支持私立教育,政府通過財政支持消除教育的不平等,是丹麥實現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化的基本特點。

其背後的理論,是教育權力向社會和家長轉移的還權於民的改革。法國也是如此,符合條件的個人或機構均可自由創辦學校。英國1996年《教育法》保障兒童在家庭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規定“每個義務教育學齡兒童的家長都應通過正常入學,或其他方式,使其子女接受符合其年齡、能力與傾向和任何可能出現的特殊教育需求的、有效的全日制教育。”

學校制度固然是不同歷史文化的產物,但仍然是可以比較借鑑的。不久前,美國未來學家尼葛洛龐帝與任正非的談話談到了教育。他說:

“說到全球教育最好的國家,可以分為截然不同的兩組。一組以芬蘭、瑞典、挪威為代表,這些國家在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好,但是他們不怎麼考試,每天學習時間更短,每年的學習天數也更少,根本沒什麼競爭壓力,所以那裡的孩子學得非常好。

中國教育講究反覆訓練、練習,還有非常多的考試,可能有一半的孩子在這一過程中就被淘汰了……我覺得第二種方式不可取,而第一種方式將逐漸成為全球的標杆。”

北歐-德語國家已經建形成了低競爭、低評價、低管控的教育生態;美國是在現代政治體制下逐漸調整政府與學校的權力關係,並致力於打破一統化的公辦學校體系,促進學校系統的多樣化。我們需要汲取人類文明的先進成果,結合中國的實際,構建面向未來的教育制度和學校制度。

參考資料:

[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轉變?》,教育科學出版社,2017年

[2] 例如,北京某著名師範大學在各地收費掛牌的“附中”多達70餘所!

[3] 德國私立學校vs公立學校 & 新移民如何安排孩子上學.搜狐教育.歐洲移民大全 2019-08-02

[4] 安德烈亞斯.施萊歇爾《超越PISA-如何構建21世紀學校體系》,第172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18-11

[5] 盧志文《不能用管理公辦教育的方式管理民辦教育》,中國民辦教育共同體 2019-03-31

[6] 呂普生《重塑政府與學校、市場及社會的關係——中國義務教育治理變革》,人文雜誌,2015年第8期。

[7] 焦陽.《瑞典自由學校:“自由”邊界漸清晰》.中國教育報,2011年12月21日。

[8] 中國駐英國使館教育處, 2013年8月。

[9] 約翰.杜威《學校與社會》,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

[10] 馬國川訪丹麥前教育部長,《財經》2019-5

[11] 劉寶存 楊秀治《西方國家的擇校制度及其對教育公平的影響》,教育科學.2005年第2期

[12] 任正非與美國學者對話(全文實錄),搜狐科技,2019-07-09

重新認識民辦教育:面向未來的教育願景

本文作者:楊東平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

本文首載自 今日頭條-楊東平教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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