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萬的特斯拉在北京不能上牌照,這鍋誰來背?

牛小歐

北京市一家公司花費120餘萬元購買的特斯拉Model X 100D,卻因該車型未列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被告知無法上新能源汽車牌照。該公司因此將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斯拉)告上法庭。

9月4日,該案在北京市大興區法院開庭。

根據庭審記錄,原告北京市吳御鼎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稱,今年2月26日,該公司獲得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決定購買特斯拉公司Model X 100D新能源車,但在購車和辦理提車手續時,特斯拉公司未提醒該車型未列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不能在購買後辦理北京市正式新能源機動車牌照。該公司將新車買回,至5月5日上牌時,才知道所購車型未列入《目錄》,無法上牌。

120萬的特斯拉在北京不能上牌照,這鍋誰來背?

此後,原告方多次向特斯拉詢問該車型上牌事宜,特斯拉回應稱,5月會進《目錄》,但截至昨日,該車型仍未進入。

據原告方向媒體介紹,5月11日,原告與特斯拉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溝通時,後者承認在銷售過程中隱瞞車輛真實信息。之後特斯拉方面曾再次聯繫原告,告知其公司高層清楚此款車型未入《目錄》且故意銷售的事實,但不能接受原告的賠償條件,也未給出解決方案,此後便未再聯繫。

原告公司最終將特斯拉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購買車輛實際交易額三倍的損失,約合人民幣三百餘萬元;購買車輛保險損失兩萬餘元;員工紀某誤工費一千餘元;辦理牌照經濟損失400元等,共計總額400餘萬元。

但在庭審中,被告特斯拉稱,應由購車方自行承擔責任。在特斯拉出示的雙方簽訂《現車購買協議》及《汽車購買協議》中,在“汽車登記”一欄裡明確約定有:購車方同意將自行負責完成對所購汽車的必要機動車登記。特斯拉只是“自行決定是否對所購汽車的登記提供協助”。

特斯拉還指出,已經明示對方應自行負責車輛註冊登記,公司按約交付了車輛,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無任何違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所有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特斯拉的代理人稱,“公司剛進入中國時沒有一款列入《目錄》,後來部分車型列入到《目錄》中,但截至目前,此次涉訴的Model X 100D沒有進入《目錄》。對於沒有進入《目錄》的汽車,(特斯拉)是允許銷售的,只是無法享受新能源車牌的待遇。”

當法官問及被告方:“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到的因為未列入《目錄》,所以不能上牌,對此是否清楚?”

特斯拉的代理人表示:“我們在合同中寫到原告同意自行完成必要的機動車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保證汽車一定可以上路行駛。新能源是一個地域性政策,我方作為汽車銷售公司,在合同中不能把每一個銷售地點的特殊情況都寫清楚。”

對特斯拉知道未進入《目錄》的車型不能上新能源牌照,為何不告知原告等問題,特斯拉的代理人辯護稱:“公司在全國做生意,包括天津、上海等城市,牌照註冊是按區域來進行,新能源牌照的規定各地有差異。”

此外,特斯拉公司還指出,原告購買車輛用於公司運營,不屬於消費者,其訴訟請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以車輛價款的三倍賠償其所受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於Model X 100D車型在北京辦理新能源牌照的相關事宜,今日,NBD汽車以購車人的身份致電北京市交管局車管所12122熱線詢問,接電話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對此不清楚,隨即將電話轉給了相關部門的負責人。

該負責人向NBD汽車表示,根據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所出示的《北京市示範應用純電動小客車產品備案信息(2017年第4批)》以及《目錄》中可以看到,均未有此車型在列。

而對於在此次訴訟中,特斯拉是否有責任等問題,相關法律界人士向NBD汽車表示:“一旦買賣雙方簽署了合同,那麼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已生效,事後一切糾紛都應該以合同條款為準。”

該人士進一步表示,如果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明確表示,購車方同意獨立承擔因政策的要求而不能上牌,從法律的層面來說,賣方的確不應承擔購車方提出的違約責任。而至於此次事件中,原告方所稱的特斯拉承認在銷售過程中隱瞞車輛真實信息問題,特斯拉方的確有告知義務,如果合同中有對告知義務的明確條款,那麼特斯拉公司也應該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補充責任)。

看來,電動車有風險,購買須先看地方目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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