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購稅新政來了!免稅範圍擴大 計稅依照實際付款

北京商報訊(記者陶鳳 肖湧剛)7月1日,實行19年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正式退出歷史舞臺,由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車輛購置稅法》代替。從“暫行條例”升格為“稅法”,車購稅都有哪些新變化呢?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瞭解到,新法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徵稅範圍、優惠政策、計稅價格和完稅證明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調整後,車購稅的徵收範圍為個人或單位購買的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電動摩托車、排氣量小於或等於150毫升的摩托車,這些屬於原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車輛不再需要繳納車購稅。不過,需要提醒的是,新法於7月1日正式實施,在今年6月30日前購置的上述車輛,仍需要申報納稅。

同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也不屬於應稅車輛。

新法還新增了兩項法定免稅項目,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列入。

此外,目前國務院規定的車購稅優惠政策尚在執行期內的,仍將繼續執行,如2020年12月31日以前,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021年6月30日以前,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留學生回國購買國產小汽車免稅、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帶小汽車免稅、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等優惠政策仍然繼續執行。

在計稅方式上,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稅率仍為10%。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原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購置價格(不含增值稅)低於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徵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後,取消了以最低計稅價格計徵稅款的規定,計稅價格將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即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全國乘用車聯合會祕書長崔東樹認為,過去消費者購買汽車時,有些車輛的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但是在繳稅時卻要按照最低計稅價格進行交稅,這無疑讓消費者多花了錢。在他看來,新法實施對消費者來說是“很好的事情”。

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除上述調整外,對買車族而言還有一項利好,6月1日後,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的,不再需要提交車購稅完稅證明。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讓信息多跑路,根據安排,今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核發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直接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依法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納稅人不需要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同時,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更正等業務時,稅務機關也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北京市稅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納稅人如果需要查詢完稅證明,對於今年6月1日以後完稅或免稅的車輛,可以自行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門戶網站和“北京稅務”微信公眾號三種途徑自助查詢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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