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為詐騙集團“洗錢”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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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鏈條中,有一部分人作為“下游”人員,在明知錢款來源非法的情況下,做起了“洗錢”的勾當,並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奎屯墾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8年5月14日,兵團第七師130團居民祁某用手機瀏覽網頁時,進入一個名為“中聯信安(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網址,該公司宣傳稱可以辦理貸款業務。急需錢款的祁某撥打了網頁上留的諮詢電話。一名譚姓工作人員接聽了電話,並告訴祁某辦理貸款需要先支付“保證金”10000元,隨後提供了一個戶主為個人的銀行卡號。

祁某信以為真,於次日向譚某提供的銀行卡號內匯入10000元。很快,一名楊姓工作人員聯繫祁某,以辦理貸款需支付保證金和銀行流水保證金為由,讓祁某繼續匯款15000元。當年5月16日,祁某在130團一家銀行內向楊姓工作人員提供的另一個賬號內匯入15000元后,楊姓工作人員便消失了。

此時,遠在湖北的季某、潘某、談某、張某等人也有了“生意”,他們接到“上家”譚某的消息,將25000元由譚某詐騙得來的錢款取現,獲得了一定比例的費用。祁某人報案後,公安機關很快將季某等人抓獲。

根據季某等人的交代,他們通過購買來的他人身份證、銀行卡等,辦理了多部POS機,幫助電信詐騙分子進行錢款刷卡轉移,以牟取非法利益。

案發後,季某等4人先後被批捕。今年3月18日,檢察機關向奎屯墾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奎屯墾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人季某等4人在明知所持銀行卡中的存款系“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為獲取非法利益仍積極實施刷POS機轉賬、取現等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近日,奎屯墾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季某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中季某為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20000元;潘某等3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八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罰金為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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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即: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2、幫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該《意見》規定:“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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