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扎13車22只輪胎領刑11個月

刑法 法律 沙洋 經濟 荊門新聞網 2019-06-13


男子扎13車22只輪胎領刑11個月


警方抓獲的“扎胎男”。(資料圖片)

因心情不好,男子用水果刀將停靠路邊的13輛車的22只輪胎扎破,這一行為面臨怎樣後果?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給出答案:“扎胎男”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11個月。

案情回放:男子扎壞路邊13車22只輪胎

“咦!車胎怎麼沒氣了?”

“是啊!我的車跟你車一樣。”

2018年8月31日早上7時許,車主陸續前往掇刀區地稅路、群英路開車時,發現停靠路邊的車輛輪胎被扎。隨後,車主們報警。

高新區·掇刀區公安分局掇刀石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經查看,停放在地稅路西段和群英路路邊的13車22只輪胎被扎破。

警方高度重視此案,成立專班,全力破案。民警在案發地沿街進行調查走訪和查看視頻監控,在地稅路西段上坡處一監控中發現了嫌疑人蹤跡。此人戴著一副眼鏡,40歲左右,個子不高(一米七左右),微胖,上身穿深色T恤,胸前有個三角形的圖案。

為查清嫌疑人的來路和獲取破案線索,民警沿地稅路由西向東調取了大量的視頻監控。經大量視頻分析、比對,民警發現該男子於當日凌晨2時許將一輛的士停在地稅路東段一小區門前,然後下車沿地稅路由東向西步行,一路走,一路扎破路邊轎車輪胎。

民警以車找人,電話聯繫上的士車主陳師傅。陳師傅稱在沙洋老家割谷,不在荊門城區,的士交由王姓中年男子代駕經營。因王某是朋友介紹的,陳師傅也不知其具體姓名。

民警根據掌握的線索循線追蹤,於當日下午4時許在東寶區一公司院內將王某抓獲。

起初,王某拒不承認扎破車胎一事。經過一番鬥智鬥勇,王某敗下陣來,如實交代了扎胎事實。

經查,王某今年39歲,沙洋人。2018年8月31日凌晨1時許,王某父親打來電話,因家裡的事將王某指責了一番。掛斷電話後,王某十分氣惱。為發洩情緒,王某在回住處途中用水果刀將掇刀地稅路、群英路路邊13輛車的22只輪胎扎破。

法院判決:“扎胎男”領刑11個月

警方查明案情後,於2018年9月1日先依法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13日,王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5日被逮捕。後來,掇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犯尋釁滋事罪。

掇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8年8月31日凌晨2時許,王某下班後沿地稅路朝臺資城方向步行回家途中,因心情不好,為發洩情緒用掛在鑰匙扣上的水果刀將他人停放在掇刀地稅路、群英路路邊的13車共22只輪胎扎壞,後離開現場。

經鑑定,被扎壞的輪胎共計價值5614元。案發後,王某賠償了全部當事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當事人的諒解。經委託審前社會調查,社區矯正機構認為王某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建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任意損毀私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積極賠償當事人的經濟損失並得到當事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且社區矯正機構不建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故對王某不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一審判決後,王某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改判緩刑。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提醒,看似不經意的破壞很可能惹大禍,發生在王某身上的事再一次警醒大家切莫以身試法。

劉軍分析,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公共秩序是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車輛正常停靠路邊,王某為發洩情緒隨心損壞,導致多車受損(屬於情節嚴重),破壞了公共場所的秩序。根據刑法第293條第3款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劉軍指出,若扎胎的行為同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屬於法條競合犯,應適用吸收的原則,即重罪吸收輕罪,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量刑。

此外,行政處罰法第7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在公安機關初偵時鎖定行為人損害了部分車輛,但損害的經濟價值究竟如何,需要進一步鑑定和當事人的陳述等。初期,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但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偵查深入,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查處。(記者 王清華 通訊員 王義進)

來源:荊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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