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案例'

刑法 民法 消防 天水反邪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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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李建因不滿魏某1出售給其的電動車充電器不能使用,遂酒後到魏某1位於某市某區車庫改裝的”天能電池維修部”處,故意用打火機點燃商鋪周圍的物品,並放任火勢蔓延,導致該維修部及樓上部分住戶物品被燒燬。經認定,被燒燬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6513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應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建繫累犯。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巍某訴稱,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要求賠償損失11963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劉某2訴稱,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要求賠償損失4550元。

被告人李建對公訴機關指控未提異議,庭審中表示自願認罪,但沒有經濟賠償能力。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李建酒後到某市某區車庫改裝的”天能電池維修部”處,用打火機點燃商鋪周圍的物品,並放任火勢蔓延,導致該維修部及樓上部分住戶物品被燒燬。經認定,被燒燬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6513元。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李建被抓獲歸案,李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2014年7月8日李建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建在庭審中未提異議,並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被害人楊某、劉某1、魏某1的陳述,證人賈某、王某1的證言,某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書證魏某1提供的涉案被毀物品收據存根十張,被告人李建辨認魏某1的筆錄及照片,被害人魏某1辨認李建的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監控錄像,某市公安消防支隊某區大隊接警出警證明,滅火救援出動命令單,消防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某市德碩漆業有限公司出具的紫竹花園受損失費用明細,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李建的戶籍信息,公安機關抓獲經過,經庭審質證合法有效,足以認定。

附帶民事查明,經某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損毀財物中涉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巍某的財產價值11963元,涉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劉某2的財產價值455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證據同公訴機關提供價值認定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巍某主張財產損失價值11963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劉某2主張財產損失價值455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2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李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1財產損失11963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三、被告人李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劉某2財產損失455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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