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不要成為公司新型金融犯罪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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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要成為公司新型金融犯罪的幫凶

近年來,一些公司利用APP、網站,大量以高息攬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由於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受害者人數達數千、數萬人,涉及的金額更是高達幾億、幾十億甚至更多。最近幾年爆發的比較典型的類似案件有E租寶、錢寶網等。那麼,如何分辨這些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否已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哪些具體工作行為可能構成單位犯罪?怎樣練就求職和實際工作過程中的“火眼金睛”,保護自己,避免淪為某些公司進行單位犯罪的牟利工具,因為參與“策劃”、“幫助”此類公司實施新型金融犯罪,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以上內容即是本文的寫作目的。

一、《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基本表述

我國《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主要是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所有單位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的,都是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所謂單位犯罪中的“單位”,除了公司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本文只是針對當下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單位-----公司(各種類型)這一類型進行探討,更加具有現實意義。刑法該兩條明確了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和處罰原則,尤其是第三十一條,除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外,如果有刑法具體條文的詳細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樣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的直接體現。

進一步講,單位犯罪是相對於個人(自然人)犯罪,公司這一擬製法人,以公司意志而實施的犯罪,具體的犯罪客觀行為常見的有譬如通過股東會或某運營管理計劃,如實施以高額利息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或者是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實施的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以直接的故意為主,個別情形下,消極過失也可能構成單位犯罪;至於為公司謀取的利益,在我國現行刑法裡面已經不侷限於非法利益。我國刑法對單位範圍的處罰原則是雙罰製為主,即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既對單位這一虛擬法人判處罰金,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以單罰製為輔,即以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中具體的規定,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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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公司利用APP、網站,大量以高息攬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由於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受害者人數達數千、數萬人,涉及的金額更是高達幾億、幾十億甚至更多。最近幾年爆發的比較典型的類似案件有E租寶、錢寶網等。那麼,如何分辨這些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否已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哪些具體工作行為可能構成單位犯罪?怎樣練就求職和實際工作過程中的“火眼金睛”,保護自己,避免淪為某些公司進行單位犯罪的牟利工具,因為參與“策劃”、“幫助”此類公司實施新型金融犯罪,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以上內容即是本文的寫作目的。

一、《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基本表述

我國《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主要是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所有單位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的,都是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所謂單位犯罪中的“單位”,除了公司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本文只是針對當下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單位-----公司(各種類型)這一類型進行探討,更加具有現實意義。刑法該兩條明確了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和處罰原則,尤其是第三十一條,除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外,如果有刑法具體條文的詳細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樣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的直接體現。

進一步講,單位犯罪是相對於個人(自然人)犯罪,公司這一擬製法人,以公司意志而實施的犯罪,具體的犯罪客觀行為常見的有譬如通過股東會或某運營管理計劃,如實施以高額利息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或者是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實施的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以直接的故意為主,個別情形下,消極過失也可能構成單位犯罪;至於為公司謀取的利益,在我國現行刑法裡面已經不侷限於非法利益。我國刑法對單位範圍的處罰原則是雙罰製為主,即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既對單位這一虛擬法人判處罰金,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以單罰製為輔,即以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中具體的規定,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警惕!不要成為公司新型金融犯罪的幫凶

二、典型性的以互聯網網站、APP為載體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表現形態

互聯網模式下的典型性金融犯罪,不同於常見的單位性犯罪活動,如通過單位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廣泛宣發廣告、舉辦某種產品推薦會等從事相關行為。其典型表現是在互聯網、智能手機高度普及的當下,利用網站、APP應用等,以許諾高息返利、虛構借貸事實等形式進行。

近年來,最為高發的金融類單位犯罪類型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罪名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即可能被認定為犯罪: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實踐中此類犯罪也存在許多表現形式,如虛擬各種理財、諮詢、產品購買、加盟連鎖、技術服務合同等,犯罪嫌疑單位多具有營業執照,以和受害人簽訂相關合同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採用以新吸納的資金償還舊客戶的資金為常用手法,通過不同的各種方式設定,“鎖定”、“延長”償付期,直至最後償付不能,被相關部門查處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識別此類金融理財行為,在於不要相信其許諾的高額利息,更不能以一定時間內的連續償付行為,就認為該類網站、APP可靠、合法,也不能相信這些運營公司的虛假廣告,避免自己的資金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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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公司利用APP、網站,大量以高息攬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由於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受害者人數達數千、數萬人,涉及的金額更是高達幾億、幾十億甚至更多。最近幾年爆發的比較典型的類似案件有E租寶、錢寶網等。那麼,如何分辨這些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否已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哪些具體工作行為可能構成單位犯罪?怎樣練就求職和實際工作過程中的“火眼金睛”,保護自己,避免淪為某些公司進行單位犯罪的牟利工具,因為參與“策劃”、“幫助”此類公司實施新型金融犯罪,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以上內容即是本文的寫作目的。

一、《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基本表述

我國《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主要是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所有單位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的,都是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所謂單位犯罪中的“單位”,除了公司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本文只是針對當下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單位-----公司(各種類型)這一類型進行探討,更加具有現實意義。刑法該兩條明確了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和處罰原則,尤其是第三十一條,除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外,如果有刑法具體條文的詳細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樣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的直接體現。

進一步講,單位犯罪是相對於個人(自然人)犯罪,公司這一擬製法人,以公司意志而實施的犯罪,具體的犯罪客觀行為常見的有譬如通過股東會或某運營管理計劃,如實施以高額利息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或者是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實施的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以直接的故意為主,個別情形下,消極過失也可能構成單位犯罪;至於為公司謀取的利益,在我國現行刑法裡面已經不侷限於非法利益。我國刑法對單位範圍的處罰原則是雙罰製為主,即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既對單位這一虛擬法人判處罰金,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以單罰製為輔,即以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中具體的規定,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警惕!不要成為公司新型金融犯罪的幫凶

二、典型性的以互聯網網站、APP為載體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表現形態

互聯網模式下的典型性金融犯罪,不同於常見的單位性犯罪活動,如通過單位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廣泛宣發廣告、舉辦某種產品推薦會等從事相關行為。其典型表現是在互聯網、智能手機高度普及的當下,利用網站、APP應用等,以許諾高息返利、虛構借貸事實等形式進行。

近年來,最為高發的金融類單位犯罪類型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罪名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即可能被認定為犯罪: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實踐中此類犯罪也存在許多表現形式,如虛擬各種理財、諮詢、產品購買、加盟連鎖、技術服務合同等,犯罪嫌疑單位多具有營業執照,以和受害人簽訂相關合同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採用以新吸納的資金償還舊客戶的資金為常用手法,通過不同的各種方式設定,“鎖定”、“延長”償付期,直至最後償付不能,被相關部門查處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識別此類金融理財行為,在於不要相信其許諾的高額利息,更不能以一定時間內的連續償付行為,就認為該類網站、APP可靠、合法,也不能相信這些運營公司的虛假廣告,避免自己的資金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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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管理人員、普通員工如何辨識單位經營活動是否涉嫌金融類單位犯罪

在筆者曾經擔任辯護人的一起案件中,一位上述公司員工既未從事相關的銷售、吸收資金行為,也並不是單位的管理人員,但在公安機關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的情況下,她也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了強制措施,被立案偵查,原因主要是其擔任該公司APP網站程序的開發任務這一基礎性技術工作。缺失了這一重要的技術基礎,該APP就極有可能無法運營管理,因此其工作行為在整個單位實施涉嫌相關金融類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至於主觀心態上其是否知道單位利用該APP從事犯罪違法行為,法律上的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需要結合相關行為、客觀後果等來綜合認定。筆者建議,公司員工、求職者在具體工作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甄別:

1. 查看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看單位是否超範圍經營,不具有相關金融活動的經營許可資質;

2.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有無實際的產品或提供實際的服務、有無實際的項目在運營開展、有無相應合同履行準備;

3. 公司的地位,是作為中介方、居間方,還是實際的款項收受主體,相關款項的收受和給付方;

4. 辦公場所是否經常更換、是否有不特定人員前來主張債權等;

5. 公司是否具備多個賬戶,收取款項不為客戶開具發票,資金流動異常頻繁等;

6. 公司的人員架構、營銷方式、給付的工資報酬是否極不正常。

綜上,作為公司員工,在求職或實際工作中應當掌握新形式下單位涉金融類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識,不要被相關單位矇蔽利用,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淪為相應違法犯罪行為的幫凶。必要時,應當向律師進行諮詢、聽取相應法律意見,避免觸犯法律、身陷囹圄。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賬號的觀點與看法。

免責聲明:文字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繫我們以作處理。本聲明未涉及的問題參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本聲明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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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基本表述

我國《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主要是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所有單位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的,都是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所謂單位犯罪中的“單位”,除了公司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本文只是針對當下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單位-----公司(各種類型)這一類型進行探討,更加具有現實意義。刑法該兩條明確了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和處罰原則,尤其是第三十一條,除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外,如果有刑法具體條文的詳細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樣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的直接體現。

進一步講,單位犯罪是相對於個人(自然人)犯罪,公司這一擬製法人,以公司意志而實施的犯罪,具體的犯罪客觀行為常見的有譬如通過股東會或某運營管理計劃,如實施以高額利息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或者是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實施的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以直接的故意為主,個別情形下,消極過失也可能構成單位犯罪;至於為公司謀取的利益,在我國現行刑法裡面已經不侷限於非法利益。我國刑法對單位範圍的處罰原則是雙罰製為主,即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既對單位這一虛擬法人判處罰金,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以單罰製為輔,即以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中具體的規定,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警惕!不要成為公司新型金融犯罪的幫凶

二、典型性的以互聯網網站、APP為載體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表現形態

互聯網模式下的典型性金融犯罪,不同於常見的單位性犯罪活動,如通過單位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廣泛宣發廣告、舉辦某種產品推薦會等從事相關行為。其典型表現是在互聯網、智能手機高度普及的當下,利用網站、APP應用等,以許諾高息返利、虛構借貸事實等形式進行。

近年來,最為高發的金融類單位犯罪類型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罪名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即可能被認定為犯罪: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實踐中此類犯罪也存在許多表現形式,如虛擬各種理財、諮詢、產品購買、加盟連鎖、技術服務合同等,犯罪嫌疑單位多具有營業執照,以和受害人簽訂相關合同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採用以新吸納的資金償還舊客戶的資金為常用手法,通過不同的各種方式設定,“鎖定”、“延長”償付期,直至最後償付不能,被相關部門查處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識別此類金融理財行為,在於不要相信其許諾的高額利息,更不能以一定時間內的連續償付行為,就認為該類網站、APP可靠、合法,也不能相信這些運營公司的虛假廣告,避免自己的資金遭受損失。

警惕!不要成為公司新型金融犯罪的幫凶

三、公司管理人員、普通員工如何辨識單位經營活動是否涉嫌金融類單位犯罪

在筆者曾經擔任辯護人的一起案件中,一位上述公司員工既未從事相關的銷售、吸收資金行為,也並不是單位的管理人員,但在公安機關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的情況下,她也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了強制措施,被立案偵查,原因主要是其擔任該公司APP網站程序的開發任務這一基礎性技術工作。缺失了這一重要的技術基礎,該APP就極有可能無法運營管理,因此其工作行為在整個單位實施涉嫌相關金融類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至於主觀心態上其是否知道單位利用該APP從事犯罪違法行為,法律上的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需要結合相關行為、客觀後果等來綜合認定。筆者建議,公司員工、求職者在具體工作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甄別:

1. 查看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看單位是否超範圍經營,不具有相關金融活動的經營許可資質;

2.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有無實際的產品或提供實際的服務、有無實際的項目在運營開展、有無相應合同履行準備;

3. 公司的地位,是作為中介方、居間方,還是實際的款項收受主體,相關款項的收受和給付方;

4. 辦公場所是否經常更換、是否有不特定人員前來主張債權等;

5. 公司是否具備多個賬戶,收取款項不為客戶開具發票,資金流動異常頻繁等;

6. 公司的人員架構、營銷方式、給付的工資報酬是否極不正常。

綜上,作為公司員工,在求職或實際工作中應當掌握新形式下單位涉金融類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識,不要被相關單位矇蔽利用,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淪為相應違法犯罪行為的幫凶。必要時,應當向律師進行諮詢、聽取相應法律意見,避免觸犯法律、身陷囹圄。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賬號的觀點與看法。

免責聲明:文字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繫我們以作處理。本聲明未涉及的問題參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本聲明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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