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為,可構成破壞軍婚罪!

刑法 性侵犯 法律 不完美媽媽 石家莊市藁城區普法 2019-06-16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那麼2019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

所謂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於配偶是否為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祕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係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係或婚姻關係,應依法予以解除。

來源:法律智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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