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男子幫患病朋友自殺,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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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羊網

金羊網記者 董柳

“你殺了我吧”,說罷便把刀遞給對方,雙眼微閉——不少影視劇中都有這樣的情節。如果對方真的動手殺了人,這種獲得死者准許的殺人行為,在現實中是否可以被法律豁免,也就是是否不構成犯罪?非也!日前,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曹某某因應患病朋友的要求幫助朋友自殺,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於廣東省樂昌市,文化程度初中。

公訴機關指控:案發前,被害人葉某因病萌生自殺念頭。2017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廣州市黃埔區南崗沙湧大街某房的臥室內,以燃燒煤炭並使用膠袋、溼毛巾等物品封閉臥室通風空洞、縫隙的方式,幫助被害人葉某自殺身亡(經鑑定,符合CO中毒身亡)。同日19時許,公安機關到達上址,被告人曹某某在現場等待並如實交代了作案經過。

被告人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亦沒有提出量刑意見。

此前,曹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先後四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法院審理後認定了上述事實,並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害人已有自殺意圖,被告人曹某某受被害人之邀幫助其結束生命,是在被害人主觀意志主導下的故意殺人行為,應視為犯罪情節較輕。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有吸毒劣跡,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故一審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專家表示,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的行為:“幫助他人實現自殺,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基於他人的要求,對他人實施了殺人行為,使其實現自殺,法學界通常稱之為‘受託殺人’;二是為他人自殺提供便利條件,例如提供藥物、針劑或其他自殺工具,但自殺行為是其本人實行的。”

這名專家說,傳統刑法理論認為,對於前一種情況,行為人由於對他人實施了殺人行為,即便有被害人的承諾,也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而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客觀上存在因果關係,並且行為人主觀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乃至希望的態度,該行為即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幫助自殺行為與刑法理論中非法阻斷理由‘被害人承諾’非常相近。然而,被害人承諾的範圍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如生命權、健康權等重要人身權益,就不屬於被害人承諾的範疇。故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即使幫助自殺的行為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但由於超過了‘被害人承諾可處分的權利範圍’,不屬於刑法上非法阻斷理由意義上的‘被害人承諾’,不能排除其違法性,仍然成立犯罪。”該專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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