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購買婚房為由向戀人借錢賭博,是民間借貸還是詐騙?'

"

本案中被告人吹噓自己具有體面職業,通過婚戀平臺結識被害人,而後以各種理由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錢。這種行為是普通的民間借貸還是詐騙罪,主要應關注以下問題:

1、被告人對借款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被告人以妹夫挪用公款需要幫助妹夫償還單位錢款以及以購買婚房為名,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款,那麼借款是否如被告人所說用於特定的用途,借款是否如約償還,都可用於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被害人是否因被告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而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首先,被告人與被害人系通過婚戀平臺結識,進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人向被害人宣稱自己是某某機場飛行大隊的安全員,令被害人認為被告人具有不錯的經濟條件。其次,被告人謊稱要幫助妹夫償還單位錢款以及要購買婚房,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款,被害人因信任被告人而處分了財產。

本案中法院從被告人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從而對被害人進行詐騙,“借款”並非用於向被害人承諾的事宜,涉案款項均用於向他人轉賬或消費,後又沒有向被害人退還款項等方面進行論述,認定被告人構成詐騙罪。

李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8)京0105刑初264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6月26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827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於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原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職員,2015年10月離職。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向證人張某借款85萬元。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孫某通過珍愛網認識,被告人李某某謊稱自己是某某機場飛行大隊的安全員,兩人以戀人關係相處。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左右,李某某以妹夫侯某挪用公款需要幫助侯某償還單位錢款為名,以及準備購買婚房為名向孫某借款,孫某錢款不夠,於是貸款100萬元借給李某某,由李某某償還利息。孫某的母親馮某也借款90萬元給李某某,李某某後來償還20萬元。李某某沒有實際看房,僅僅在中介看看展板。2017年1月,李某某償還張某10萬元,2017年9月李某某償還張某50萬元。李某某將部分錢款用於賭博。2017年底,李某某為了躲債,逃到邯鄲,後被民警在邯鄲抓獲。被告人李某某於2018年6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被害人陳述、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並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認可收到被害人涉案錢款190萬元,但認為是借款,沒有實施詐騙,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以結婚買房和幫助挪用公款的妹夫償還單位錢款為名為由詐騙孫某(女,38歲,北京市人)人民幣99萬元及孫某母親馮某(女,66歲,北京市人)人民幣90萬元。2017年6月16日李某某退還馮某人民幣20萬元,其餘贓款均已損失。公安機關於2018年6月26日在河北省邯鄲市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孫某陳述及其提交的馮某被騙明細證明:2016年9、10月份,我與李某某相識。李某某自稱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某某機場飛行大隊的安全員。李某某還到我家中見了我父母。2016年12月下旬李某某在北京市順義區我家中跟我說,其妹夫侯某挪用單位的公款180萬元,如果報警的話,侯某就要吃官司,需要錢將公司賬補上。李某某以此向我借錢,我就向某某銀行亞運村支行申請辦理了小額貸。2017年1月17日我的申請貸款獲批,第一筆款項是30萬元,第二筆40萬元,第三筆是30萬元,這些款項都打在我的某某銀行尾號0707的銀行卡上。我到賬後,就在北京市朝陽區某某北里某某銀行使用手機銀行分5次,打到李某某的建設銀行卡上,一共打了99萬元,另外一萬元沒有給李某某。因為我本人無能力償還利息,李某某答應他來還利息,本金也由其來還。之後李某某就每個月按時將利息打到我的銀行賬上,再由我來償還利息,這樣李某某償還了10萬多元的利息(每個月12000元,共計9個月)。從10月份開始,李某某就沒有給我利息,我就和李某某微信聯繫。李某某回覆稱,其遇到經濟困難,有人追著還錢,他現在也沒有錢了,正在想辦法還我錢。12月29日李某某答應還給我59萬元,但是到了12月29日我也沒有收到這筆錢。

李某某還跟我說他要買房和我結婚,李某某也跟我媽媽說想要買房跟我結婚,於是他就管我媽媽借錢。我媽媽也認為李某某會和我結婚,為了能讓我有個歸宿也同意給李某某錢買房,於是我媽媽通過銀行轉賬等給李某某90萬元。但是,我們要求去看房,李某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拖。當時李某某說是要買順義區的二手房,因為房主著急出國,所以要求全款付房款,當著我們的面還接到過鏈家地產的電話,提到關於看房買房等話題,還到我家跟我媽媽說過房子的戶型、面積等,還有一張房子的平面圖。但是到了3月份,我們開始懷疑買房的事情,一直在追問他,可是他總是推拖,我就開始有感覺被騙了,就一直催著他還錢。後來到2017年底徹底聯繫不上他了。我多方打聽知道李某某在外面欠了好多賭債,根本就沒有把錢用在侯某身上,我就報警了。

李某某從我這裡騙了99萬元,從我母親那裡騙了90萬元。後來李某某還了我媽媽20萬元。我沒有見過李某某的妹妹和他妹夫侯某。我之所以借給李某某這麼多錢,是因為李某某說要和我結婚,他還說他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某某機場飛行大隊的安全員,收入很高,自己在外面還做投資理財,我才相信他的。

我和我母親馮某提供的銀行、支付寶支付記錄中,我的銀行賬戶和支付寶有多筆轉賬、還款等交易。這些都是我媽通過朋友借款等方式給我,由我轉給李某某的,總共大約30萬,後來我那張尾號2006的工商銀行卡,給了李某某使用,他用上面的錢轉給別人、還款用了,都是我媽借給李某某的90萬中的30萬。

孫某提交的馮某被騙明細證明馮某被騙90萬元的明細情況,這90萬元中的60萬元是馮某及其丈夫孫某給李某某和李某某指定的賬戶轉賬,剩下的30萬元是孫某通過銀行、支付寶轉賬或由李某某持孫某銀行卡轉賬、取現等。

2、被害人馮某陳述證明:我女兒孫某被騙人民幣99萬元,我被騙90萬元。2016年9、10月份,我女兒孫某通過“珍愛網”與李某某相識,想再找個合適的男方組建一個家庭。李某某自稱是在某某機場飛行大隊上班,是飛機上的安全員,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也和前妻離婚。二人交往後,李某某還到我家見了我們。當時一見面李某某就給我們介紹了他的情況,包括家庭情況。李某某說他家全是在機場工作,父親是處級幹部,因為感情不和他就和前妻離婚了。當時見面李某某就提出要和孫某結婚,還說要買房,寫孫某的名字。當時我們對他印象還不錯。後來李某某說他妹夫侯某挪用單位公款約180萬元,單位要查賬,需要將挪用資金補上。李某某問我有沒有錢,他想幫侯某度過難關,我當時沒有同意。後來我們才知道,孫某為他貸款了100萬元。後李某某跟我們說,要買房和孫某結婚一起生活,說這個房子和他兒子、母親都沒關係,寫孫某的名字,而且還在積極的看房。當時李某某說是要買順義區的二手房,因為房主著急出國,所以要求全款付房款,但是當時他手裡的錢拿不出來,讓我先借給他90萬。於是我就通過銀行轉賬等給了李某某90萬元。但是,我們要求去看房,李某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拖,當著我們的面他還接到過鏈家地產的電話,提到關於看房買房等話題,還到我家說過房子的戶型、面積等,還有一張房子的平面圖。但是到了3月份,我們開始懷疑買房的事情,一直在追問他,可是他總是推拖。我就開始感覺被騙了,就一直催著他還錢。後來到2017年6月他還了一個20萬,直接打到孫某賬號上,之後就徹底聯繫不上他了,我就來報警了。

我給李某某的90萬有通過轉賬給的,有銀行、微信、支付寶等。用我名下的工商銀行(尾號4063)賬戶給李某某轉了二筆,一筆40萬,是轉給李某某的,是2017年3月2日轉的;還有一筆是10萬,轉給李某某指定的一個叫袁某的賬戶上,李某某說這個袁某是房主;還有一筆10萬是我愛人孫某名下的工商銀行(尾號0640)賬戶轉給了袁某賬戶,轉給袁某的二筆都是在2017年2月25日。剩下的30萬元都是通過孫某的賬戶轉給李某某或者李某某指定的人的賬戶或由孫某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的,都是我通過朋友借款,人家直接轉給孫某,再由孫某給李某某或者他指定的賬戶轉的錢。李某某還我的20萬元,是於2017年6月24日通過銀行轉賬直接還給了孫某。

3、證人張某證言及借條照片一張證明:我是於2016年8月份和李某某在健身房一起健身時認識的。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事,李某某說自己開了一個洗車房,需要資金週轉向我借了80餘萬元,給我寫了欠條。2017年1月份李某某給我轉賬還款10萬元,2017年9月份還給我50萬元,現在還欠我20多萬元。我現在聯繫不上他了,他的電話打不通,微信拉黑了。我聽說李某某在外面還欠很多錢。

借條內容為:李某某於2017年6月5日向張某出具,李某某共計向張某借款85萬元,已還13萬,還需還72萬元,雙方商定在2017年6月15日前,李某某還清全部借款。

4、證人侯某證言證明:李某某是我大舅子,他沒有給過我99萬元。李某某向我借過錢,後來也沒有還錢。我沒有挪用過單位的公款。我在單位根本接觸不到公款,所以更不會挪用公款。

5、證人韓某證言證明:我是開黑車的。李某某自稱是某某機場安檢,我沒見他上過班。我和李某某認識後,他天天用我的車,他去賭博時讓我開車跟著,給他當小弟。在2015年底快過年時,我堂弟因為詐騙在赤峰被判了八年,後李某某聽了這事,他說可以找人把我弟撈出來,大概需要10多萬元錢。我湊了4萬元錢給了李某某,到了2017年7月份,他始終沒有辦我堂弟的事還一直用我的車,我就和他急了。後來他刷了孫某的銀行卡,給我15000元錢,後又給了我一些現金,湊了4萬元錢。但是我給他開了一年的車,欠我的錢沒給我。我當時感覺李某某挺有錢,後來才知道他是騙別人的錢生活。李某某天天上“珍愛網”聊天,說有很多富婆,騙了錢就去賭博。他騙過好幾個女孩。

6、證人沈某證言證明:我是李某某的前妻。我和李某某是2011年8月離的婚。離婚後孩子一直都是跟我的,都是我在管。2017年8月份我給李某某打過一次55萬元。李某某當時說有急用,到時候會還給我。後來他沒有還我錢。離婚後李某某經常跟我借錢,有的時候的理由就是他朋友賭博需要錢。

7、李某某“珍愛網”註冊信息(附個人照片),證明李某某網絡徵婚的情況。

8、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艙服務部人力資源室出具的書證證明:李某某不屬於客艙服務部在冊人員,不是我部兼職安全員,不在此工作。

9、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中保衛支隊人力資源室出具的書證證明:李某某不是我支隊人員,未有任何入職記錄,不是航空安全員。

10、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的書證證明:李某某原為我單位員工,於2015年10月離職。

11、孫某在某某銀行亞運村支行辦理100萬貸款的書證及銀行客戶業務回單證明:孫某於2017年1月14日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白領通30萬元、白領融40萬元、萬利金30萬元的情況。其某某銀行賬戶(卡號:×××)先後共收到100萬元,後共向李某某銀行賬戶(卡號:×××)轉賬99萬元。

12、被害人一方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馮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2017年3月2日轉給李某某40萬元,2017年2月25日轉給袁明有10萬元;孫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於2017年2月25日轉給袁明有10萬元;孫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及孫某支付寶賬單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間給李某某或李某某指定的賬戶轉賬及李某某持孫某銀行卡通過ATM機、POS機取現、還款等共計30萬元;孫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於2017年6月16日收到李某某(賬號:×××*****8723)轉賬20萬元。

13、被告人李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卡號為:×××,其明細顯示:2017年1月17日至2月20日收到孫某向其轉賬99萬元;自2017年1月至2月間還收到孫某其他轉賬30多萬元;2017年3月2日李某某收到馮某轉賬40萬。李某某向孫某轉賬30多萬元(含向馮某還款20萬元)。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一方轉賬後,向張某、張某、韓某等人轉賬或消費等,後賬戶餘額為65.53元。

14、張某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卡號為:×××。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3月28日張某共收到李某某多次轉賬共計80多萬元。

15、到案經過證明,公安機關於2018年6月26日在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順緣汽貿公司將犯李某某抓獲。

16、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情況。

17、被告人李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與辯解稱:我原是某某機場安保員,後來離職了。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和孫某通過“珍愛網”相識並通過微信聊天。2016年底我們兩人見了面,我跟孫某介紹我在機場做安保工作。我們很快就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我們交往了兩三個月,因為居住不方便,我們談到共同買房子的事兒。大約2017年3、4月份的時候,我想買房子,我手裡的錢不夠,我向孫某借錢。孫某手裡有10萬塊錢,把這10萬元借給我以後錢還是不夠。她就提出要貸款,我說你貸款我還錢。這樣孫某在亞運村的一個銀行貸款100萬元左右。孫某又給了我97萬元。我拿到錢之後沒買房,把錢都賭博輸了。我每月還19000元的利息,我從孫某貸款開始還銀行利息一直還到2017年9月份。我和孫某交往半個月左右的時候,去她家裡見了她父母。後面向她母親借的90萬元,也是買婚房的錢。打算買的房子在蘇和小區,全款400多萬。我當時是在中介看的展板。管孫某的母親借的90萬元,已經還了20萬元了。我借的錢後來賭博玩牌加還賬都輸了,我自己的也沒有了。大概2016年左右開始賭博,我從孫某和她母親處騙的錢,在賭局裡有被人借走的,也有我還賭賬的,都沒有了。因為那時手裡沒有錢了,我跟孫某說再想辦法籌錢,但是一直沒有籌到錢。那時我使用微信跟孫某聯繫,後來我去邯鄲那邊躲別人賭賬,我沒跟孫某說。後來我不使用北京的電話了,孫某也聯繫不上我了。2018年6月26日中午警察在邯鄲抓的我。

我一共向孫某和馮某要了190萬,我是以買準備結婚用的婚房為由向孫某要了100萬,向馮某要90萬。已經還了馮某20萬,現在還欠她們170萬。孫某那100萬的銀行借款,連本帶息的都是我一直在還。當時孫某和馮某給我錢,是轉給我的賬戶以及我朋友袁某賬戶,然後袁某也把錢給我了。

我妹夫侯某挪用公款的事兒是我猜測的,我沒跟我妹妹和父母說。我以侯某挪用公司公款著急用錢為由,找孫某借了10萬元。這10萬元用於賭博了。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對其證據資格本院均予以確認。除被告人供述外的上述其他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能夠互相印證,對這些證據,本院均予以確認。關於被告人供述中與事實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與事實不符的部分,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人之辯護人當庭提交了手機註銷記錄和李某某出具的借條一張,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該記錄與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缺乏相關性,對此不予確認;該借條顯示李某某以購買婚房為名向馮某借款90萬元並已歸還20萬元,該證據與被害人陳述、書證等證據能相互印證,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及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沒有實施詐騙行為的相關意見,本院認為,綜合本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從而對被害人進行詐騙的事實,其將所稱“借款”並非用於向被害人承諾的事宜,銀行交易流水顯示涉案款項均用於向他人轉賬或消費等,後其又沒有向被害人退還款項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已構成詐騙罪。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行為給各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責令退賠。綜上,對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即行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人民幣九十九萬元,發還孫某;退賠人民幣七十萬元,發還馮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來源·裁判文書網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