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子女買婚房,是該婚前買還是婚後買?'

不完美媽媽 經濟 春節家書 購房 我顧問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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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一個非常注重傳統的國家。傳統的中國人一般都追求穩定的婚姻,但是,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價值觀、家庭觀、婚姻觀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其中一個現象就是越來越多的人堅持單身,婚姻觀發生變化;他們通常認為,如果沒有足夠幸福的婚姻,就不如選擇單身了。

除此之外,我國的離婚率也是在逐年上升。過去我們的婚姻觀比較保守,即使兩個人的結合不那麼令人滿意,夫妻雙方還是不願輕易提出離婚。甚至,在過去人們的認知裡,離過婚的就不是什麼好人,“離婚沒好人,好人不離婚”。我們常說,從前的車馬很慢,書信很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在那種保守的婚姻觀念下,婚姻關係也相對穩定一點。

現在,人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高,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價值觀、自己的婚姻觀等等。那些傳統的世俗觀念束縛不了新時代的人,人們都有追求幸福的婚姻權力。在婚姻不令人滿意的時候,現在的人們更願意選擇結束這段婚姻。

維繫婚姻的是兩個人的感情,但是,離婚也並不是單純的感情上的失去。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這些財產也可能成為兩個人要爭奪的利益。

對大多數人來說,最值得分割的財產也就是房子了。夫妻在結婚後自己購置的房產當然不用多說,屬於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不包括婚前財產。除了單獨約定的部分以外,夫妻雙方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與二人的貢獻多少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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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一個非常注重傳統的國家。傳統的中國人一般都追求穩定的婚姻,但是,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價值觀、家庭觀、婚姻觀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其中一個現象就是越來越多的人堅持單身,婚姻觀發生變化;他們通常認為,如果沒有足夠幸福的婚姻,就不如選擇單身了。

除此之外,我國的離婚率也是在逐年上升。過去我們的婚姻觀比較保守,即使兩個人的結合不那麼令人滿意,夫妻雙方還是不願輕易提出離婚。甚至,在過去人們的認知裡,離過婚的就不是什麼好人,“離婚沒好人,好人不離婚”。我們常說,從前的車馬很慢,書信很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在那種保守的婚姻觀念下,婚姻關係也相對穩定一點。

現在,人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高,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價值觀、自己的婚姻觀等等。那些傳統的世俗觀念束縛不了新時代的人,人們都有追求幸福的婚姻權力。在婚姻不令人滿意的時候,現在的人們更願意選擇結束這段婚姻。

維繫婚姻的是兩個人的感情,但是,離婚也並不是單純的感情上的失去。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這些財產也可能成為兩個人要爭奪的利益。

對大多數人來說,最值得分割的財產也就是房子了。夫妻在結婚後自己購置的房產當然不用多說,屬於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不包括婚前財產。除了單獨約定的部分以外,夫妻雙方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與二人的貢獻多少沒有關係。

父母給子女買婚房,是該婚前買還是婚後買?

不過,現在很多到了結婚年齡的人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為自己購置房產,不少人結婚以後住的房子都是父母出錢買的。一般父母看孩子的經濟能力不足,在孩子結婚的時候會拿出自己的積蓄給孩子結婚買房用,為的是給孩子減輕負擔。但如果兩個人將來走上離婚的道路,,除了一部分夫妻能夠兩個人協商財產分配的,剩下的可能還是要有非常麻煩的分割過程。

而對於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可是跟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有很大關係。

婚前買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在實際情況中,婚前買房也有多種類型: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婚前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購置房產,產權又登記在了自己的子女名下,這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二)中第22條的規定,屬於父母對其子女的個人贈予。由於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全額,又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也就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和上一種情況類似,婚前父母出自購房,將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 不同的是,婚後房子的按揭由夫妻二人償還。這種情況,婚前房屋的首付是屬於父母所有的,但婚後的按揭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那麼二人只能分割共同還貸的一部分。

3、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又登記在二人的名下,這種行為屬於對夫妻二人的贈予,房屋的產權是屬於他們兩個人的。但如果結婚時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簽訂贈與合同,並且在合同中註明條件,比如,假若將來二人離婚,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自己的贈予金額。

4、婚前雙方父母付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的名下

婚前雙方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首付,並且將房子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父母為房子首付的出資視為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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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一個非常注重傳統的國家。傳統的中國人一般都追求穩定的婚姻,但是,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價值觀、家庭觀、婚姻觀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其中一個現象就是越來越多的人堅持單身,婚姻觀發生變化;他們通常認為,如果沒有足夠幸福的婚姻,就不如選擇單身了。

除此之外,我國的離婚率也是在逐年上升。過去我們的婚姻觀比較保守,即使兩個人的結合不那麼令人滿意,夫妻雙方還是不願輕易提出離婚。甚至,在過去人們的認知裡,離過婚的就不是什麼好人,“離婚沒好人,好人不離婚”。我們常說,從前的車馬很慢,書信很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在那種保守的婚姻觀念下,婚姻關係也相對穩定一點。

現在,人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高,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價值觀、自己的婚姻觀等等。那些傳統的世俗觀念束縛不了新時代的人,人們都有追求幸福的婚姻權力。在婚姻不令人滿意的時候,現在的人們更願意選擇結束這段婚姻。

維繫婚姻的是兩個人的感情,但是,離婚也並不是單純的感情上的失去。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這些財產也可能成為兩個人要爭奪的利益。

對大多數人來說,最值得分割的財產也就是房子了。夫妻在結婚後自己購置的房產當然不用多說,屬於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不包括婚前財產。除了單獨約定的部分以外,夫妻雙方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與二人的貢獻多少沒有關係。

父母給子女買婚房,是該婚前買還是婚後買?

不過,現在很多到了結婚年齡的人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為自己購置房產,不少人結婚以後住的房子都是父母出錢買的。一般父母看孩子的經濟能力不足,在孩子結婚的時候會拿出自己的積蓄給孩子結婚買房用,為的是給孩子減輕負擔。但如果兩個人將來走上離婚的道路,,除了一部分夫妻能夠兩個人協商財產分配的,剩下的可能還是要有非常麻煩的分割過程。

而對於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可是跟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有很大關係。

婚前買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在實際情況中,婚前買房也有多種類型: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婚前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購置房產,產權又登記在了自己的子女名下,這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二)中第22條的規定,屬於父母對其子女的個人贈予。由於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全額,又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也就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和上一種情況類似,婚前父母出自購房,將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 不同的是,婚後房子的按揭由夫妻二人償還。這種情況,婚前房屋的首付是屬於父母所有的,但婚後的按揭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那麼二人只能分割共同還貸的一部分。

3、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又登記在二人的名下,這種行為屬於對夫妻二人的贈予,房屋的產權是屬於他們兩個人的。但如果結婚時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簽訂贈與合同,並且在合同中註明條件,比如,假若將來二人離婚,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自己的贈予金額。

4、婚前雙方父母付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的名下

婚前雙方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首付,並且將房子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父母為房子首付的出資視為贈予。

父母給子女買婚房,是該婚前買還是婚後買?

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我國《婚姻法》中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其實,該條解釋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當下父母的利益。有些父母為了減輕子女的生活負擔,耗盡自己的積蓄來為子女購置房產,並且也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出資父母的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裡的出資指的也就是部分出資,雖然產權登記只有出資方一人子女的名字,但是結婚後需要夫妻二人共同還貸,所以,首付出資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予,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若沒有其他的約定,該出資方式認為是雙方父母對子女二人的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同上述情況類似,如果沒有其他約定,首付出資也同樣認為首付是雙方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問題來了,哪些情況下父母的出資認為是對夫妻一方的贈予,哪些情況又被認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予呢?

王某是家中的獨子,在2008年,王某和劉某結婚。結婚兩年以後,王某的父母在王某買房子時拿出了自己的積蓄作為首付。而房子的按揭也一直都是由王某來繳納。最後二人因為性格不合選擇了離婚,卻在房子的分割問題上起了衝突,王某認為房子屬於他的個人財產,首付是自己的父母出的,按揭也是自己出的,劉某不認可他的說法,認為房子應該兩個人均分。最後,二人鬧上法院,法院判決房子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該案例中,王某的父母出了房子的首付,屬於部分出資,不是全額出資,無法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老人的本意是對兒子的贈予,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該贈予仍舊被認定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予,屬於王某和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平等分割。

在實際情況中,還有不少人是婚前出資購房,但是在婚後才拿到了產權證。針對這種情況,房屋的實際交付時間和產權的登記雖然發生在結婚後,但這屬於售樓方單方面履行義務,不影響財產性質,購房款仍是在婚前出的,不屬於婚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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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一個非常注重傳統的國家。傳統的中國人一般都追求穩定的婚姻,但是,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價值觀、家庭觀、婚姻觀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其中一個現象就是越來越多的人堅持單身,婚姻觀發生變化;他們通常認為,如果沒有足夠幸福的婚姻,就不如選擇單身了。

除此之外,我國的離婚率也是在逐年上升。過去我們的婚姻觀比較保守,即使兩個人的結合不那麼令人滿意,夫妻雙方還是不願輕易提出離婚。甚至,在過去人們的認知裡,離過婚的就不是什麼好人,“離婚沒好人,好人不離婚”。我們常說,從前的車馬很慢,書信很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在那種保守的婚姻觀念下,婚姻關係也相對穩定一點。

現在,人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高,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價值觀、自己的婚姻觀等等。那些傳統的世俗觀念束縛不了新時代的人,人們都有追求幸福的婚姻權力。在婚姻不令人滿意的時候,現在的人們更願意選擇結束這段婚姻。

維繫婚姻的是兩個人的感情,但是,離婚也並不是單純的感情上的失去。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這些財產也可能成為兩個人要爭奪的利益。

對大多數人來說,最值得分割的財產也就是房子了。夫妻在結婚後自己購置的房產當然不用多說,屬於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不包括婚前財產。除了單獨約定的部分以外,夫妻雙方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與二人的貢獻多少沒有關係。

父母給子女買婚房,是該婚前買還是婚後買?

不過,現在很多到了結婚年齡的人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為自己購置房產,不少人結婚以後住的房子都是父母出錢買的。一般父母看孩子的經濟能力不足,在孩子結婚的時候會拿出自己的積蓄給孩子結婚買房用,為的是給孩子減輕負擔。但如果兩個人將來走上離婚的道路,,除了一部分夫妻能夠兩個人協商財產分配的,剩下的可能還是要有非常麻煩的分割過程。

而對於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可是跟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有很大關係。

婚前買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在實際情況中,婚前買房也有多種類型: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婚前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購置房產,產權又登記在了自己的子女名下,這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二)中第22條的規定,屬於父母對其子女的個人贈予。由於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全額,又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也就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和上一種情況類似,婚前父母出自購房,將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 不同的是,婚後房子的按揭由夫妻二人償還。這種情況,婚前房屋的首付是屬於父母所有的,但婚後的按揭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那麼二人只能分割共同還貸的一部分。

3、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又登記在二人的名下,這種行為屬於對夫妻二人的贈予,房屋的產權是屬於他們兩個人的。但如果結婚時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簽訂贈與合同,並且在合同中註明條件,比如,假若將來二人離婚,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自己的贈予金額。

4、婚前雙方父母付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的名下

婚前雙方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首付,並且將房子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父母為房子首付的出資視為贈予。

父母給子女買婚房,是該婚前買還是婚後買?

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我國《婚姻法》中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其實,該條解釋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當下父母的利益。有些父母為了減輕子女的生活負擔,耗盡自己的積蓄來為子女購置房產,並且也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出資父母的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裡的出資指的也就是部分出資,雖然產權登記只有出資方一人子女的名字,但是結婚後需要夫妻二人共同還貸,所以,首付出資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予,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若沒有其他的約定,該出資方式認為是雙方父母對子女二人的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同上述情況類似,如果沒有其他約定,首付出資也同樣認為首付是雙方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問題來了,哪些情況下父母的出資認為是對夫妻一方的贈予,哪些情況又被認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予呢?

王某是家中的獨子,在2008年,王某和劉某結婚。結婚兩年以後,王某的父母在王某買房子時拿出了自己的積蓄作為首付。而房子的按揭也一直都是由王某來繳納。最後二人因為性格不合選擇了離婚,卻在房子的分割問題上起了衝突,王某認為房子屬於他的個人財產,首付是自己的父母出的,按揭也是自己出的,劉某不認可他的說法,認為房子應該兩個人均分。最後,二人鬧上法院,法院判決房子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該案例中,王某的父母出了房子的首付,屬於部分出資,不是全額出資,無法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老人的本意是對兒子的贈予,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該贈予仍舊被認定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予,屬於王某和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平等分割。

在實際情況中,還有不少人是婚前出資購房,但是在婚後才拿到了產權證。針對這種情況,房屋的實際交付時間和產權的登記雖然發生在結婚後,但這屬於售樓方單方面履行義務,不影響財產性質,購房款仍是在婚前出的,不屬於婚後的財產。

父母給子女買婚房,是該婚前買還是婚後買?

綜合以上各種情況,父母全額出資購置的房產並且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無論是在子女婚前還是婚後,一般都認為是對子女一人的贈予,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算入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一般都認定是對夫妻二人的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本是好心,即使沒有能力全額出資,也會全力相助,拿出自己畢生的積蓄。在為結婚子女購房的時候,雙方父母出資的差別也在離婚時財產分配上體現了出來。也在此提醒廣大父母,為子女購房、為子女減輕負擔是好事,但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更不能為了子女傾其所有,不為自己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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