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世界槍支氾濫最嚴重的國家,美國警察可以隨便開槍嗎?

武器 法律 黑社會 霰彈槍 憲法 交通 老王閒話2018 2019-05-19

在任何國家,最容易濫用公權,侵犯公民權利的“公務員”就是警察。俗話說“警匪一家”,警察與貪官汙吏、黑社會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沒有“保護傘”,何來黑社會?

凡屬大規模的走私販毒、洗錢受賄、貪贓枉法和劫財害命,從來都少不了警方的背景。警方內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會上的犯罪嚴重的多,對社會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破壞也大得多。就算不搞警匪勾結,美國警察身上也是槍、警棍、辣椒水、手銬一應俱全,隨時隨地可以使用。

作為全世界槍支氾濫最嚴重的國家,美國警察可以隨便開槍嗎?

那麼,美國警察的權力要受到什麼限制?怎麼使用權力才是合法的呢?不妨先看一下兩宗截然相反的警民糾紛。

1995年9月9日,芝加哥警察局兩名便衣警察驅車在一個毒品犯罪高發地區巡邏,一個拿著黑色包男子看到他們後撒腿就跑,警察立即驅車包抄,從該男子的包裡搜出了手槍和子彈。在法庭上,被告辯護律師認為警察無緣無故攔截和搜查平民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以搜到的手槍不能作為證據。官司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結果是最高法院認定警察如果發現可疑行為的蛛絲馬跡,就可以作為合理的懷疑,並有權進行攔截和搜查,是合法的。

同年10月13日,邁阿密警察局接到匿名電話舉報,說某汽車站有三個黑人青年,其中一個穿花格汗衫的身上藏有手槍。兩個警察趕到這個汽車站,果然看到三個黑人男子,並從穿花格汗衫的人身上搜出一把手槍,此人還有10天才滿16歲,按該州法律不足18歲攜帶武器是非法的。但在法庭上,被告人辯護律師說,警察平白無故地在馬路上搜查一個人是非法的,搜出來的東西不能作為證據。這個案子同樣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終裁決是這樣的:單純依靠匿名舉報而沒有其他線索和證據,警察沒有權力在馬路上攔截或搜查公民。

作為全世界槍支氾濫最嚴重的國家,美國警察可以隨便開槍嗎?

這兩個關於搜查權的故事看似自相矛盾,但卻體現了美國警察合法依規使用權力的統一界限。首先,評價警民糾紛對錯的單位是法院,準繩是法律,而不是手槍和暴力。警察的責任只是抓捕,具體是對是錯則交由法官來判斷。

其次,這兩個故事發生的地點都是公共場所,所以,警察的搜查行動才可能產生糾紛。在美國,警察必須得到檢察院的搜查許可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搜查證由地方檢察官頒發,警察申請要說明有“合理根據”,必須說明要搜查的地點、要扣押的物件。如果沒有搜查證,不要說搜查,就是進入人家的門都要徵得主人同意,主人不高興的話可以叫警察滾蛋。但公共場所不一樣,為保障公眾安全,警察在公眾場所有權攔住有嫌疑的人,必要時可以搜身。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在裁定有關警察行為的上述案件時,從來不考慮案中的搜查結果,警察攔截搜查是否合法和搜查出什麼東西沒有關係,與被搜查者事實上是好人還是歹徒也沒有關係。對警察權力的限制,開始於行為的發生之前,而不考慮行為的結果。這裡面的邏輯是:儘管警察事實上都搜出了武器,避免了潛在的犯罪事件,客觀上有利於社會安全,但如果以結果成敗對錯來衡量警察權力的範圍,就會在事實上鼓勵警察濫用權力。

作為全世界槍支氾濫最嚴重的國家,美國警察可以隨便開槍嗎?

普通美國人和警察打交道的機會太多了,特別是吃交通罰單。一般情況下,讓警察抓住超速的多數人都會接下罰單,寄出支票。不過,這並不是意味著人人都會乖乖受罰。罰單上一般會寫明:這是政府行政分支的警察對你超速犯法作出指控,你可以抗辯,某月某日某時到法庭,由法庭來作出裁決。

如果有時間打這樣的小官司,千方百計找點理由,確有機會可以減輕懲罰。因為被控超速者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據(如測速儀記錄),還有權找專家檢查警察的測速儀是否準確,要是能挑出警察執法的漏洞,那多半可以逃脫懲罰。而且,開出罰單的警察必須準時出庭,如果警察恰好很忙而到不了法庭,法庭就可以放棄指控處理,被控超速者就躲過這張罰單了。

超速雖然也會造成一定的公共危害,但比起歹徒的槍支彈藥來,影響力還是弱得多了。美國是全世界槍支氾濫最嚴重的國家,平均下來幾乎人手一槍,但美國法律依然嚴格限制警察用槍,警察只有在—“為了保護民眾或自己生命安全除了開槍別無選擇時方可使用武器”。

作為全世界槍支氾濫最嚴重的國家,美國警察可以隨便開槍嗎?

根據美國殉職警察紀念基金組織的統計,從1999年至2008年十年間,警察平均每年遭受58659次暴力攻擊,16188名警察受傷,164名警察殉職(包括交通事故等死亡人數),被槍擊死亡的警察有56人,佔殉職警察總數的34%。

根據美國司法研究中心對6個司法區7512次逮捕的調查顯示,犯罪嫌疑人被捕情況如下:不使用任何武力的有7460人,佔99.3%;使用棍棒的17人,佔0.2%;使用刀具的18人,佔0.2%;使用手槍的12人,佔0.2%;使用化學藥物的5人,佔0.1%;使用步槍、獵槍的5人,佔0.1%;使用機動車衝撞的14人,佔0.2%;狗傷人的4人,佔0.1%;其他情形的9人,佔0.1%。

在以上7512次逮捕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武力的情況如下:下使用武力的7354人,佔97.9%;使用警棍的15人,佔0.2%;使用強光的41人,佔0.5%;使用手槍的11人,佔0.1%;使用化學藥物的88人,佔1.2%;使用步槍、獵槍的7人,佔0.1%;使用機動車衝撞的15人,佔0.2%;使用警犬的20人,佔0.3%;其他情形的19人,佔0.3%。被捕者使用槍支拒捕的只有17次,佔0.2%;警察使用槍支的只有18次,同樣佔0.2%。

這些數據表明,即使被捕者攜帶槍支,他們在被捕時也極少使用武器,因為他們知道使用武器的後果會比他們的違法行為更為嚴重。對警察也是這樣,如果執法時使用武器不當,就有可能構成犯罪,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美國警察執行逮捕任務時,幾乎都是在被捕人拒捕並向警察開槍的情況下才使用武器,例外極少。而一旦發生警察向未攜帶槍支的嫌疑犯開槍的事情,就有可能成為引發全國性的強烈反應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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