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組成人員:“社會辦醫”入法 應否明確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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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增加了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的內容,增加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審議中,委員吳恆提出一個問題:是否需要明確社會辦醫的公益性?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我認為應當鼓勵和要求它具有公益性”,吳恆建議,草案增加一個表述“舉辦醫療衛生機構,引導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增強公益性”。

“有四點理由”,吳恆解釋說,醫療衛生行業具有社會屬性,醫療機構本質上具有救死扶傷的職責,引導各類醫療機構發揚公益性,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草案明確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如果沒有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相應的引導性要求,很容易使人簡單地認為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被排除在公益性之外;公益性與醫療機構的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分類是不矛盾的,實際上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運轉經費相當部分也是取自於醫療機構自身醫療業務展開的;在法律中明確提出,引導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增強公益性,也是彰顯醫療衛生事業所具有的公益性。

委員信春鷹表示,草案三審稿明確提出“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此前二次審議,有意見提出刪除上述條款,不過三審稿仍舊保留了上述條款。“我認為,現在的規定既合法理也符合政策,對於制度界限規定得很清楚,鼓勵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同時明確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衛生醫療機構”。

她表示,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基本醫療服務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共服務部分的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可以劃為公益二類。“按照這個文件的精神,現在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裡面說的醫療服務是屬於公益一類,是不能夠讓營利性資本進來的,目的是防止資本逐利損害基本醫療的公益性。現在草案的規定和民法總則的規定一致,也和中央事業單位管理和改革的政策一致”。

委員楊震則提到,“私立醫院有兩種性質,一種叫非營利性的,一種是營利性的,只有營利性的才有自己的定價權,選擇非營利性的時候是沒有自由定價權的,與公立醫院的定價,看病、藥都是一樣的,所以享受相應的辦醫優惠,並不是自己想怎麼定價就怎麼定。但有一個新的疑問,因為有兩種模式,選擇非營利的私人醫院,那沒有問題,跟公立醫院是一樣的定價機制,如果選擇營利的私人醫院,自己有定價機制,如果也是醫保隨便可以報銷,大概大部分的單位,肯定就不會同意,因為開支肯定就會超,所以操作上該怎麼處理?”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見習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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