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草案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社區矯正機構應否配備警力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公務員 設計 技術 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2019-07-04
社區矯正法草案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社區矯正機構應否配備警力

6月28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社區矯正法草案,對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作出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國家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等執法職責。

司法部部長傅政華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草案針對實踐反映的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不充分問題,作出了相應的制度設計。為了推動社區矯正執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推進探索監獄人民警察參與社區矯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區矯正官制度,為社區矯正專門執法隊伍的建設發展留出空間,草案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國家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等執法職責。

委員馮軍認為:

“關於社區矯正機構是不是應當配備一定警力的問題,建議起草部門再作進一步研究,方案無非就是兩種:

一種是社區矯正機構自備一定的警力,在法定或緊急情況下可以快速使用這些警力。

另外一種方案,如果認為社區矯正機構不適合配備警力的話,在社區矯正法裡面就應該明確社區矯正機構或者社區矯正機關與公安機關法定的分工配合關係。

目前草案只是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這只是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有義務立即通知,並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接到通知以後是不是立即就要來。這兩者之間,要麼給他配備警力,不配備警力就要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在一定情形下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之間的工作關係,要作明確的規定,不然的話就會對社區矯正工作造成困難和阻礙”。

關於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

“一直以來,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是社會各界爭論比較多的問題,也是制約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的難題之一。從多年的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來看,社區矯正工作由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員來執行是非常有必要的,賦予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警察身份,對加強社區矯正執法的規範化、促進執法隊伍的專門化、提高執法效率和降低執法成本、創新執法工作機制都將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在社區矯正法草案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人民警察負責執行刑罰,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制止、懲戒、收監等措施,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其他執法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委員鄧秀新建議:明確界定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

“草案對此應該明確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應該是指在社區矯正管理機構和社區矯正機構內的公務員和人民警察,以及經當地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在社區矯正機構內為其專設的社區矯正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社會工作者,除此以外的參與社區矯正的人員,都不屬於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

來源:新京報,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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