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談論“加密託管”時,我們究竟在談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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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 coindesk,原文作者:Noelle Acheson

Odaily 星球日報譯者 | M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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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 coindesk,原文作者:Noelle Acheson

Odaily 星球日報譯者 | Moni

當談論“加密託管”時,我們究竟在談些什麼?

加密資產行業裡,總是會有很多令人困惑的詞彙。比如你很難想象“貨幣”是一串代碼,還有現實世界裡裝錢的“錢包”在加密世界裡卻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數字地址。

“加密託管”(custody)這個詞也是如此,在傳統的普通法律定義裡,“託管”算是一個具有複雜定義的詞,結果大多數投資者認為這個詞在加密資產行業裡也有相同的含義:授權保管產權,但事實並非如此。

這種概念混淆甚至比誤解更具破壞性,因為“託管”不僅是投資者安全持有資產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新興監管框架的一個基本方面。更重要的是,令人困惑的加密資產託管概念也增加了構建統一規則的複雜度。

解決加密貨幣市場各種問題的解決方案越來越多,過去對加密資產感興趣、但不敢涉獵的機構投資者現在也變得更加放心。但是,如果我們談論的概念沒有明確,那麼短期內就無法形成一個連貫的框架,同時也為整個加密資產投資增加了一層風險。

什麼是“加密託管”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加密託管”這個詞的官方定義:哦等等,不好意思,目前還沒有……

“加密託管”不是一個合法的術語,這意味著它沒有具體的定義。這個詞可以指法律關係,也可以用於暗示持有加密資產。即便在美國各州,似乎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聯邦層面也沒有達成一致。“加密託管”可能意味著所有權的轉讓,或者僅僅是第三方授權,但在託管人違約的情況下並不總能提供保護。

令人困惑的是,我們總是更傾向於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理解“加密託管”意味著什麼,甚至連一些官方機構也會經常使用不一致的術語,但其實並不能這麼做。

然而,大多數人似乎更同意將“加密託管”的含義看作是“持有”某種東西。在“1940 年投資顧問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的 2003 修正案中,作為負責監管投資資產的官方機構之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嘗試對“託管”給出一個正式的定義:

“當一個顧問託管客戶資產……是指它直接或間接地持有客戶資金、或證券、或有權獲得其擁有權。”

但問題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所謂的“定義”仍然沒有說明“託管”是什麼。

不過,通過關注“持有”這個詞,我們可以開始瞥見加密資產會如何利用這個定義,實際上,託管還依賴於另外兩個支柱:“所有權”和“信任”,也讓“加密託管”的概念變得有些複雜。

加密託管概念真的那麼複雜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能無法覆蓋到全部加密貨幣身上,因此將專注於比特幣——這個在加密資產市場裡佔據絕對主導地位的加密貨幣。另一方面,比特幣通常是大多數投資者進入加密貨幣市場的“入口”,相對而言也具有更大的流動性。

傳統資產的所有權往往依賴於分類賬許可,在某個計算機上,你會被列為某個資產的所有者,但這與你是否擁有存儲相關資產的數據庫沒有關係——只有你才是資產的所有者。然而,比特幣是一種不記名資產,因此如果你持有比特幣,理論上你的“名字”並不會與之對應起來。相反,比特幣於地址相關聯,而地址又與“錢包”相關聯。另一方面,資產本身不存在於錢包中,也不存在於中央存儲庫中,更不存在於發行方的賬戶裡,它們在比特幣區塊鏈上,這個區塊鏈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全球網絡,而且沒有可識別的責任。

持有私鑰的人“擁有”比特幣,因為他/她擁有移動對應私鑰比特幣的專屬權,也就是說,你其實沒有必要擁有所有權名稱或證明——你只需要擁有對應比特幣資產的私鑰就足夠了。那麼,如何在沒有移交或共享私鑰的情況下授予“託管”權呢?沒有辦法,其實當你交出了私鑰,就意味著你可以有效地交出所有權。如果託管方可以平等地訪問能夠移動比特幣的代碼,那麼他們擁有的所有權其實和擁有私鑰的你是一樣多的,“加密託管”通常被理解為代表你持有一些你自己的東西。

“加密託管”需要徵得多方同意嗎?

“多重簽名”(Multisig),即交易需要多個私鑰簽名才能進行,雖然這種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你的比特幣,但也意味著你可能會需要犧牲一部分所有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未經你的同意,你的託管方不能移動你的比特幣,但未經你的託管方同意,你也不能移動“自己”的比特幣。

當然,託管方也可以通過合約方式承認你的資產,並且澄清他們雖然“持有”相應的資產,但承認這些資產確實屬於你的。但是信任關係是對等的,如果託管方消失了,怎麼辦?在傳統證券行業裡,如果存在託管方違約的情況,那麼理論上會把證券資產歸還給合法所有者;但使用比特幣,幾乎沒有什麼是可以保證的,因為在加密貨幣行業裡沒有太多保護資產的法律法規。

此外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一個全球公認的加密資產監管標準,雖然像數字金融生態基金(GDF)等協會正在與加密行業參與者合作起草相關法規,但就細節和應用達成一致將需要時間。

託管給消費者帶來什麼影響?

為了增加清晰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在七月份發表了一份聯合聲明,強調了對經紀自營商數字證券託管方的擔憂。但他們指出,客戶保護規則(Customer Protection Rule)在加密資產的情況下可能不太適用,該公司主要用於在經紀自營商崩潰的情況下可以保護客戶的持股。

另外,即使加密資產持有人與託管方“共享”私鑰,託管方又如何知道其他人無法訪問相關資產呢?如果存在這種可能性,他們又該如何確保加密資產能被安全託管、以及客戶端接入點不會受到損害呢?比特幣對持有人的價值主張之一,就是交易是無法扭轉或糾正,這對於託管方和監管機構而言卻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在聯合聲明中還強調了定義脫節可能引發的問題,他們舉了一個例子: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如果一個經紀交易商失敗就需要被清算,但是這個法律中對“證券”一詞的理解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理解有所不同,導致一些經紀交易商在沒有保護的情況下投資了加密資產,繼而引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不安。

按照大多數監管機構的說法,比特幣不是“證券”,許多比特幣持有者也是繞過經紀交易商在交易所直接購買比特幣。但是,由於監管層面缺乏理解和標準化概念定義,因此也給市場帶來了不確定性。

存在哪些挑戰?

事實上,比特幣“託管方”與傳統資產的“託管方”是完全不同的,但我們仍然堅持使用“託管”這個詞。

對於一些行業新手來說,模糊的概念定義讓他們更難理解這一全新的資產類別性質,同時也讓監管機構建立一個連貫的框架變得更加困難,畢竟在加密市場裡,“所有權”和“責任”——這兩個監管概念基本支柱的理解是不一樣的。

雖然“貨幣”和“錢包”這些加密貨幣名詞概念與傳統定義也有出入,但還沒有超出參考框架的範疇,然而在“託管”情況下,錯位的比喻增加了人們對概念理解的混淆。

縱觀歷史,技術的發展很容易產生一些具有新概念的詞彙,也容易令人產生混淆——比如“web”和“net”,哪一個代表網絡呢?在加密市場裡,屬於“託管”應該指代對加密資產私人密鑰的授權保管,而“託管方”則是指代此類服務的提供者。

一個“新名詞”可能會行業發展有所幫助,甚至可能在建立跨司法管轄區定義、以及強化監督等方面開創先河。但是對於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行業來說,誰能決定這個“新名詞”及其定義呢?

當然,並非所有困難都是無法克服的——如果存在這麼多的利害關係,也許可以通過溝通協調來解決,畢竟加密貨幣行業正在變得越來越成熟,真正的問題其實不在於加密監管與傳統託管之間的概念差異,而在於我們該如何將新概念融入到傳統思維之中,就像舊瓶裝新酒,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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